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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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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单位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六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从组织上保证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新老交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后备干部队伍,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按照民主、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地发现人才培养人才。
第三条 建立后备干部队伍,要适应领导班子近期和长远需要,不断充实更新新干部队伍,并逐步建立起一套选拔培养、使用的程序和制度。

第二章 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四条 后备干部的主要标准:必须有一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文革”中无问题,在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斗争中表现好;具备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锐意改革,开拓进取,政绩突出;民主作风好,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遵守和维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章和制度,以身作则,为政清廉;身体健康。
第五条 建立的范围: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后备人选。
第六条 数量要求:后备干部的选备要根据本单位领导干部年龄和本单位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考虑。一般按领导班子职数一职一备或一职二备。其中,比较成熟近期可选进领导班子的人选,至少要按1:1的比例选备,同时要注意妇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的优秀中青年干部的选拔培养。
第七条 结构要求
年龄:后备干部要以四十岁左右的为主体。选备时要注意拉开年龄档次。
文化: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本单位所从事业务的知识面和智能。
专业:要符合班子职能任务的需要,要以本单位所从事的主要专业为主,要考虑不同特点和不同专业能力的干部合理搭配,防止“单打一”,形成专业门类齐全。
气质:要注意有不同气质的干部组成,以达到刚柔相济,气质互补。
第八条 选拔层次:后备干部一般不越级挑选,应有一定“台阶”上的工作经验积累。选拔后备干部分为二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党政一把手的后备人选,一般从现任副职中挑选;第二层次为党政副职的后备人选,一般从单位中层一级的正副职领导干部中挑选。
第九条 选拔程序:一般是民主推荐(推荐可结合年终总结考评干部、换届考核干部同时进行)、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上级人事部门和单位党政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的程序。属党政一把手的对象,由上级人事部门考察确定;属于副职的对象,由本单位党委(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单位由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按要求报局人事改革司备案。
后备干部名单,培养意图,由组织上掌握,不公开,不告诉本人。

第三章 后备干部的考察
第十条 对后备干部要进行认真考察,考察的重点是党政一把手的人选和近期能够进班子的人选。考察结合所在单位民主评议干部和年度考核、换届考核进行。
第十一条 考察的内容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察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政绩和发展潜力。
第十二条 考察要全面具体,历史、客观地分析干部的情况,公道正派地评价干部。
第十三条 考察结束,要形成考察材料,包括:干部的自然情况、奖惩情况、主要现表现、群众推荐情况、培养目标及培养措施等。考察人要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第四章 后备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重视后备干部的培养,制定培养规划,根据具体情况和培养目标,采取措施,使其进一步具备所必需的政治素质、业务知识、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
第十五条 培养的主要途径:
学习培训:有计划地选送到中央党校和局管理干部学院学习培训,也可选送到省级党校和省级管理干部学校学习培训。
轮岗锻炼:局机关与直属单位交流;根据培养意图在本单位内部轮岗工作。
台阶锻炼: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后备干部,要在下一级二个领导导岗位上经一定时间的锻炼,以取得必要的工作经验。
交任务锻炼:放在一定岗位上压担子锻炼(如选配为助理),处理一些事关全局的矛盾较多的事情,使其经受考验和磨炼,从中逐步增长才干。
第十六条 今后选拔领导干部(包括行政正职提名副职),要贯彻平等、竞争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一般要从后备干部中选配。

第五章 后备干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后备干部要有进有出,有上有下,发现有培养前途,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要及时补充,经考核不再适应做后备干部的,要及时调整出去,但要始终保持相当数量的后备干部。各单位上报局的年终总结中,要有后备干部培养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后备干部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登记表、素质考察材料、年度考核材料、“文革”中表现情况、在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斗争中表现情况。培养意向及培训的情况、奖惩情况、工作成果记载及个人著作目录等。考核档案一式二份,报局人事司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中央、国务院在后备干部管理方面有关新的规定不符,按中央、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局人事改革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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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

总工发【2012】21号


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活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组织动员职工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实践,是提高职工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企业建设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职工技术创新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工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性
1.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职工群众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推动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企业的重要力量。加强职工技术创新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在科技进步与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是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具体体现。
2.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的一项十分艰巨任务。科技进步与创新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加强职工技术创新工作,积极组织和引导职工投身科技进步与创新的伟大实践,是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
3.提高职工素质是实现共同理想和宏伟目标的要求,也是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的需要。通过加强职工技术创新工作,增强职工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是实现职工利益、提升职工素质、促进职工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大力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工作
4.职工技术培训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培养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职工为目标,以提高职工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重点,把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结合起来,大力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努力培养造就建设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国家所需要的各类人才。
5.要围绕本地区、本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点和“十二五”产业发展战略,从企业技术进步和职工岗位工作需要出发,把普遍提高职工技能水平与培养高技能人才和优秀技术创新人才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工技术等级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帮助职工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高科技文化知识和岗位技能水平,形成高、中、初级技能人才结构合理、梯次发展的良好格局。
6.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发挥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的作用,积极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扩大高技能技术工人队伍。
7.精心制定培训规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扎实做好培训工作。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改善培训条件,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积极争取有关方面对培训工作的支持,多渠道筹集培训所需费用。
三、广泛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活动
8.职工技术创新活动要积极推动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以提高职工技能水平、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积极引导职工投身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践,为建设创新型企业、创新型国家贡献智慧和力量。
9.职工技术创新活动要围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质量和推动节能减排,广泛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引导和鼓励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创新。
10.职工技术创新活动要把增强职工创新意识、提高职工创新能力作为重要着力点,积极普及创造学知识,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比赛、师徒帮教等活动,把培训、练兵、比武有机结合起来,让先进生产技术和先进操作方法为更多的职工所掌握。
11.把争创创新型班组作为创先争优建功立业劳动竞赛的重要内容,以创建“工人先锋号”、“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等活动为载体,不断提升班组创新能力,努力为职工施展聪明才智创造条件,为建设创新型企业奠定坚实基础。
四、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优秀技能人才的引领作用
12.劳动模范和优秀技能人才是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职工成长成材的光辉典范。要大力培养选树在职工技术创新活动中涌现出来的“首席员工”、“金牌工人”、“能工巧匠”、“创新能手”等技能人才楷模,积极推广他们创造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操作方法。
13.积极组织劳动模范和优秀技能人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能展示等活动,普遍建立覆盖企业主要工种的优秀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用劳模和高技能创新型人才的名字命名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和先进操作法等,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优秀技能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
14.切实做好劳动模范和优秀技能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努力为他们施展才干、传授技艺提供有利条件。建立职工技术创新人才和职工技术创新成果信息库,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考核、使用和奖励制度。
15.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劳模精神,大力宣传劳动模范和优秀技能人才为掌握攻克技术难关而刻苦钻研的精神和为推动技术进步而拼搏献身的事迹,激励广大职工努力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本领、创造新业绩、作出新贡献,使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成为时代新风。
五、切实加强对职工技术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
16.加强职工技术创新工作是提高职工素质、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创新型企业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协调、工作协商和信息沟通,发挥自身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职工技术创新工作深入开展。
17.企业是职工技术创新活动的主战场,是培育员工的重要基地。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为职工技术创新活动搭建平台,营造良好环境。
18.制订鼓励职工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活动的相关政策,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推动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建立和完善奖励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
19.工会组织要把开展职工技术创新活动作为创先争优建功立业劳动竞赛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提高职工技术创新工作质量和水平。
20.广泛宣传职工技术创新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积极发展“敢为人先、争创一流、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使职工的创新想法得到尊重、创新热情得到保护、创新才能得到发挥、创新成果得到肯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12年3月16日







晋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发[2001]19号

2001年4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在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工作,财政、税务、土地、物价、房改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建造的住房,包括安居房、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六条 职工以成本价和微利价购买,拥有全部产权的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受购买年限限制,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

职工出售、出租以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出具原产权单位同意出售、出租的书面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租凭权。

第七条 职工按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也可按成本价补交房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不受购买年限限制,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在不违背国家政策前提下与原产权单位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八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

(一)违反房改政策多购、套购的;

(二)处于房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

(四)上市出售后将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五)产权共同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的;

(六)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七)座落在学校教学区内的;

(八)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它不宜出售的;

本条第七款规定的住房确需上市交易的,应征得原产权单位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或者其职工有优先购买权、交换权、租凭权。

第三章 交易审查

第九条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需上市产易的住房均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政策性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准予交易,发给准入上市交易证明,未取得准入上市交易证明的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条 产权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上市交易申请:

(一)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同意上市交易且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六)《职工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上市交易住房的产权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三)买卖当事人持准入上市交易的证明文件到晋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四)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成交易手续,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三十日内,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2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税费管理

第十二条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交易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契约,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成交价格。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对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并根据需要对交易标的进行估价,评估价格和成交价格二者取高,作为计缴税费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的,具体办法按[晋市财综字(2000)42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六章 配套政策

第十四条 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在交纳有关税费后,所得售房款由个人和原产权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具体办法按照[晋市财综字(200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不得租住廉租住房;由此造成住房困难的,政府和单位不予解决。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私下交易者,一经查实,依法撤销其交易行为,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省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