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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49:14  浏览:8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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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额定制冷量在14000W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分体式房间空气调节器。移动式、多联式、单元式空调机组,暂不纳入推广产品范围。
(二)申请高效节能房间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定速空调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12021.3-2010《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水平;转速可控型空调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21455-2008《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现行版本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水平;
2.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
4.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国家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该品牌的空调产品无不合格。
二、推广企业条件
(一)申请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空调数量不少于10万台(套);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环境管理体系。
(二) 纳入推广企业销售网络的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3.具有及时向消费者兑付补贴资金的能力;
4.能够有效收集、管理推广产品销售信息。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空调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额定制冷量(W) 定速空调
(元/台、套) 转速可控性空调
(元/台、套)
能效等级1级 能效等级2级 能效等级
1级 能效等级
2级
额定制冷量≤4500 240 180 300 240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280 200 350 280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330 250 400 330
对已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贴政策的产品,不再同时给予补贴。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的生产企业,将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和节能认证证书;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享受“家电下乡”等其他财政补贴政策的规格型号不得申请。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署已获得补贴并承诺配合有关检查意见后,推广企业及时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消费者。
(二)推广企业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组织有关第三方机构对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四)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预拨补贴资金。
(五)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专项核查情
况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七、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按照要求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二)推广产品公示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公示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月度报告格式











附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调推广申请报告格式


一、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附表3)
四、相关证明材料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申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推广企业基本情况表

推广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总人数 其中: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网址
制造单位名称
(包括贴牌厂家)


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空调产品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最近三年1、2级能效产品销售量(万台)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定速空调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额定
制冷量 制冷消耗功率 能效比EER 额定
制热量 制热消耗功率 性能系数COP 能效
等级 气候类型 噪音
dB(A) 能效标识备案号 节能认证证书号/第三方检测报告编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
(W) (W) (W/W) (W) (W) (W/W) 室内机 室外机
1
2
3
4
5
6
7
8
9
10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转速可控性空调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额定
制冷量 制冷季节耗电量 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 额定
制热量 制热季节耗电量 制热季节能源消耗效率(HSPF) 能效
等级 气候类型 噪音
dB(A) 能效标识备案号 节能认证证书号/第三方检测报告编号 计划推广价格(元)
(W) (kWh) (W/W) (W) (kWh) (W/W) 室内机 室外机
1
2
3
4
5
6
7
8
9
10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定速空调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气候类型
适用面积(㎡)
电源类型(三相或单相)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防触电保护类别
防水等级
3 制冷量(W)
制冷消耗功率(W)
最大制冷输入功率(W)/电流(A)
能效比(EER)
能效等级
额定制热量(W)
制热消耗功率(W)
热泵制热量(W),不含电加热
热泵制热消耗功率(W),不含电加热
电加热装置制热消耗功率(W)
最大制热输入功率(W)/电流(A)
性能系数(COP)
噪声dB(A) 室内机 室外机

4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 mm) 室内机 室外机

制冷剂 / 灌注量(g) 制冷剂名称或代号 灌注量(g)

压缩机 制造商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5 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7790《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要求。
6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7 产品照片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续)

转速可控性空调推广产品详细信息
(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气候类型
适用面积(㎡)
电源类型(三相或单相)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防触电保护类别
防水等级
3 最大制冷输入功率(W)/电流(A)
额定制冷 制冷量(W)
消耗功率(W)
中间制冷 制冷量(W)
消耗功率(W)
制冷季节耗电量(kWh)
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
额定制热 制热量(W)
消耗功率(W)
中间制热 制热量(W)
消耗功率(W)
制热季节耗电量(kWh)
制热季节能源消耗效率(HSPF)
能效等级
电加热装置制热消耗功率(W)
最大制热输入功率(W)/电流(A)
噪声dB(A) 室内机 室外机

4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 mm) 室内机 室外机

制冷剂 / 灌注量(g) 制冷剂名称或代号 灌注量(g)

压缩机 制造商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5 是否符合国家标准GB17790《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要求。
6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7 产品照片

附表3
推广网络基本情况表

序号 销售机构名称 销售机构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资产规模 注册资金 邮编 负责人 固定电话/手机 E-MAIL地址
一级销售网点
1
2
…….
二级销售网点
1
2
…….
三级销售网点
1
2
…….


附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高效节能空调推广情况月度报告格式
一、 高效节能空调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附表1)
二、 高效节能空调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附表2)

并承诺如下:
1. 将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
2. 已详细审查全部申请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3. 生产企业同意提供与本申请相关的其他材料。
与推广信息及财政补贴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附表1:
年 月高效节能空调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

本次申请预拨(万元)   本月推广数量(台)  
以前累计预拨(万元)   累计推广数量(台)  
类型 能效等级 规格(W) 期初库存(台) 生产量(台) 出货量(台) 期末库存(台) 推广数量(台) 补贴标准(元) 补贴金额(万元)
定速空调  1级 额定制冷量≤4500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小计              
 2级 额定制冷量≤4500              
4500<额定制冷量≤14000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小计              
转速可控性空调  1级 额定制冷量≤4500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小计              
2级 额定制冷量≤4500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小计              
  合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附表2:
年 月高效节能空调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
类别 能效等级 规格(W) 补贴标准(元) 品牌 规格型号 额定制冷量(W) 期初库存(台) 期末库存(台) 推广数量(台) 补贴金额
(万元)
定速空调器 1级 额定制冷量≤4500                

小计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小计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小计
2级 额定制冷量≤4500                

小计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小计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小计

年 月高效节能空调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明细表(续)
类别 能效等级 规格(W) 补贴标准(元) 品牌 规格型号 额定制冷量(W) 期初库存(台) 期末库存(台) 推广数量(台) 补贴金额(万元)
转速可控性空调器 1级 额定制冷量≤4500                
小计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小计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小计
2级 额定制冷量≤4500                
小计
4500<额定制冷量≤7100                
             
小计
7100<额定制冷量≤14000                
             
小计
  总计        
  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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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

漳平法院 叶文炳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机关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诉讼成本作出公正的裁判,即“司法效
率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及时、
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当今司法活动中面临的是司法资源设置不近合理,
执法环境不尽人意,法官队伍还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司法效率不很理想等等种种问
题。因此要提高司法效率,首先应明确司法效率在司法活动中它的价值之所在,它和
司法公正又有什么样的内在联系呢?当今如何才能提高司法效率呢?本文就从这三方
面做一些理论探讨。
一、司法效率的含义
所谓效率或曰效益,从经济学的概念讲,它是指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来获取最大程
度的"收益",该理论导入诉讼领域,便产生了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问题。在司法诉讼
过程中,不论是代表国家的裁判者,还是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都在投入一定的人力
、物力。此外,还将投入一定的非物质性成本,即诉讼的非经济价值性的部分,概括
上讲诉讼成本的投入包括经济性的和非经济性的两大部分。那么诉讼的"收益"与之相
适应,也应包括经济性的"收益"和非经济性的"收益"两部分,经济性的"收益"可以用
经济尺度来测量,非经济性的"收益",即非物质性或精神性的收益,是很难用经济标
准来测量的;据此,无论是诉讼的投入,还是诉讼的产出,其测评标准均涉及经济和
非经济的两大价值体系。经济价值方面可分为投入和收益,经民事诉讼为例,作为投
入有:在民事 诉讼的当事
人为起动诉讼程序而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为聘请律师或委托其他诉讼代理人而支付
的费用,为参加诉讼活动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作为法官为处理民事案件所领取的
工资、福利费用及耗费的时间、精力等。作为收益的有:当事人通过裁判挽回了经济
损失,使财产得已实现,国家通过裁判,挽回了经济损失,直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
部分财产。这些都是因为诉讼成本的投入而产生收益的再现。
非经济价值分为投入和收益两个方面,作为投入有: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本身以及为
平息纠纷而进行诉讼所受到的社会负面评价和由此导致的自身名誉损失,或者裁判者
因错误的行为引起社会的消极评价而导致信念、威严的损失。非经济性的诉讼成本随
诉讼程序的启动而产生,但不以诉讼结果为转移。作为收益的有:当事人通过正当的
陈述,合法主张及裁判对这些陈述主张的肯定和支持,而获得法律和道义上的赞誉和
认同。法官通过解决民事纠纷,带来了社会安定,国家法律尊严得以树立或回复,弘
扬了社会正义,倡导了社会公德,抑制和疏导了民事纠纷,塑造了公正的形象,坚定
了全社会公正的信念。
二、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从司法效率含义上分析来看,应当说,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作为司法追求的两
大价值目标,它们在司法活动中不仅各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且彼此具有互为一致的价
值内容。它们的关系是:
1、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从经济因素上分析,一个案件在审限内结
案,并不意味着有效率,因为法律给出的审限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大化的诉讼周期,
确切说一个案件应当在保证程序公正条件下,以最短的时间内审结,才能说具有科学
的效率。但即使这样,审判实践中也会出现案件经过一年、两年甚至是更长时间尚未
给出裁判结果的局面。在漫长的诉讼中,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均处在不稳定状态,同时
法院的诉讼成本也处于不断增加成因中;从非经济因素上分析,一个漫长的诉讼,当
事人除了承受着巨大的心理与物质的压力外,长时间生活在忐忑中,有的当事人甚至
无法忍受冗长诉讼带来的痛苦与无奈。同时,法院的司法权威性、尊严性、公信力度
也都受到极大的影响。依此看来,即使诉讼结果非常之公正,于当事人又有何补?人
们诉诸法院是希望获得司法救济,并且希望其权益尽早得到维护。作为法律的专事部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法领域内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必须遵守合同”原则的例外,一直为理论界及实务界所关注。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在协议解除情况下,解除条件及赔偿问题双方当事人可自由协议约定。但在法定解除的情形之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是基于形成权的行使,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有违合同自由之基本精神,故法律有必要对其进行严格规定,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一、合同解除条件

  一般而言,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的解除与约定的解除两大类,于此相对应,合同解除的条件也可以分为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

  (一)约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关于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成就,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同而论。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可直接认定解除合同的约定条件已经成就,实践中此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也不会就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产生争议。在当事人约定条件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约定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问题易产生争议。在实践当中,当事人解除合同是否符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当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

  (二)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享有解除权的解除权人即可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法定解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对合同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有些情况下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或只是影响到合同部分内容的履行。因此,不可抗力不能一概作为解除合同的原因,只有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能解除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标和基本利益不能实现。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这两种情况分别属于预期违约的两种类型。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是指履行期前的明示毁约;而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则是指漠示毁约。一般认为,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表明毁约当事人根本不愿受合同约束,也表明了该当事人具有了完全不愿受合同约束的故意,合同对于该当事人已经形同虚设。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应当有权在要求其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做出选择。当非违约方选择了合同解除时,合同对双方不再具有拘束力。而且,多数人还认为,如果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表明了一种明显的不履行合同的故意,那么没有必要证明其是否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另一方当事人均可主张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就构成了履行迟延。但是并非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不履行债务都会使债权人享有自动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合同的解除将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一旦解除将会消灭一项交易,因此解除是一项严重的行为,如果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出现任何迟延履行行为都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因而,必须是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未履行主要债务而不是未履行将来债务才可能具备解除条件,至于是否构成合同的主要债务应当结合具体的合同内容而定。另外,必须经债权人催告,且在催告时应当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该宽限期应当较为合理。以使债务人能够继续履行。在合理的宽限期到来后债务人仍不履行时,则债权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1)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不需要经过催告程序便可以解除合同。至于迟延履行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考虑时间因素对合同履行的重要性。如果时间因素对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实现至关重要,违反了规定的时间履行将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应当认定为解除条件成就。如果时间因素对合同并不重要,迟延履行造成的后果也不严重的,则不应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解决,而应当通过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来解决。

  (2)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处规定的导致合同不能实现的其他违约行为应当是指根本违约行为。

  二、合同解除程序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对于约定解除而言,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主体,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做出相应的判断。对于法定解除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同时基于解除合同主要是一种违约救济方式的认识,在通常情况下,违约一方当事人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才是法定解除权的主体。但是在解除合同是基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二)行使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由于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因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在实践中应注意:

  1、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无须以诉讼的方式为必要,但并非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如果解除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则合同应当自起诉状的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而并非法院作出判决时解除。

  2、对方当事人对于解除合同有异议的,虽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的,解除的效力仍然于此项意思表示达到对方已经发生。而非自判决确定之日才生效。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无效的,则应当认为合同从未解除。

  3、解除的意思表示不得随意撤销。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撤销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则使得法律关系不能确定,影响交易的安全。

  (三)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合同解除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超过了该期限则发生解除权丧失的后果。多数人认为对于此种合理期限的认定不应以违约一方催告非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来确定,即催告并不是确定解除权行使是否在合理期限内的条件。催告只是赋予了非解除权人确定对方是否解除合同的权利,但非解除权人是否催告并不影响解除权因逾期行使而丧失的效力。而且在实践当中,非解除权人大多是违约一方,要由违约一方来催告非违约方是否解除合同并且将此种催告作为解除权丧失与否的条件是不合理的。

  (四)解除合同的异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行使

  《合同法》在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时候,也赋予了合同另一方异议权。同时,相对方如果不及时行使异议权,则会使解除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和不稳定状态。因此,从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在赋予合同解除相对方对合同解除的异议权的同时,也应对异议权的行使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