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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科技部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10:41  浏览:8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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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科技部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技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科技部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学技术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深圳、大连、沈阳、南京、厦门
、武汉、成都、广州、西安、青岛、苏州市外经贸委(局)、科委(局),53个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66家重点企业:
根据国家“科教兴国”的总体部署,为加快“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外经贸部、科技部联合制定了《外经贸部、科技部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
题,请及时向两部反映。

附件:外经贸部、科技部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的大小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强弱的重要标志。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已跨入世界贸易大国行列,但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在出口总额中所占比重仍然很低,1998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
口在我国工业制成品出口额中仅占12.4%,与发达国家的40%左右的水平相比存在巨大差距。因此,加快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同时,加大运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不断提高传统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对提高我国出口产业的国
际竞争力、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技术创新、增强抵御各种外部经济或金融风险的能力、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2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综合国力和总体经济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奠定了坚实基础。通过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863”计划、火炬计划等高新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计划,全国高新技术产业获得了较快发展,1997年全国高新技术
产业产值达到6400多亿元。目前,我国在信息通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消费类电子、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已初具实力,国际竞争力逐步提高。90年代以来,尽管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年均32%以上的速度增长,但发展潜力依然很大。目前,我国扩大高新技术
产品出口仍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亟待采取措施予以推动。
鉴于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加强整体规划和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和完善扶持和鼓励政策措施。外经贸部、科技部经过广泛调查研究,确定了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思路和方向,现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明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指导思想,制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发展规划。根据江泽民同志关于高新技术发展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确定“有限目标、突出重点、面向市场、发挥优势”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思路,制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展战略与规划;当前应
选择有一定优势和潜力的信息及通讯(包括软件)、生物医药、新材料和消费类电子等领域作为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重点,通过定产品、定企业、定市场、定目标、定时间,进行集中攻关和重点扶持,带动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和国民经济素质提高。
(二)培育一批骨干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和出口企业。在我国具有技术优势的领域培育一批国际竞争力强、附加值高、出口规模大以及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和企业。
(三)确定一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重点城市和国际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全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重要基地和主导力量。选择15个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有较好基础的城市作为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重点城市,将一些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成高新
技术产品出口基地,使之在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上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于少数具备监管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国家批准后,可进行规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业园试验。
(四)通过自主开发和技术引进,加大运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出口产业的力度。以纺织后整理、家电关键元器件等传统产业的薄弱环节为突破口,将高科技渗透到传统出口产品中,提高这些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带动全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从根本上增强
我国出口竞争力和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
(五)促进科技进步,提高我国科技的创新能力。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要为我国科技进步服务,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的主力军作用,建立和完善产学研相结合的机制,在保证我国科技安全,遵守国际有关协议和协定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高新技
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发展方面的合作与交流,面向国际市场引导和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的发展;在完善保护知识产权法规和措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和组织的基础上,采取鼓励措施,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人才资源,大力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和软件产品出口。
(六)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产品出口的政策体系,加强与港、台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合作。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全球化生产经营的特点,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产品出口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和便捷高效的营运环境,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品出口的扶持政策。最近香港特
区政府出台了建设数码港计划、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台湾高新技术产业已具一定实力并开始向外转移,我们要抓紧时机,加强合作,充分利用香港的信息、资金和商业人才优势,台湾的产业优势,内地的基础研究、科技人才和加工优势,推动两岸三地高新技术产业的共同振兴。
根据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产品出口发展的现状与潜力,力争到2000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达到300亿美元,到2010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全国出口总额中达到30%,达到1200亿美元(据OECD预测2002年世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世界制成品出口的平均比率将达
25%),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为实现上述目标,国家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扶持:
1、运用多种经济手段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均实行全额退税;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提供优惠利率的出口信贷;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较为完善的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等。
2、选择少数具备监管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规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业园,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新路子。出口工业园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重要组织部分,实行封闭监管,并参照国际上“境内关外”的通行做法对其商品、人员、资金等进
出境创造便捷高效的运作环境,在更高程度上参与全球高新技术产业合作与竞争。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3、对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和注册资本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自营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兼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相关的其他同类产品,以利用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出口带动我国其它产品出口。
4、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给予金融方面的支持。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促进基金,按照国外投资基金的模式独立运营,聘请国内外一流专家管理;其用途主要是支持出口规模大、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及企业进行科研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产品开发、跨国经营和海外市场开
拓等。同时,完善资本市场,优先支持较为成熟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内外市场进行直接融资,优先安排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内外股票市场上市。
5、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立健全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服务的外经贸促进体系。对各类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国外各类博览会和新市场、新产品出口推销项目给予资助和支持。加强外经贸信息服务促进工作,健全国际市场信息网络,在EDI商务网下建立专门收
集处理国际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行情与信息的专用分网,为各类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提供及时周到的信息服务。
6、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利用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细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将所有高新技术产业列入鼓励类产业之中,进口硬件设备和软件技术享受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待遇;创造必要条件,吸引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制订鼓励更多的外国跨国公司投资
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为其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合资合作生产、加强国际技术交流、聘请国外高科技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以上指导性意见,请各地方、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有何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199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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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
银行结算是商品交换的媒介,是连结资金和经济活动的纽带。它对减少现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商品流通,保证经济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反映在银行结算上的突出问题是:商品交易大量使用现金,“腰缠万贯”进行采购的情况比较多;结算在途时间长,资金占压多;企业之间拖欠货款多。
在经济、金融的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开放、搞活中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银行结算的不适应,没有很好发挥作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一是结算办法不够方便、灵活,不利于企业和个体经济户市场调节的经济活动;二是结算方式种类多、专用性强,不便于多种经济
成份和多种交易方式款项的结算;三是结算手段落后、环节多、效率低,影响客户对结算资金的及时需要;四是行政监督多,影响客户资金的自主支配和正常结算;五是结算管理薄弱,差错、延压、事故多,影响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为改变这种状况,适应经济和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促
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必须加快银行结算的改革。
银行结算要按照方便、通用、迅速、安全的要求进行改革。力求:简化手续,减少限制条件;简化、合并结算种类;发展信用支付工具,逐步实现票据化;运用经济手段,使结算与银行信用、融通资金相结合;采取有效手段,保证结算资金的安全可靠。使信用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增强
灵活性、通用性、兑现性、安全性和票据的流通性,同时采用先进手段,加快结算速度,加强结算管理,保障结算的更好运行,以达到活、通、快,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服务。
根据以上银行结算改革的指导思想,银行结算应作如下通盘改革:
一、放宽开户条件
为方便、引导多种经济成份的单位和个人开户、办理转帐结算,个体工商户持有营业执照,城镇承包单位和农村承包户、专业户持有承包协议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银行或信用社都要允许开立帐户,并要下放审批权限,简化手续,改进服务,对开立的帐户负责保密。
二、发展信用支付工具,大力推行使用票据
(一)改进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银行向客户收妥款项手签发给其持往异地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的票据。现银行汇票通汇面不广、限制较多,要进一步扩大通汇通兑面,在全国、省内的通汇银行和京津冀等经济区域推行使用;取消银行签发汇票必须确定收款人和兑付银行的限制;允许
一次背书转让;对需要支取现金的,改由签发银行审查,兑付银行付现;并加强内部管理和使用压数机,增强汇票使用的安全性。这些改进经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地区试点,效果较好,要在全国推广。
(二)全面推广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执标人支付款项的票据。这种票据有利于企业之间按期结清款项,防止拖欠货款,疏导商业信用。各企业单位在商品交易中要积极推行使用商业汇票;各银行要积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和
资金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办好银行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同时允许商业汇票背书转让。
(三)试办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向客户收妥款项后签发给其凭以办理结算的票据。先在一些条件较好、而有需要的城市试办,由人民银行发行、专业银行代办发售和兑付的定额本票。银行本票记名,期限为1个月,允许背书转让。
(四)扩大支票使用范围。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这种票据使用方便,要积极推行符合条件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逐步扩大到城镇的周围地区和一些经济区域使用支票;先在上海、广州、武汉和沈阳等大城市试
行支票背书转让。为适应电子化要求,支票采用单联式。
要大力推行收购农副产品使用定额转帐支票。交售农户取得的定额转帐支票,允许用于一次转让或购买商品,暂时不用按照定活两便储蓄利率计息。
(五)在经济发达、条件较好的城市试办信用卡。
三、对保留的结算方式进行改进
为便利企业单位、个休经济户主动付款和主动收款,保留、改进汇兑和委托收款两种结算方式。
汇兑,保留电汇、信汇,取消信汇自带。
委托收款,扩大适用范围,既可以用于异地,也可以用于同城;凡在银行或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各种款项都可以使用这种方式。为减少办理此种结算款项的拒付和拖欠,开办拒付咨询和代办清理拖欠业务。
四、废止不适应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是我国实行产品经济时期形成的,由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主要采用行政手段,企业可以利用银行信用,助长销方盲目生产、强制购方接受次品,购方可以不讲信用、任意拖欠货款,弊病较多。为了使商业汇票顺利推开,实现商业信用票据化,就必须取消这种结算方式
。上述开办和保留的一些结算办法,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现行其他的一些结算方式功能相近,做法相似,可以代替。拟对托收承付、现行的国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除外)、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和省内限额结算等6种结算方式予以取消。地区内、专业银行系统内开办的不
利于通用化的结算方式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而自行印制的结算凭证,也要废止。
为便于企业单位做好准备和过渡,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废止比其他结算办法推迟半年实行。
五、建立清算中心,加速结算手段电子化进程
先在各城市和一些经济区域内建立票据交换和清算中心,并逐步配备电子计算机、试用清分机,提高票据交换和清算效率;在经济发达、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一些大中城市建立清算中心,实现相互联网;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全国发展。建立清算中心,实现结算手段电子化,一是可以
适时清算,减少结算在途,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可以大大加快结算速度,促进商品流通;三是有利于人民银行改善宏观管理,有效地进行宏观控制。这是一项较大的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请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银行提取的电子计算机折旧费专门用于银行电子化。同时还需要
有关部门在人才、设备、通讯等方面给予大力配合和支持,以加快结算手段电子化进程。
六、完善银行结算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结算制度和办法,管理、组织和协调全国的结算工作。专业银行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制定实施细则,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本系统、本地区的结算工作。
为确保银行结算制度的统一性和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结算制度和办法,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其各项规定,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自行修改和变更。
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需要可以试行新的结算办法,但须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七、充实结算人员,加强结算工作
随着经济、金融的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银行结算工作的任务日益繁重。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必须充实管理和办理结算的人员,较大的基层业务机构还要按照业务量的大小配备一至三名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结算专管人员,切实做好结算的组织、宣传和管理,提高结算
质量和效率,加强结算服务。
八、加强结算管理,严格结算纪律
目前一些银行违反结算制度规定的情况比较严重。要加强结算管理,保障结算资金的安全可告。要严格结算纪律,凡银行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及时发出,最迟不得迟于次日上午发出;汇入银行收到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客户,提高当天的进帐率;汇出、转汇和
汇入银行都要按照客户的委托办理结算,保证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人。要树立全局和服务观点,加强各行之间的配合和支持,改进结算服务。凡银行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和延压、挪用、截留客户的结算资金,要按照每天万分之三赔偿利息。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有关领导的经济和行
政责任。
九、制定票据法规,加强法制管理
这次银行结算改革,是向票据化方向发展。要抓紧制定票据条例,依法管理,保证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流通。
十、减少行政性监督
为保证客户开户和转帐结算的正常进行,银行要为客户保密,维护客户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利。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银行的监督项目以外,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的事项,各银行不予受理,既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也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十一、改进现金管理
为减少现金结算,扩大转帐结算,国营、集体企业间的经济往来,除转帐结算起点以下的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实行转帐结算;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在交易中,应尽量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减少现金使用;对符合现金管理规定,需要在汇入地支取现金的,银行要积极办理,保证客
户的现金需要。
十二、调整结算收费标准
目前银行办理结算每笔收费二角的标准过低,不能抵补银行办理结算的各项费用支出。为既调动基层银行和会计结算人员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加快结算手段现代化,更好地为客户服务,要调整结算收费标准,并按一定比例用于对工作较好的人员奖励和专门用于改善银行结算条件,加快
结算手段现代化。
这次结算改革变动大,牵动范围广,工作任务重,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培训工作;各企业单位要加强财会供销人员的业务培训,在产、供、销活动 认真做好结算的组织工作? 袷匾械慕崴阒贫鹊母飨罟娑ǎ旌媒崴阋滴瘢Vそ崴愀母锏乃忱凳┖徒崴愎ぷ鞯恼=小?


1988年8月2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节约能源、保护耕地,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市建设交通委为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区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墙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立项的建筑工程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市墙材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建筑工程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审计、财政和墙材管理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使用符合《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缴纳专项基金。

  第六条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实际,适时制定《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报监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相关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预缴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缴纳标准为10元/平方米;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照墙体材料预算使用量缴纳专项基金,缴纳标准为折合标砖0.08元/块。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实施墙体粉刷前,应向征收该项专项基金的墙材管理部门提出核验申请。墙材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核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

  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核验完毕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并提交新型墙体材料购买发票、专项基金预缴款收据等相关资料。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报监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缴纳粘土砖专项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专项基金,实行一次性清算,不再补办预缴手续。

  第九条预缴的专项基金,根据建筑工程中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实际使用量,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征收专项基金,由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在指定场所通过本市非税管理信息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直接将有关款项缴入市或区县级国库。

  第十一条预缴的专项基金返退,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审核后,通过本市非税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将返退款项划入缴款单位账户。

  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返退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清算返退后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项基金支出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社会机构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费用。

  第三章使用

  第十四条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专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的补贴;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专项基金支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

  第十九条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应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建立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台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

  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墙材管理部门报送上月收支报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审计、财政和墙材管理部门应对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基金补贴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督促其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专项基金,不按照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征收粘土砖专项资金。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