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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07:27  浏览:9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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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 39号



《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1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小明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如下类别:

(一)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新技术推广,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泄露。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 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后,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 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 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重大贡献,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 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 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运用先进技术,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省内领先水平,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七) 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八) 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2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其中一等奖1—2项,二等奖3—5项,三等奖5—8项。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凡知识产权或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应当严格掌握标准,宁缺勿滥,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奖励人选、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公众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同时经有关部门审核,其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张家界市劳动模范”或者“张家界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10万元,其中4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同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第二十五条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张家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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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开始实施的流转税制改革,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减税、免税,并采取直接减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等形式。对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是否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
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4年12月6日

关于对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2002-6-20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国资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及国家拨给经费的社会团体违反财经法规,设立"小金库"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外,应依照本规定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三条 截留财政、社会保障等资金或单位收入设立“小金库”,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条 将"小金库"资金由个人保管或以私人名义储存,由少数人控制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将"小金库"资金供少数人支配和使用,挥霍浪费或用于其他违规支出,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六条 伪造、涂改、毁损"小金库"账册、原始凭证或隐匿、转移"小金库"资金,情节较轻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妨碍对"小金库"检查处理的,党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政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党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 贪污、挪用"小金库"资金的,按贪污、挪用公款论处。
第九条 对设立"小金库"行为,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