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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回避制度/孙桂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3:10:31  浏览:9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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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一)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一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二)适用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坷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所谓“其他关系”,是指有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近亲属关系之外的特殊亲密或仇嫌关系的存在,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四)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作者:美溪区人民法院 孙桂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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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执行措施不当的救济途径

韩召峰


  民事执行工作中,法院为执行结案往往采取两类执行措施,一是利用说服教育,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适当方式向当事人说明执行难度风险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动履行或和解执行。二是及时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扣划、变卖、拍卖、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及执行第三人等强制执行措施。然而在实际工作,由于主客观原因,执行法院未能及时采取执行措施采取执行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当事人的请求予以救济。

一、财产保全不当造成被执行人财产受损失,被执行人应通过另行起诉来维护权利。在一些案件中,权利人为了判决得到顺利执行,在诉讼阶段或诉前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案件判决确认标的明显低于保全财产的标的,并给被告造成一定损失。被告在履行完判决内容后应及时另行诉讼,以维护其因不当保全措施而被侵害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措施,法院或执行人员未采取措施。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法院认为不应当采取措施有异议的,应向上级法院执行机构或地方人大反映,通过监督、督办的形式来救济。另一种情形是法院认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而执行法官未及时采取也就是消极执行情形。当事人可以向主管领导或纪检部门反映,督促执行或更换执行人员执行。

三、法院以职权违反规定超标的查封、处分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解决。
四、对案外人提出异议依法驳回的,应赋予案外人申请复议的权利。认为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应停止执行及时采取解除措施,被执行人不服的,应告知被执行人及时进行诉讼。

五、执行机构超越职权审查第三人异议,裁定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第三人可以通过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监督责令作出裁定撤销下级法院裁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从奥运看品牌推广

王瑜


品牌是公众对某事物各种评价信息的承载体,代表着某事物的形象。品牌无所不在,大到国家小到个人,一座城市、某个风景点、某家企业、具体到某个产品都有公众形象,这些形象就是公众的评判。无论是个人、国家、企业或者是企业生产的产品都希望获得公众好的评价,留下好的印象。给公众留下一个良好的形象需要宣扬,这就是品牌的推广。

当世界变化越来越快、新事务越来越多时,乱花渐欲迷人眼,公众也发生重大变化,他们无暇也不太愿意认知新事物,他们头脑中固有的“傲慢与偏见”甚至阻碍了对旧形象的更新。西方列强凭着船坚炮利打开了中国大门,满清的遗老们见到西方人还是掩鼻而过,认为西方人很不干净。这种心态不惟中国人有,外国人同样也有,尽管中国的工业水准已经很发达,但是据国际上的一次调查显示,“中国制造”这个品牌的形象并不佳,虽然公认价格低廉、却普遍认为质量低劣,甚至多数人认为使用“中国制造”这个品牌不利于产品的销售。我们已经很文明了,但是西方人依然认为中国人随地乱丢垃圾,随处吐痰,甚至台湾要对大陆客经过的地方进行消毒。同样的偏见也发生在其他国家,虽然日本经济在战后很快恢复起来,然而当时在很多外国人的眼中,日本还是一片废墟,日本制造也往往与“低价劣质”的印象联系在一起。索尼的盛田昭夫在上世纪50年代访问德国时,一个服务员就曾指着饮料上的小阳伞对他说:“我知道日本,这个小玩意就是你们生产的。”可见改变偏见让人们的大脑更新形象并不容易。

1964年的东京奥运会改变了日本在世人的形象,日本从此跻身了发达国家之列。1988年9月17日晚,当汉城/首尔蚕室综合体育场内的第24届奥运会火炬熊熊燃起,当开幕式上一曲充满东方韵味的《心手相连》响彻体育场,这一首歌给韩国人带来的世界认同度,可能超过了其10年的公关总合。整个世界都为韩国所迸发出的蓬勃朝气和展现出的崭新面貌感到惊讶。从那一天起,韩国摆脱了贫穷落后、政局动荡的发展中国家的面貌,开始以经济发达国家的形象走上世界舞台。当奥运圣火在中国的鸟巢点燃,全世界有几十亿人看到了,世人同样很惊愕。奥运期间两百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涌入中国,他们不仅来看奥运比赛,他们还要旅游,来购物,来“考察民情”,他们看到了一个和以往“感知”完全不一样的中国。世界也改变了对中国的印象,奥运前种种对中国的指责和挑剔在圣火点燃后通通化为灰烬。奥运是场豪华的盛宴,这是一场世界性的竞争,奥运是国家改变形象的极佳机会,只有不想参与竞争的城市才会对奥运会无动于衷。奥运作为世人瞩目的重大活动,它改变了世人对日韩的认识,给日韩重大发展契机,同样也改变了“中国”这个品牌的印象,中国也将迎来大好发展机遇。

我们回到企业关心的产品品牌问题上来,人们头脑中的“傲慢与偏见”同样阻碍了他们去接受一个新的产品品牌。那么该如何推广新的品牌形象呢?奥运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品牌宣扬讲究的是吸引眼球,一般来讲最吸引眼球的是重大活动,通过重大活动将好的形象展现给公众,这样推广速度极快,而且公众很容易接受。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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