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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12:33  浏览:82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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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7〕193号


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省卫生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促进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的实施,切实加强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群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财政部、卫生部近期下发了《2007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117号),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开展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群集散地(以下简称渔船民集散地)公厕建设项目给予专项补助。为规范该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管理方案(试行)》和《渔船民集散地公厕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卫生部疾控局血防处 陈朝
联系电话:010-68792374
传真:010-68792342。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管理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促进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的实施,切实加强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群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群集散地(以下简称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开展好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推动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群传染源控制工作。
二、项目范围和实施原则
(一)项目范围。在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五省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沿江、沿湖有钉螺分布的渔船民集散地修建无害化公厕。
(二)实施原则。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的选点和建设应遵循优先考虑疫情较重地区、合理布局、方便使用的原则。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配套资金;负责或者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对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施工地点的疫情资料和图纸进行审核。
2.县级人民政府血吸虫病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或者委托相关的技术部门对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技术和材料选择的监督。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用地、选点建设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无害化公厕的建后管理和维护。
(二)资金安排和管理。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由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按照6000元/座的标准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配套解决。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经费预拨和验收报账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
四、监督和评估
(一)项目实施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核实渔船民集散地的基本情况,确定并下达无害化公厕建设任务。
(二)项目执行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项目进度、项目质量的督导和检查,各级有关专业技术部门要开展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
(三)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各省根据本方案制订本省的项目方案及实施细则,报卫生部和财政部备案。


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技术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促进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2005)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
《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
《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全爱卫办发〔2006〕2号)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二、技术要求
(一)基本原则。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属于预防血吸虫病传播的环境干预措施,其目的在于使沿江、沿湖渔船民等流动人群的粪便得到无害化处理。
1.无害化公厕建设类型为三格化粪池式。
2.建造的厕所应符合《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基本要求,并应正确使用和维护。
(二)无害化公厕的组成。主要部分包括:
1.外墙和屋顶的围护结构;
2.厕室内设施:便器、排臭管、冲水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男厕内小便池;
3.粪便处理设施:三格化粪池、进粪管、过粪管、粪池盖板;
4.配套设施:供水设施、清洗池、洗手池。
(三)材料要求。建造材料选择要求:选择的产品与材料应坚固耐用,有利于卫生清洁与环境保护。便器首选白色陶瓷制品,也可选用质量好的工程塑料材料制造的便器;使用水泥制件时,水泥应选择425#以上标号。建造材料必须是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具有质量鉴定报告,并保留其复印件。
(四)无害化公厕选址要求。
1.要充分考虑附近渔船民的需求;
2.要考虑潮汐水位变化,不宜被潮水淹没,地势较高,地基相对坚实;
3.使用方便,容易到达;
4.远离饮用水源。
(五)设计与施工要求。
1.蹲位数量:参考渔船民集散地船只数量、船只大小和是否在船上生活等情况,确定公厕规模。一般对5条船以上10条船以下的集散地可建2蹲位的无害化卫生公厕,超过10条船以上的集散地可建4蹲位的无害化卫生公厕,100条船以上的集散地可根据需求分段建设。
2.化粪池容积:三格化粪池的有效容积应保证粪便在第一池贮存20天,第二池贮存10天,第三池贮存30天。2蹲位的公厕总容积不得小于4m 3,4蹲位的公厕不得小于6m 3,第一、二、三池的容积比例以2:1:3为宜,但第三池的容积根据清理周期长短可适当增加。化粪池深度:有效深度以1200mm-1500mm为宜,化粪池的上部应留有100mm-150mm的空间。
3.过粪管:过粪管可用直径150mm-200mm的PVC管、陶管或水泥管。安装位置:过粪管应安装在三格化粪池的两堵隔墙上,与隔墙的水平夹角呈60°。其中第一池到第二池过粪管下端(即粪液进口)位置在第一池的下1/3处,上端在第二池距池顶150mm;第二池到第三池过粪管下端(即粪液进口)位置在第二池的下1/3或中部1/2处,上端在第三池距池顶150mm。为方便施工,可以采用倒L型过粪管,上下口位置不变。两根过粪管交错安装,以增加过粪距离。若化粪池的容积〉6m 3,可适当增加过粪管的数量。
4.便器和冲水:一般采用节水型便器,以白色陶瓷蹲便器为佳。冲水设施可采用自来水冲洗,设置高位水箱,没有自动冲洗条件的可采用水桶加水舀冲洗的方式。便器位置以便器下口中心为基础,距后墙350mm,距边墙400mm;有条件的,两蹲位间最好设置不低于1200mm高的隔板。
5.由于公厕化粪池较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池盖,安装时要用水泥沙浆密封,防止雨水渗入。各池留500mm×500mm的带拉手的活动盖,便于清渣和清掏粪肥。化粪池高度应至少高于周围地面100mm,以防雨水倒灌流入。
6.通风和照明设计:以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为主,安装电力照明;在第一格安装1-2根110mm直径的PVC管用于排臭,底端位于化粪池盖板下,顶端要高于厕屋顶500mm以上,最好设计成T型或弯管,以避免雨水流入。7.倒粪口:为方便渔船民倾倒渔船马桶内粪便,应在公厕化粪池附近设倒粪口,并加盖,将粪便导入第一格化粪池。倒粪口可高于地面300mm-350mm,紧邻清洗池,并备有清洗设施。
8.清洗池和洗手池:在附近设置清洗池以方便便桶的清洗;洗手池长600mm、宽400mm、高250mm,池底距地面400mm。设置1-2个水龙头,龙头把手以扳手式为宜。
9.供水设施:首选村镇自来水供水,在没有安装自来水的地区,可选用在厕所附近打手压井或潜水泵+高位水池(箱)的办法,以方便冲洗厕所和马桶。
三、使用与管理
(一)三格化粪池的使用。
1.新池建成需养护2周后正式启用,在启用前要做渗水试验,以判断是否有渗水现象;
2.使用前在第一池内注入一些河塘水或井水,水深以高出过粪管下端口为宜,第二池和第三池不要加水;
3.首选节水型便器,控制用水量,不宜安装冲水量大的便器;
4.应在第三池清掏粪液,可直接用于施肥,第一、二格的粪皮、粪渣,根据使用情况,经1-2年后应清淘,并就地或就近进行高温堆肥或化学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使用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和粪渣施肥,严禁将其直接排入水体;
5.如果第三格粪液不用于施肥而排出,需从第三池引入至渗滤坑的上层中央,渗滤坑以卵石填充,防止粪水中氮、磷直接进入水体造成富营养化;
6.在自然灾害与其他特殊需要时,可在粪液、粪渣中直接加入足量的生石灰、漂白粉或含氯消毒剂进行应急消毒处理,处理过程与处理效果必须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无害化公厕的管理。要建立必要的保洁和清扫制度,落实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及时清理化粪池和倒粪口的粪渣,经常性维护粪池盖板和出粪口。1.有专人管理,保洁落实,地面及四周墙壁整洁;
2.墙壁、隔断板等整洁无乱涂乱画污迹;
3.便器及时清洁,无粪迹、尿迹、痰迹和其他污物;
4.空气流通无臭气;
5.厕内设施和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6.外墙、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内环境整洁。
四、监督与检测当地血防办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新建或改建厕所的技术指导、施工检查、健康教育与促进、进行正确使用与维护卫生厕所的宣传指导、粪便无害化效果检测与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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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大学毕业生就业方式调查与思考

课题组论文:辛炳辰等


[立题背景]
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精简人员、国有企业调整结构、高校广招,以致大批人员下岗分流,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求职,这“三驾马车”不期而遇,给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就业压力,如何解决包括大学生就业在内的千千万万人的就业,成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中面临的最为紧迫的课题之一,据教育部学习司的陈曦处长介绍说:“2003年,全国新增高校毕业生212万人,到年底还有近20%没有找到工作。”20%意味着什么?这就是说50万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照此发展下去,将来可能就是七八十万人,问题何其严重,另据《光明日报》报道,深圳市劳动局失业科对大专以上学历失业作出统计,2000年底为2869人,但仅半年之后,2001年5月9日再次统计时,数字已上升为3159人,占了失业总人数12.34%。作为就业岗位较多的沿海经济开放城市尚且如此,其他地区大学生就业情况可见一斑,然而,正是就业难也导致了就业形式多样化,市场配置合理化,北京师范大学曾经对此作了一项名为《毕业生就业意向与就业行为研究》的课题研究,大致了解全国14省市大学就业现状与就业形式选择。此次,我们利用暑假期间,结合所学专业知识,对海南省就业局,海口市人才市场,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学院,海口市职业技术学院,海南医学院等单位作了调研,发放了大量的调查问卷,收集数据并加以总结与分析,力争借此机会对海口市大学生就业情况与方式作出较为准确的了解,并希望能够运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理论提出促进和保障大学生就业的相应措施。




[内容摘要] 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当前社会的敏感问题,也成为了当前国民经济建设中面临的紧迫课题之一.本文笔者利用暑期调研的机会,走访了有关部门及高校,对海口市大学毕业生就业情况(主要针对就业的方式)作了大量而细致的调查,并结合相应的专业知识,对大学毕业生直接与用人单位洽谈就业,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网上求职,毕业生自主创业,公务员招考等海口市高校毕业生当前主要选择的几种就业方式作了一定的分析,并从立法,政策以及现实问题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对策,以期有关部门及高校能为大学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关键词] 毕业生就业 就业形式 立法建议



当前全国各地各大高校都面临着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海南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最年轻的省份,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就业难的症结在于供需关系不平衡,从我们的调查来看,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学院等本地高校,每年有百分之七十的大学毕业生留在了海南,在省外读大学的海南籍毕业生也有五成以上回琼就业,外省籍的大学生也有相当比例在琼就业,这便使得海南的人才供需关系严重不平衡,海口作为海南的省会,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更成为了人才竞争的必争之地,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更显突出。海南省人力资源局有关人士透露,2004年仅海南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将达13257人,比2003年增加二千余人,加上往年沉淀下来的未就业毕业生和外省海南籍高校毕业生估计2004年实际需要在海口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达万余人,海口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为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难这一问题,海南省、海口市有关部门以及相关高校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如省人才劳动力市场,省就业局,以及海大、海师等高校都相继开展人才招聘会,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拓宽就业渠道,号召大学生就业形式多样化,以及响应“西部计划”号召申请到西部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据海南省就业局有关人士向我们介绍,海南省及海口市有关部门都已出台多项措施促进大学生就业,比如,一是扩大就业领域,鼓励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单位及少数民族地区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工作,二是通过优惠税收政策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并鼓励大学生省外就业,三是对大学生进行职业培训,提高用工适用率,四是加强服务,免费为大学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等,然而当我们问及这些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有效时,这位负责人则推说:“那是学校的事,我们下达了,执不执行我们不知道。”诚然有政策指导固然令人叫好,但不落实到实处的政策只能是一纸空文罢了。

此外,我们通过向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学院、海南医学院、海口职业技术学院的已经的大学生发放了大量的《关于海口市大学就业情况的问卷调查》,由此得到的反馈信息是海口市大学毕业生就业方式已呈鲜明的多样化,毕业后的走向有了更多选择,就具体结果而言,行将毕业的大学生在面对就业难时选择继续深造考研的占到40.5%,另有59.5%的大学生则选择了就业。对所在高校就业率的满意程度来看,高达61.5%的大学生认为不满意只有少数同学觉得基本满意,可见就业难的观念在大多数同学中是存在的,就业难导致了就业形式多样化,在就业方式选择上,通过人才市场求职的同学占36.5%,想自主创业的同学占22.5%,而想考取公务员的占有20.5%,另外通过职业介绍所求职和网上求职则各占12%和9%,而这一结果与北师大课题组通过14省市调查数据相比,有相似之处,其中均是人才市场和招聘会,公务员考试,自主创业等方式更受大学生亲睐。

在我们调查中,许多同学向我们反映在通过人才市场和相关招聘会求职时,用人单位对他们不够重视,有时也存在欺诈行为,此外在通过职业介绍所求职受骗更是比比皆是,而且许多同学想自主创业,可对海南省有关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是否颁布,是否生效毫不知晓,还有的同学则告诉我们,有些公司歧视本地高校毕业生,对本地高校毕业生存在着很大的偏见,对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深思与急待解决的。下文笔者则对海口市大学毕业生就业方式作具体的分析.


一,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


这种方式主要表现为有关部门及高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毕业生招聘会,见面会等,也是海口市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最主要方式.通过笔者的调查,除了有关高校较为定期的招聘会,省人才劳动力市场也于去年举办了全国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现场招聘会,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也于今年1月15日、16日,组织召开了2004年春季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供需洽谈会。

那么这些招聘会,洽谈会的效果如何,从我们收集的一些报刊的相应报导资料来看,今年3月26日,在海师举办的推介会上,共有120多个企事业单位参加,提供600多个岗位。海师共有1200多名毕业生参加应聘,提供的职位供需比率为1:2。4月10日,在海大的招聘会上,参加单位230多家,提供职位2000个,海大却仅有1600多名毕业生参加,供需比率竞为1.3:1,4月18日在华南热带农业大学举办的推介会上,全省70多家企业提供300多个职位,华南热带农业大学约有1200名在校毕业生参加,供需比率为1:4,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组织的2004年春季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供需洽谈会上,也有126家用人单位提供了近2300多个就业岗位,与此同时,一些业内人士也纷纷乐观预测,海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较好,海南大学学生处王处长介绍,今年参加海大学校招聘会的企业提供的职位多于毕业生人数,且统计的就业率为80%,也高于全国平均大学毕业生70%的就业比率,就业率甚至比全国一些重点大学还要高。

然而,这些令人乐观的数据之后是否还存在些问题呢?招聘会,见面会这样的求职方式是否还存在弊端呢?

第一,监督力度不够,相关管理秩序混乱

在调查中一些同学向我们反映,招聘会一般是请单位参加,但有时往往忽视岗位质量,专业也难对口,例如一些酒店来此招聘服务生等,此外,这种招聘会,见面会在运行机制上很不完善,许多单位拿了你简历,便象石沉大海,没了音讯,再有,由于缺乏监督约束,用人单位与求职大学生之间都存了一定的欺骗行为,给双方造成了不信任。

国家人事部1996年1月29日发布了《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以及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等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该规定第三章“人才交流会”第1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人才招聘、人才交流洽谈会、人才竞聘会、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等各种面向社会的人交交流活动。”要求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单位,应当是持有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或其主管机关。而且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条件,具有完善的组织方案,从调查情况来看,主办招聘会的机构一般都是符合规定,而且也有一定的组织方案,但几乎都是片言只语,谈不上完备之说,而主办者在人才招聘会中发挥的作用又是很大的,他们负责对各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如果连一份完备的组织方案都无法提出,其作用发挥程度值得深思,在海南省人才交流中心一位业内人士向我们道出一二,“主办这样的活动是公益性质的,许多大单位是我们请来助势的,哪能对他们作具体要求呢?”如此一来,一些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对求职者采取随意态度,就不难理解了,而且失去监督权力,终将导致对求职者利益的侵害。
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应聘”等23条规定,“人才应聘可通过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应聘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并如实提供本人履历。”作为应聘者理应如实反映自身能力与情况,否则极容易导致招聘与求职中的不信任危机,海南省人劳保障厅人才管理服务部廖部长介绍:这种不信任感具体表现在大学生夸大自身条件和建立劳动关系时不签劳动合同,毕业生求职心切,极容易夸大自身条件,还有些毕业生对自己的职位期望值过高,因此对职位的满意度降低,希望暂时就业,拒绝签订正式合同,海南省大中专毕业指导中心的有关人士对此情况表示忧虑,因为缺乏合同意识就是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在劳动纠纷仲裁中,大学生将陷于不利的地位,每年都有一些反面的例子,在最终的劳动纠纷仲裁中,由于大学生拿不出正式合同等有力证据,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而使得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第二,缺乏合理的反馈,处罚机制

此外,一位海师的同学告诉我们,用人单位对自己的简历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在招聘者走时,竟将他的简历随意扔在地上,这种感觉令他无所适从,而一位海大信息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2004届毕业生说,许多用人单位对本地高校毕业生有歧视态度,更令人气恼的是,有些公司夸大规模,发布虚假信息等,那么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的法规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处罚”规定:在人才招聘中存在欺诈行为,应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一规定过于概括,对具体行为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更难以操作,我们建议应当建立适当的监督机制,比如建立反馈制度,即用人单位无论对求职者是否接受,都应将简历保管完好,如不接受则应返还给求职者,并说明不接受的理由,有条件情况下应作出书面解释。同时也应建立更为合理的处罚机制,具体措施可由海南省或海口市有关行政机关发布并具体实施,此外,国家人事部流动开发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厅,局发出的电话通知,也是需要海南省有关部门倍加注意的,通知指出,对各类人才招聘活动需严加审核,对过分强调报价,突出渲染,“现场成交”甚至以“拍卖形式”举办人才招聘活动,要立即停止。这也是针对广州一拍卖行欲进行人才“拍卖”而提出的,毕竟人才招聘活动是公益活动,是提供公共性服务的,不得将衡量标准定位于金钱利益。

第三,大学生自身素质较低,竞争力差

求职的大学生也应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诚实信用,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的方式是与劳动者之间公平竞争和用人单位面试考核直接联系的,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始终处于供大于求的局面,就业竞争激烈,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大学生应具有劳动风险意识和就业竞争意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不断提高自身技能水平,这样才能在就业中有更多的选择性。

财政部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
根据《关于调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经字〔1999〕484号)、《关于核算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9〕640号)、《关于核复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及消
化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9〕641号)的规定,现对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简称“新增挂账”)的会计处理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应收补贴款”科目中增设“新增政策性财务挂账”明细科目,核算在中央核算基础上省级政府确定的应由地方政府归还本金的新增挂账消化、结存情况。
企业对应收补贴款的核算内容进行调整,借记“应收补贴款——新增政策性财务挂账”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的相关明细科目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对地方政府不予认定的企业多计提的粮食政策性补贴,从“应收补贴款”中分离出来,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
润(新增经营性财务挂账)”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二、企业应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增设“新增经营性财务挂账”明细科目,核算在中央核算基础上省级政府确定的应由粮食企业归还本金的新增挂账消化、结存情况。
对省级政府确定的应由企业归还的新增挂账没有计入当期损益的,从有关科目转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新增经营性财务挂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科目;已计入当期损益的,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分离出来
,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新增经营性财务挂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三、企业应在“长期借款”科目中增设“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和“不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中央核定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范围的新增挂账和中央财政不予贴息的新增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粮油收购贷款的归还、结存情况。
对中央核定贴息的新增挂账,分别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中转入“长期借款——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科目,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科目;对中央核定不贴息的新增挂账,分别从“短
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中转入“长期借款——不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科目,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不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科目。
四、1998年7月1日后,企业已支付的纳入贴息范围的新增挂账利息,收到银行退回的该部分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科目;企业已计提尚未支付的纳入贴息范围的新增挂账利息,借记“预提费用”、“长期借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
”、“在建工程”科目。
五、按规定纳入贴息范围的新增挂账,企业不得再计提利息。
六、企业归还新增挂账本金和利息,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200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