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浅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韩召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29:50  浏览:9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韩召峰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例证民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有的称为单纯之债,通说是指债的履行标的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的履行的债。当事人不仅不能选择其他的标的履行,而且在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方面都无选择的余地。因为  简单之债的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上并无选择性,所以简单之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因为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从数种标的中选择一种履行,因此选择之便衣面具备以下两个:第一,在履行上有可选择性。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可以是标的种类上的不同,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提供劳务;可以是标的物的不同,或劳务的内容不 ;也可以是履行时间上的不同,履行方式的不同,履行地点的不同。凡在债的给付标的、履行时间、方式、地点等诸方在可供选择的债,都为选择之债。第二,须于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选择之债的履行的虽有数咱,但当事人只能从中确定一种履行,也只有在履行标的确定后当事人才能履行债。如无须确定履行标的就可以履行,则该债不为选择之债。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的当事人须于数种给付中选定一种履行,而简单之债不发生选择。选择之债给付的选定亦即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造反二是履行不能。给付的选择,是批当事人就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中选择一种履行的意思表示。选择是一种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因其行使,选择之债也?成为简单之债。选择权的归属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定,或归于债权人,或归于债务人,或归于第三人均无不可。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也无明确约定时,选择权应归债务人一方享有。债权人或债务人有选择权的,其选择权的行使就在向他方以意思表示为之,自选择的意思到达对方发生,而无须对方承诺。第三人有选择权的,其选择权的行使应向债权人及任务人双方为之,自选择的意思表示到达后一方时生效。履行不能的特定方法,是指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只有一种可以履行百其他均发生履行不能时,则不发事人并无选择的余地,只能按可以履行标的履行。  此时,选择之债也就成为简单之债。
  特定之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特定之债是指各种特定给付的债,既包括给付特定的物,也包括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等。狭义的特定之债仅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之债的根本特征有于,债的标的物于合成立之时即已特定,具有不可替代性。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11】2号


为贯彻落实近年来中央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依法确认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广大农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多数地方土地承包不同程度地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不少争议和纠纷。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探索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进一步探索依法确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物权登记管理,将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

二是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客观需要。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关键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核心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本手段。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探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等进行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把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和物质利益。在城镇化、工业化深入推进的过程中,要防止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现象发生,避免给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定分止争的根本措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是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关键证据。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四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的紧迫需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基础上延包形成的,加上承包期内农村依传统习惯调整承包地和经济建设征占用承包地等,原确认的土地承包状况与实际土地承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同时,受当时农民负担重等因素影响,还有少部分农民没有获得承包地或者被违法收回了承包地,少数城郊和征占地频繁的地方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没有落实。这些问题不解决,既影响国家土地承包确权颁证的权威,又给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带来不利影响,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把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将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提供必要的实践经验。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

主要任务。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基本原则。一是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二是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三是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试点,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强行推动。四是因地制宜。根据试点地方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五是地方负责。试点工作实行部省统筹安排,县级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着重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要移交到具备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准确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关键环节,着重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实测结果经乡(镇)、村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进一步探索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有条件的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探索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抓紧研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到计算机,实行信息化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实行有关部门共享。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移交。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成立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责统筹指导登记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要牵头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和情况交流,科学调度,支持和帮助试点单位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县(区、市)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登记试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二)科学选择试点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各地实际,选择1—3个代表性强、领导重视、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健全、工作扎实的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可在若干乡(镇)或村开展先行试验,再扩展到全县(区、市)域。试点工作进度由各地统筹安排,2012年前完成。

(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

(四)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五)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国土资源部门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为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央要求,登记试点工作经费以地方为主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财力薄弱县(区、市)保障试点经费存在缺口的,可由地方政府通过上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统筹解决。

各地于2011年3月底前,将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报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底前,将本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工作启动后,每季度末书面向全国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情况,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征收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征收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征收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山西省征收新增车辆费实施办法》、《山西省征收公路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山西省征收公路客运站场建设费实施办法》等四个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征收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高等级公路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3〕19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征收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由山西省公路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市)交通局、公路分局负责,各县(市)交通局、公路段征收。
第三条 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收费站,国道、省道由各公路分局,县乡道路由各地(市)交通局依据《山西省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收费站一览表》(附后)设立,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发放。
第四条 下列车辆免征通行费:
1、二轮(包括轻骑)、侧三轮摩托车;
2、执行任务的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防汛指挥车、微波通讯车、地震仪器车;
3、军队和武警部队装备的军事专用车(其所属企业和有营业性收入车辆除外);
4、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持养路费免费证的小卧车;
5、公路养护和修建部门的养护和工程专用车;
6、支援夏收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农用机械车辆,联合收割机、耕地机、平地机等田间作业机械;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外的通行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车辆通行费按下列标准核定吨位计征:
1、货车按车辆的核定吨计征;
2、客车按座位每座折合0.1吨计征;
3、客货两用车除前排座位外客货合并计征;
4、特种车和无核定吨位的车辆按自重计征。
第七条 收费标准:载重2.5吨以下客、货车(含2.5吨)、农用三轮车和20马力以下拖拉机,每车次收5元;载重5吨以下客、客车(含5吨)和20马力以下拖拉机,每车次收10元;主挂车载重10吨以下客、货车(含10吨),每车次收15元;主挂车载重10吨以上客、货车,每车次收20元? 惶卮笮推桨宄怠⒓跋涑怠⒚砍荡问?0元。
第八条 定班客车和短途运输车辆,按日一趟计算,可采取下列包缴办法:
一、按月包缴,为应缴费额的80%;
二、按季包缴,为应缴费额的70%;
三、半年包缴,为应缴费额的60%;
四、全年包缴,为应缴费额的50%。
第九条 车辆通行费使用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车辆通行费缴讫证”,并套印省交通厅车辆通行费票证专章和财政厅收费专章,加盖收费站收费专章。
第十条 凡下列行为之一者,按应缴费额的两倍征收车辆通行费。
1、少缴、拒缴、逃缴通行费的;
2、缴费凭金额与核定吨位不符的;
3、擅自涂改缴费凭证或持过期作废票证通行的。
第十一条 收费站实行每日24小时工作制。
第十二条 各收费单位在当地银行开设“车辆通行费收入上解专户”,按日存入,按旬足额上解省公路局“车辆通行费专户”,省公路局按月上解省交通厅专户,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三条 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按“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省交通厅统筹安排使用,除收费设施费和经费外全额用于偿还贷款、重点公路建设。
第十四条 凡未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而由各地(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批准的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征收车辆通行费,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阻碍收费人员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收费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收费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公款的,由交通部门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山西省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一览表

一、国、省道
(一)雁北地区:
1、天镇县城关收费站
2、右玉县右玉城镇收费站
3、怀仁吴家窑收费站(一站三点)
4、阳高县神泉堡收费站
5、灵丘县马头关收费站
6、广灵县城关收费站
7、应县城下庄收费站(一站二点)
(二)大同市
1、大同市云岗收费站
2、大同市新荣收费站
3、大同市古店收费站(一站三点)
4、大同市南郊区收费站
(三)朔州
1、山阴县玉井收费站(一站二点)
(四)忻州
1、繁寺县砂河收费站
2、河曲县前红崖收费站
3、五台县石咀收费站
(五)太原市
1、太原市西铭收费站
2、太原市古交收费站(一站一点)
3、清徐县仁义收费站
4、阳曲县柏井桥收费站
(六)晋中
1、和顺县邢村收费站(一站二点)
2、左权县桐峪收费站
3、昔阳县杜庄收费站
4、太谷北阳收费站
5、榆次什贴收费站
(七)阳泉
1、郊区二院收费站(一站二点)
2、平定县城关收费站(一站二点)
3、盂县十八盘收费站(一站一点)
4、盂县徐家沟收费站(一站一点)
5、郊区旧街收费站
6、盂县清城收费站
(八)吕梁
1、柳林县薛村收费站
2、方山县大武镇收费站
3、孝义县兑镇收费站(一站一点)
4、汾阳县阳城收费站
5、交城县夏家营收费站

(九)临汾
1、吉县黄河桥收费站
2、乡宁县西坡收费站
3、乡宁县台头收费站
4、翼城县城关收费站
5、安泽县良马收费站
6、洪洞县甘亭收费站
7、襄汾县城关收费站
8、蒲县黑龙关收费站
9、临汾市刘村收费站
(十)运城
1、河津县禹门口收费站
2、芮城县风陵渡黄河桥收费站
3、平陆县茅津渡黄河桥收费站
4、垣曲县英言收费站
5、运城市羊驮寺收费站
6、稷山县西社镇收费站
(十一)晋城
1、晋城市衙道收费站
2、晋城市天水岭收费站
3、高平县城关桥北收费站
4、陵川县杨寨河收费站
5、沁水县杨河桥收费站
(十二)长治
1、黎城县东阳关收费站
2、潞城县城关收费站
3、平顺县石城镇收费站
4、壶关县川底收费站
5、长治县苏店收费站
6、长治市黄碾收费站(一站二点)
7、襄垣县城关收费站
8、沁县城关收费站
二、县公路
1、灵石县三湾口收费站
2、灵石县富家滩收费站
3、灵石县夏门收费站
4、昔阳县东冶头收费站
5、临县克虎寨收费站
6、晋城市丹河桥收费站
7、阳城县东冶收费站



199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