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助学金标准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32:52  浏览:8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助学金标准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助学金标准问题的批复

1987年2月16日,民政部

重庆民政学校:
你校重民校(87)001号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有关助学金制度仍应按原教育部、财政部1977年12月17日下达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和1979年10月24日关于主要副食品销价提高后,对中、小学民办教职工补助费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助学金等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人民助学金标准系国家教委、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各部门不能自行修改。至于学生中发生的学习、生活的困难,可用人民助学金中的困难补助费等,区别困难程度,予以适当解决。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人事厅于印发《甘肃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事厅


甘肃省人事厅于印发《甘肃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人发〔2008〕9号


各市(州)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行政机关(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甘肃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甘肃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2006年以来,全省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召开实施工作会议,制定有关文件,逐人进行审核登记,审查审批参照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开展日常公务员登记等,积累了大量、机密性质的登记表格、相关数据和文件资料。这些档案资料,全面反映了我省实施公务员法的过程,真实地记录了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历史全貌,具有十分重要的保存和利用价值。尤其是省、市州两级公务员管理部门留存的公务员登记表,是认定公务员个人身份的历史凭证,属于长期、永久性保存的档案资料。各级领导特别是公务员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清保护和管理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的极端重要性,以对党的事业和公务员个人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管理当作贯彻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的保护和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务员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收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是指省、市(州)两级行政机关(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机关公务员登记档案由党委组织部门管理)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以来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表格、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确保公务员登记文件资料齐全、真实、完整、保密和安全。
第四条 设立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专门库房。按照档案安全保密管理规定,省、市(州)公务员管理部门要建立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专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根据需要配置空调、吸尘器、控温(湿)仪、复印机、消防器材等设备。省垂直管理部门和省直行政机关(单位)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 配备专人负责保管。省、市(州)公务员管理部门要配备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专职管理员。省垂直管理部门和省直行政机关(单位)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管理员或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移交、查阅、登记等业务,做好档案室的清扫、保温(湿)、安全、保密等工作。
第六条 统筹安排档案管理经费。对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管理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七条 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1、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 省直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登记、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审批文件、审签表;市、州及其以下行政机关《公务员登记备案表》;省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市州上报申请参照管理的有关报告、文件及附件;全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文件、记录,工作简报,统计数据等资料;有关实施公务员法的文件资料电子版;公务员日常登记的文件资料;指导、监督市(州)、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直行政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2、市(州)级公务员管理部门 参照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管理的范围和内容;指导、监督县(市、区)和市直行政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3、省垂直管理部门和省直行政机关(单位) 管理本系统本部门(单位)人员的《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有关公务员登记的文件、资料、电子版。
其他需要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确定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的密级和保管期限,并及时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九条 建立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科学管理制度。及时对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按次序分类编号存放,做到目录清楚、摆放整齐,便于查找。
第十条 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况需外借时,要办理借阅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查阅公务员档案资料,应填写《查阅公务员档案资料审批表》,查阅者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证件和单位证明,经分管厅(局)长批准后,将有关部分交查阅者查阅。查阅完毕后清点、收回归档,保留查阅证明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需要复制、复印、摘抄档案内容,或利用公务员档案资料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必须经分管厅(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 不得随意、擅自销毁公务员档案资料。对没有保留价值的档案材料,经分管厅(局)长批准后,可登记销毁。
第十三条 严格保管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电子版。充分利用现有计算机设备,及时输入档案信息,实现公务员登记档案资料管理自动化和现代化。3至5年后将原始档案分期分批移交档案馆保存。
第十四条 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违反档案管理规定和本办法,造成档案资料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五条 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8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计发[2008]21号


国家林业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和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战略决策,改进和完善林业产业统计工作,规范林业及相关产业的口径、范围,国家林业局、国家统计局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




(国家林业局印)(国家统计局印)
二○○八年二月一日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编制说明

一、《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制定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林业工作。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建设生态文明”写进报告,这些决策的做出和施行,把林业推上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赋予林业一系列的重大使命。林业活动领域由传统的森林资源培育、管理与利用,拓展到湿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以及防沙、治沙和荒漠化防治。以森林培育和木材加工为主的传统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以林业旅游为主的林业生态产业和以非木质林产品开发利用为特征的新兴产业成为新的增长点,特别是野生动物驯养,林业生物产业(生物质能源、生物质材料、生物制药以及林业绿色化学产品等)新兴产业迅速成长;而且,这些产业涉及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每个产业中的经济活动单位的所有制形式、经营形式和规模多样化;现行的林业统计中的产业分类难以对这些活动进行准确和全面的反映。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林业对外交流也日益增多,涉及林业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国际比较随之增加,这更需要一个既能准确、全面、系统反映我国现阶段林业及相关产业经济活动的状况,又能与国际分类相衔接的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制定,为界定、规范我国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提供了参考,同时也为完善我国林业统计制度和开展林业国际交流奠定了基础。
二、研究与编制过程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的研究与编制,由国家林业局牵头,国家统计局参加,并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部分省、自治区林业厅(森工集团),北京林业大学和其他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大力支持。
2005年课题立项,国家林业局与北京林业大学合作研究;2006年提出《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初稿,召开了由国家林业局相关司局、中国林科院、东北林业大学等单位参加的3次座谈会,并到内蒙古、浙江、湖北等地进行专题调研,提出了《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修订稿;在此基础上,召开了由龙江森工集团、吉林森工集团、甘肃省林业厅、福建省林业厅、山西省林业厅等7个单位的征求意见会,并按新分类选择案例县进行统计。2007年,与国家统计局就《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进行了多次反复的沟通与讨论,对《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2007年12月由国家林业局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中国农业大学等管理部门、研究部门召开评审会,通过了《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评委会一致认为项目研究在林业统计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占有重要的基础地位,对于完善我国林业统计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编制方法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林业的界定,结合我国林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将林业及相关产业界定为:依托森林资源、湿地资源、沙地资源,以获取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为社会提供(也包括部分自产自用)林产品、湿地产品、沙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密切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根据上述界定,将林业及相关产业分为林业生产、林业旅游与生态服务、林业管理和林业相关活动4个部分,共13个大类、37个中类和112个小类,其中小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行业小类相一致,实现了《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衔接。
林业生产
(一)森林的培育与采伐活动;
(二)非木材林产品的培育与采集活动;
(三)林业生产辅助服务;
林业旅游与生态服务
(四)林业旅游与休闲服务;
(五)林业生态服务;
林业管理
(六)林业专业技术服务;
(七)林业公共管理及其他组织服务;
林业相关活动
(八)木材加工及木制产品制造;
(九)以木(竹、苇)为原料的浆、纸产品加工制造;
(十)以竹、藤、棕、苇为原料的产品加工制造;
(十一)野生动物产品的加工制造;
(十二)以其他非木材林产品为原料的产品加工制造;
(十三)林业其他相关活动。
四、有关技术难点问题说明
(一)关于“林业相关活动”的范围确定
为了从产业链的角度观察林业活动,并进一步观察林业对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设置了“林业相关活动”分层。林业相关活动主要包括:林业产品加工制造活动、泥炭采掘与人工湿地建造活动。从产业链的角度确定林业产品加工制造活动的范围,依据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成本显著性标准”,即对于一种产品加工活动,若其产品生产成本中林业产品原料价值超过50%,则可认为该产品具有显著的林业产品属性,其生产活动属于林业相关活动;二是“原料的不可替代性标准”,即对于一种产品加工活动,尽管加工产品的原料构成中,林业产品原料的含量和价值不是主要的,但林业产品原料作为关键性原料,而且不可替代,则可认为该产品加工活动属于林业相关活动。
(二)关于行业小类的处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按照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的,但从林业及相关产业的角度观察,有些行业小类不是纯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活动。为了在统计和管理中准确区分不属于林业及相关产业的活动,我们在《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中对不是纯林业活动的小类行业进行了标记,在相应的小类行业的备注栏中用字母“p”表示,在说明栏中对这些行业中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活动做了进一步解释,并在这些行业小类下增设了延伸层,用以反映需单独观察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活动。
(三)关于林业生态服务的确定
森林具有游憩休闲、固碳、防风固沙、保持水土、净化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服务功能。在确定林业及相关产业时,有关方面提出森林的生态服务全面纳入林业及相关产业。我们认为,上述森林生态服务,一类是已形成产业活动,如森林游憩、保持水土、固碳,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我们已纳入分类并分别在相应产业中单独反映;另一类是还没有形成产业活动,也不具备进行统计的条件,但从发展的角度出发,我们也将其纳入分类,但不单独反映,而是整体并入其他自然保护小类下的延伸层(其他林业生态服务与自然保护)中。
(四)关于统计与核算问题的处理
《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试行)》是依据林业管理的自身特点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关于林业产品的定义,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派生出的横向多部门组合分类。该分类有部分内容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相交叉,交叉的内容仅限于林业部门管理所需要的统计、核算与分析,不用于国民经济行业汇总和经济总量的核算。同时,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对分类将逐步加以完善,使其更加科学、规范,反应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