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建设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建设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规范化水平,现就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建设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综合执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部署决定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以来,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不断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加强制度建设,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但从综合执法工作的全局看,当前一些地方还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法规范不统一、工作机制不完善、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综合执法效能的发挥和水平的提高。
国务院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要充分认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制度建设作为巩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提高综合执法队伍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抓手,推进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化的重要途径,切实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的要求,以制度建设推动综合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促进综合执法队伍建立统一的工作目标,实行统一的程序规范,坚持统一的工作标准,全面正确履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职责。
工作目标:第一步,2010年底之前,尽快制定实施一批迫切需要的综合执法基本制度;第二步,2013年底之前,构建起统一规范、科学完备的综合执法制度体系,完善综合执法运行机制,做到职责清晰、管理规范、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保障国家文化安全、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市场健康繁荣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三、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当前,要重点建立完善4个门类18项基本制度。
(一)业务工作制度
通过建立工作制度,对日常执法工作的主要程序、方式予以规范,确保综合执法程序正确,实体公正,标准统一。
1.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8文化市场统一举报电话建设。对举报的受理、核查、反馈、分析处理等职责和程序作出规定,确保举报渠道畅通、查处高效、反馈及时。
2.日常巡查制度。出台日常检查规范,对日常执法检查的程序、项目、内容、家次、频次、记录等作出规定,切实强化日常监管。
3.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讨论的人员、内容以及工作程序等作出规定,确保重大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实体公正。
4.重大案件管理制度。明确重大案件标准,对报告程序、报告时限、报告内容、案件查处和督查等作出规定,提高重大案件管理水平。
5.案卷评查制度。对案卷评查的范围、标准、方式以及结果适用等作出规定,全面提高执法案卷水平。
6.应急管理制度。对应急范围、组织设立、应急指挥、处置程序等作出规定,确保快速、高效、妥善处理文化市场重大突发事件。
7.专家顾问制度。综合执法机构要聘请一定数量专家作为综合执法工作的顾问。要对专家组成、聘请期限、顾问内容、顾问方式等作出规定,切实发挥专家顾问的作用。
(二)人员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综合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水平。
8.培训考核制度。对培训对象、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频率、培训考核、考核结果适用等作出具体规定,逐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9.岗位轮换制度。对轮岗对象、轮岗条件、岗位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扩大执法人员轮岗交流范围。
10.廉政制度。对廉政要求、廉政教育、廉政公示、廉政考核和考核结果适用等作出规定,规范和约束执法人员行为,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廉政意识和水平。
(三)激励约束制度
制定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
11.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分解执法职权、落实岗位责任、完善执法监督,并明确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过错的范围、责任人的确定、过错责任追究形式、过错追究机构和程序作出规定,将过错责任追究与干部任免、年终考核结合起来,确保执法责任落到实处。
12.评议考核制度。要根据文化部的有关要求,定期对综合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考核目的、原则、对象、内容、标准、程序、方式、结果适用等作出规定,通过评议考核提高执法机构行政效能。
13.表彰奖励制度。根据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成效、工作创新能力等,对表彰奖励目的、标准、评奖程序、奖励方式等作出规定。
(四)协作协调制度
建立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区域协作、部门协调制度,沟通执法信息,加强部门合作,形成执法合力。
14.抄告备案制度。执法动态、专项治理行动、重大案件处罚、重大突发事件等,要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委托机关备案,并抄告有关部门。对抄告备案的范围、程序、方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及时沟通执法信息。
15.案件移送制度。对移送标准、对象、程序、方式、期限、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移送案件“应送尽送”,杜绝“以罚代刑”、越权办案。
16.信息通报制度。对通报对象、内容、程序、方式等作出规定,切实加强综合执法的新闻宣传和社会舆论工作。
17.联席会议制度。对联席会议参加部门、人员,召集方式、会议内容、会议频率、会议决议适用等作出规定,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整合执法资源。
18.区域协作制度。对协作目的、协作部门、协作内容、协作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实现东西部在案件办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共建,扩大视野、优势互补。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任务,加强领导。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要把制度建设作为指导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基本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监督执行工作,维护制度权威,使综合执法基本制度成为综合执法机构的基本运作规范,执法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分类处理,做好制度的“立、改、废”。要对照本《通知》所规定的基本制度,对原有的制度进行一次清理。凡以前未建立的,要抓紧调研,尽快建立;凡以前已有类似制度,但不能满足新形势需要的,要逐条梳理,修改完善;凡以前制定,但内容陈旧、已无实际意义的,要一律予以废止。
(三)广泛宣传,加强培训。要针对制度建设开展学习和培训工作,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制度建设的新做法、新经验,不断增强执法人员遵守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综合执法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制度,为基层机构和基层执法人员做出表率。
(四)加强监督检查。文化部将把制度建设作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考评体系,并适时对制度建设进行专项检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要定期检查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落实情况,每年对本地制度建设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4月23日 生效日期1985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喀方),为发展两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喀方邀请,中方同意向喀麦隆派遣分为两组工作的医疗队,一组在姆巴尔马尤医院,一组在吉德医院。
每组包括下列人员:
外科医生二名(其中一名骨科医生,一名普外医生)
放射科医生一名, 眼科医生一名,
小儿科医生一名, 妇产科医生一名,
麻醉医生一名, 针灸医生一名,
耳鼻喉医生一名, 内科医生一名,
翻译一名, 厨师一名。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喀麦隆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喀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和互相学习。
喀方派出化验员、药剂师、护士、助产士及其他医护人员与中国医疗队一起协调配合,共同进行工作。
喀方担保中国医疗队在他们的工作中所发生的业务事故。
第三条 喀方同意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其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需提供的设备与药品等,必需由中国医疗队向喀麦隆有关当局提出建议。
需提供的材料若从中国进口时,中方必须事先向喀方提交相应的价格清单。
第四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赴喀麦隆的旅费及他们在喀麦隆工作期间的工资。
喀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喀麦隆最后回国的旅费。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期间,喀方同时负担:
——住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和水、电费);
——交通费(包括提供交通工具、车辆维修、油料费和司机工资);
——在喀麦隆从事工作期间的医疗费、办公费和出差费;
——提供每人每月伙食和零用的十万非洲法郎的津贴费。此项津贴费将由喀方每月拨付给中国驻喀麦隆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员免缴工资收入和津贴收入所得税。
中国医疗队员在初次入居喀麦隆时,免缴个人物品进口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喀方规定的假日,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假期,休假期间照发生活费。
由于工作原因不能享受一年中的规定假期,可以推迟到下一年度。
中国医疗队员如果愿意回中国休假,旅费由中方负担。
连续工作两年没有休假属于例外,但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医疗队员将最后回国,回程费由喀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喀麦隆共和国现行法律和规定,以及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喀方为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第八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时,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在本议定书条款所规定的工作期满后返回中国。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和中国医疗队结束工作时,中方将把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工作期间所提供的医疗器械全部无偿地转交给喀方。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喀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在雅温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代表
施 乃 良 阿诺玛·恩格·维克托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