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6:10:25 浏览:8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案的批复
1985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5月《关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及所附案卷四宗收悉。该案业经你院查明:黄大荣与臧学稷等所争诉的78号草房二间四空,于1940年由黄大荣的公爹、臧学稷和臧学勤之父臧小村出典,1945年臧小村死后,由黄大荣之夫臧锡九主持分家时,确定分给臧学稷、臧学勤兄弟二人。因臧锡九所分得的房屋倒塌,1946年即将该出典房屋赎回使用,并在土改时将该房填报于自己的名下。后因黄大荣与臧学稷、臧学勤之母高培芬不和,对该房的产权引起争讼。经研究,我们认为:双方争讼的二间四空房屋,原系祖遗出典房屋,解放前分家析产时,即已确定分给臧学稷、臧学勤兄弟所有。臧锡九、黄大荣夫妇出资帮助将房屋赎回居住,但不能以此认定臧锡九、黄大荣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土改时黄大荣将房屋自报填登在自己名下是不妥的。1956年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判决双方对争诉之房屋各得一半产权是合情合理的。现按判决执行已过了20多年,不宜再变动。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维持原判的意见。
此复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国土房屋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国土房屋〔2007〕3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国土房屋局
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
大连市城市房屋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保障和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职权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及时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后,确需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因行政强制拆迁举行听证的,应当就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第六条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参加听证的有关人员,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拆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代理听证。
委托听证的,受委托人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委托
书。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
(二)负责拆迁行政裁决工作人员;
(三)拆迁当事人;
(四)邀请有关部门的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
听证主持人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听证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确定。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参加人的组成及人数;
(三)签发听证通知书;
(四)主持听证会;
(五)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者延期听证;
(六)询问听证参加人;
(七)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八)维持听证秩序;
(九)主持听证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听证会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及有关参加人员、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名单;
(三)询问拆迁当事人是否对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申请回避。拆迁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宣布暂停听证,报拆迁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四)审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听证内容;询问拆迁当事人;责成拆迁行政裁决工作人员答复并解释听证事项的询问,接收并核实有关证据;
(五)拆迁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六)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按规定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笔录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拆迁行政裁决听证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书记员的姓名;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拆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参加听证代表的质询;负责拆迁裁决工作人员对质询的解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及发问;
(六)听证的具体内容;
(七)主持人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听证会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是否实施强制拆迁的决定。
拆迁管理部门应将听证后作出的决定告知听证当事人。
第十四条 参加听证会的有关人员应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扰乱听证会秩序。对不听从制止,严重扰乱秩序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马里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9月7日 生效日期1981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里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研究人员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本国的研究人员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对方国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若干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里共和国政府代表
黄 镇 高 雷 西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