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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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63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原人事部《关于申报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7]27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0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客观题考试(共2科)每人每科25元,主观题考试(共2科)每人每科30元。
二、省级人事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按规定程序由你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温州市灭鼠药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第71号
《温州市灭鼠药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八月八日
温州市灭鼠药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灭鼠药品的经营管理,防止剧毒、假冒、劣质灭鼠药品流入市场,保护人畜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对灭鼠药品的经营管理,实行定点经营、统一采购和销售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灭鼠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灭鼠药品定点经营规划的制定、颁发《灭鼠药品经营定点证》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灭鼠药品经营定点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灭鼠药品名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定点灭鼠药品经营单位,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灭鼠药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经营单位统一采购,统一加注标签和标识,统一供应。
经营单位对购入的灭鼠药品应当核查其包装、生产单位、登记证号、标识、生产批次、规格、失效期、产品合格证、进货渠道等,并有书面记录。
第五条 经营灭鼠药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经营农药的营业执照;
(二)经营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经营灭鼠药品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三)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灭鼠药品经营定点证》。
第六条 灭鼠药品应当专柜销售,挂牌明示,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防止流失,确保安全。经营单位应当将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登记在册,定期送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单位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关于灭鼠药品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的说明书。
第七条 经营假冒、劣质灭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剧毒灭鼠药品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0日起施行。
关于推荐《艾滋病诊疗指南》、《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推荐《艾滋病诊疗指南》、《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艾滋病治疗,提高艾滋病诊疗能力和水平,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委托中华医学会、中国中医研究院艾滋病中医药防治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了《艾滋病诊疗指南》、《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用以指导艾滋病诊疗工作。
附件:1、艾滋病诊疗指南
2、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试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doc
下载: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393812735.doc
附件2.doc
下载: http://www.moh.gov.cn/uploadfile/200502/2005239382227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