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未成年人刘某盗窃案辩护词/曹红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21:02  浏览:85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刘 某 盗 窃 案 辩 护 词

审判员: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陕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被告人刘某和其监护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陕县人民检察院陕检刑诉[2005]176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刘某。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今天,处于花季年龄的被告人刘某,本应当坐在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但却因为自己的无知和愚昧,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我们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人都和他们的家长一样,感到格外的心痛。我们既为他的犯罪感到愤慨,更为他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的终身。 严格依照我国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本案,既是对他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辩护人认为,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刘某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刘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在侦察、起诉、审理中始终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已构成了自首。
二、根据法庭调查显现的事实,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是较为轻微的
首先,从被告人刘某的主观恶性及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看,被告人只是为了满足其上网玩耍的欲望,实施了秘密窃取少量财物的行为,其主观上既没有窃取更多财务的想法,更没有暴力抢劫的念头;其次,我省盗窃罪的追诉限额为800元,而被告人所窃取的三个氧气瓶经价格评估价值仅为1050元,从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看相对较小;再次,被告人仅从这次盗窃中分得200元,收益较少。所有这些都表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刘某应当处以缓刑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作为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是令人深思的。被告人刘某本身的主观因素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是,家庭、社会的因素也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法庭调查中表明,被告人刘某长期脱离家长、学校的管束,经常逗留于网吧,包括这次盗窃的赃物所卖来的钱也是用于上网。正是因为家长及其社会角色的不到位,正是因为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才使当前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平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让孩子们来承担,是有失法律的公正的。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也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所做的《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报告向全世界昭示,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对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重,但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应依法从轻处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缓刑的适用”中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鉴于本案被告人刘某在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被告人的父母及外祖父积极退赃,均表示愿意尽监护职责,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刘某处以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辩护人:潘海涛 曹红星                                陕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注:本案中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笔者愿拜任何法律界精英为师学习,望不惜赐教,QQ282254319,Email-sxsfjchx868@163.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池州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第 8 号

《池州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二八月七日



池州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所收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出资(入股)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 地租征收范围:
(一)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企业改革中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并采取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
(三)市城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租赁的单位和个人;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改变合同规定用途的;
(五)其他按政策规定应缴纳的。
下列情况不作为征收地租范围: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镇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四条 地租征收标准:
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和不同行业、不同地段、不同用途期限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地租征收标准一般每2年调整一次。


第五条 地租征收方法: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按应征收地租总额足额征收;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原合同规定用途,参照相应用途的规定标准,按差额部分征收;
(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季(年)度统一征收市城区范围内的地租,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市财政局专用章的票据,征收的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当年地租必须于12月20日前交清,逾期不交,每日按滞纳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对拒不交纳地租的单位和个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非法收入的5-20%处以罚款,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条 征收地租时,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出租人”,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承租人”);
(二)租赁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租赁地块的实际用途;
(四)租赁年限;
(五)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调整间期与幅度等;
(六)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签定土地租赁合同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征收地租。


第七条 国有土地租赁年限,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一般不超过40年。
对有经营期限规定的企业法人,其国有土地租赁年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年限。


第八条 地租由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分年度缴纳。
国有土地租赁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使用的时间计付租金。


第九条 国有土地租赁,由承租人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
原国有划拨土地实行租赁,土地权属、用途未改变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租赁国有土地经政府批准后,承租人应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一条 对租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或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抵押,但转租或抵押权实现时必须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地租由变更后的承租人缴纳。


第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转租、转让、抵押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移,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非法转让或非法占地处罚。


第十四条 阻挠、妨碍征收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承租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地租征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地租属政府收益,主要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地租征收手续费按5%比例计提,超基数征收,可适当提高返还比例。具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国土资源局商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池州市城区、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辖区,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池州行署办公室《关于征收门面房土地使用权租金的通知》(池行办发〔1998〕2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具体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具体规定
市政府



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以来,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上访人员绝大多数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信访部门的规章制度,因而信访秩序越来越好。但是目前仍有极少数人上访的问题虽已经解决,却又提出过高或无理的
要求,长期纠缠取闹,甚至有个别人在上访群众中进行煽动挑唆,干扰信访工作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为了加强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保障接待来访群众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现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对维护信访秩序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信访工作是党与政府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法令,恰当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
(1)态度热情诚恳,严格按政策法律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个信访问题;
(2)对于要求合理应该解决的问题,要抓紧给予解决,不要互相推诿、拖延不办;
(3)对于按照政策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耐心讲明道理,做好思想工作;
(4)对于要求过高或无理纠缠取闹的上访人员,要敢于和善于做教育疏导工作。
二、来访人员应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遵守下列规则:
(1)要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到指定地点上访。不要到宿舍纠缠,不要在马路上拦截,不要到机关门口和办公室吵闹,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2)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准歪曲事实,无中生有;不准捏造材料,诬告陷害他人。
(3)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凡申诉的问题,已得到合情合理解决的,不应再纠缠不休。
(4)要尊重接待人员。不准无理纠缠取闹;不准辱骂、殴打接待人员。
(5)要维护安定团结。不准在上访群众中造谣惑众,挑拨离间党、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不准串连煽动群众上访;不准冲击机关、聚众闹事,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对违犯上述规定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国家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得以上访为借口无故旷工。旷工属于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的,应扣发工资;屡教不改的还可按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处理信访问题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责任制,属于哪一级、哪一部门办理的业务问题,就由哪一级、哪一部门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提倡上访群众依靠基层就地、就近解决问题。



198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