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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级医药储备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10:56  浏览:82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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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级医药储备制度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级医药储备制度的通知
1998年12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中央和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工作有了较大进展,并在今年的抗洪救灾、治病防疫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救灾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各地的医药储备落实工作很不平衡,尤其是部分省区尚未按国务院要求建立省级医药储备,影响了救灾药品的及时供应。
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已建立省级医药储备制度,并基本落实了医药储备资金的有: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安徽、湖南、甘肃、河北11个省市;已建立省级医药储备制度,并已部分落实医药储备资金的有:黑龙江、吉林、辽宁、山西、江西、河南、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重庆11个省区市;尚未按国务院《通知》要求建立省级医药储备制度和解决落实医药储备资金的有:湖北、福建、四川、海南、贵州、青海、内蒙古、广西8个省区。
为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供应,保证今后救灾储备工作的正常进行,请已经建立医药储备制度的地区认真总结今年抗洪救灾、治病防疫工作的经验,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对现有医药储备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尚未建立医药储备制度的地区,要责成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医药储备制度,落实医药储备资金,确保本地区发生一般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的药械紧急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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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保障科学技术协会活动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保障科学技术协会活动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黔战略,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的活动,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科技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科协应贯彻国家科学技术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科技工作者,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服务。
第四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应当组织科技工作者进行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教育活动,以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五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各级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制定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科协应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必要条件,支持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开展工作和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应为本单位科协或学会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科协,并设置相应的办事机构。
县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八条 省及州、市、地科协由所属科技团体和下一级科协组成;县科协由所属科技团体和基层科普组织组成。
县级以上科协是所属科技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协和乡(镇)、街道建立的科普协会以及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是科协在城乡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实践活动和普及科学技术的基层组织,上级科协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科协应加强组织建设,促进所属科技团体、基层科普组织的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科协的变更或撤销,须经该科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科协备案。
科协所属科技团体的成立,应先经同级科协审查同意,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科协所属科技团体的变更或撤销,须由该科技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同级科协审查同意,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科协应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把科教兴黔的事业作为根本任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呼声、要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科协应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项目攻关活动,为发展科技和经济服务。
第十三条 科协应加强所属科技团体工作,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科水平,推进学科发展。
科协可依法开展境内外民间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际科技组织、科技团体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往来。
第十四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应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宣传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普及现代科学技术。
第十五条 科协应建立并巩固农村科普网络,组织和扶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传播先进适用技术,发挥其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应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扶贫,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依靠科技脱贫致富。
第十七条 科协应促进所属学会与企业的协作,并充分发挥企业科协组织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十八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应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专业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供科技服务。
第十九条 科协应协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在青少年中开展适合其特点的科技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质,培养后备科技人才。
第二十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应向全社会宣传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向社会举荐人才。
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的工作,发挥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科协可向各级人民政府提出有关科技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科协通过自身活动和在有关机构中的代表,以提出议案、提案、建议和论证、咨询意见等方式,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协应发挥所属科技团体学术优势,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和学者,承担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议。
第二十三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发明项目;帮助科技工作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科研项目及所需经费。
第二十四条 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科协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调解处理建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科协可以提供支持和帮助。
科协可以对科技工作者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就侵犯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 科协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对有关案件的审理提供科学的咨询意见;推荐人民陪审员、鉴定员。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侵犯。
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咨询、科学普及、科技开发、技术培训等活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科技人员参加科协及从事有关科技活动应予支持。
科协的兼职人员和所属科技团体的专职、兼职人员,仍享受原单位的各项待遇,在科协或科技团体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记入其个人考绩档案。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科学技术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科技培训中心、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等科普设施纳入建设规划,支持其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兴办科技实体。
科协可以帮助有实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活动筹集资金。
第三十条 科协的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拨款,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企业、事业单位应为科协或学会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场所。
其它经费来源是:
(一)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三)依法兴办的企业、事业和有偿咨询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科协经费应主要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科协可设立综合奖和单项奖,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团体、科技工作者、科普工作者和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的专职、兼职人员。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着科学旗号进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二)盗用科协及其所属团体名义,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非法限制科协及其所属科技团体依法开展工作和活动的;
(四)滥用职权,非法强行干扰科协内部事务的;
(五)贪污或挪用、克扣、截留科协经费的;
(六)侵占或非法调拨科协及其所属团体财产的。



1996年8月2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部章程》和《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部章程》和《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技[2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总装备部科技委,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2009年度教育部科技委全会暨科技委换届大会通过的《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部章程》和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2.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部章程
     3.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2009年度教育部科技委全会暨科技委换届大会2009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技创新水平,加强高等学校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和相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促使高等学校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特设立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部科技委)。

  第二条 教育部科技委是教育部指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的高级咨询机构,是国家和教育部的思想库和智囊团,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的科技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 教育部科技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工作中贯彻中央关于经济、科技、教育方面的重大决定以及拟议中的有关方针、政策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二)对国内外科学技术、教育及经济、社会发展动向和趋势进行战略研究,对我国和我国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发展战略与规划提供咨询,对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政策的制定与重大措施的实施提出咨询建议。

  (三)受教育部委托,代表教育部参与有关制定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重大措施等活动;对科研基地、重大科研项目、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及科研成果等进行评审和评估,并提交评议报告。

  (四)促进高等学校在承担国家重大科学技术任务方面的校际协作,以及与科研机构、企业的产学研合作,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交流,促进高等学校在国防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对我国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高等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以及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议。推动有关方面创造条 件,以利于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

  (六)弘扬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高等学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

  (七)完成教育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章组织体制

  第四条 教育部科技委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条 科技委委员主要由教育部从高等学校中选聘政治立场坚定、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办事公正、视野开阔并且积极参加科技委活动的专家组成;另从海外和其他部门、行业选聘部分专家。每届任期4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科技委委员原则上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战略研究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受届数与年龄限制。科技委委员人数100人左右。

  第六条 教育部科技委内设战略研究指导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和若干学部,并依托高校建设若干教育部战略研究基地。战略研究指导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学部和战略研究基地依据相关章程、规定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常设或者非常设的跨学科综合性专门小组,开展专项研究工作。

  第七条 教育部科技委在教育部科技司内设立专门的日常组织协调与办事机构。第三章科技委活动

  第八条 教育部科技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决定重大事项。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议。

  第九条 教育部科技委设立战略研究指导委员会,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与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目标,组织指导重大战略研究。

  第十条 教育部科技委设立学风建设委员会,指导和推进全国高等学校的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 教育部科技委设立若干学部。学部既是战略研究平台,也是学术交流平台。通过每年的学部全体会议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学部以及学部委员的作用。

  第十二条 教育部科技委依托有关高校建立一批战略研究基地。战略研究基地是组织开展高水平战略研究、政策咨询和创新人才培养的科研实体。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部科技委经费由教育部预算单列,用于专项研究和日常办公。教育部科技委经费使用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育部科技委内设机构经费原则上由科技委提供,接受科技委和挂靠单位审计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 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其他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教育部。

附件2: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部章程
(2009年度教育部科技委全会暨科技委换届大会2009年12月24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各学部的作用,规范学部管理,更好地完成教育部科技委的各项工作,依照《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部(以下简称学部)是教育部科技委开展战略研究和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尤其是科技、教育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战略需求,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的研究,提供咨询建议。

  第四条 围绕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和学科前沿,及时跟踪国际科技发展,根据国家需求进行顶层设计,提出学科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发展。

  第五条 受教育部委托,承担教育部组织的科技项目、基地建设计划和人才支持计划的评审工作;承担教育部组织的科技评估评价工作。开展科技评价体系和相关评价方法的研究。

  第六条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促进高等学校与研究机构、企业、政府部门建立战略技术联盟,推动产学研合作,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完成教育部科技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教育部科技委设若干学部,现有数理学部、化学化工学部、地学与资源环境学部、生物与医学学部、农林学部、信息学部、材料学部、能源与土木建筑水利学部、机电与运载学部、管理学部和国防科技学部。根据实际需要,可修改学部名称,也可适当增减学部。

  第九条 学部委员要从政治立场坚定、学术水平较高、视野开阔、办事公正、学风严谨、热心学部工作的科学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中遴选。

  第十条 新任学部委员由高等学校限额推荐,教育部科技委提出拟聘任名单;连任学部委员由教育部科技委提出建议名单,征求所在学校意见。新任委员和连任委员均报教育部批准。学部委员的任期和年龄参照《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学部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4名,负责学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学部挂靠在一所本学科整体实力较强、学术水平较高、热心学部工作的高等学校。

  第十二条 各学部依托挂靠高校设立学部办公室,负责学部的日常工作。学部办公室设主任和秘书各1名,由科技委聘任。

第四章 学部活动

  第十三条 教育部科技委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学部主任会议。各学部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落实年度工作。学部之间可举行不定期会议,就学科发展和交叉等问题,组织专题调研或学术交流,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第十四条 学部年度工作计划在学部主任主持下,由学部全体委员讨论制订,学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部挂靠的高等学校应积极支持学部工作,协助解决必要的工作条 件。高等学校应积极支持与配合学部委员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教育部支持学部活动,提供部分活动经费;学部挂靠单位、活动承办单位、学部委员所在单位分别承担部分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学部活动应事先做出经费预算,送教育部科技委审核。经费使用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教育部科技委。

附件3: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
(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2009年12月24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弘扬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和保障高等学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成立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二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是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部科技委)内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等建设的指导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

  第四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学风建设相关文件精神,拟定高等学校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的基本准则等文件;

  (二)密切结合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总结和推广学风建设的典型经验,指导和推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

  (三)受教育部委托对高等学校有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完成教育部科技委交办的其他与学风建设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应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具有较高的专业造诣,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较高的学术声望及社会影响;为人正派,办事客观公正;熟悉有关科学研究、学风建设方面的政策规定,热心高校自然科学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由35人左右的奇数人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委员由教育部科技委从各学部成员中遴选,报教育部批准。

  第七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任期内因健康或调离高校系统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可以适时调整。

  第八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委秘书处,并由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和通过秘书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决定提请教育部科技委审议的关于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有关学风建设的重大事项可通过其他方式征求委员意见。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风建设委员会可聘请非委员的专业人士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风建设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由教育部核拨。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教育部科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