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2005-5-19
海口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城市规划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拟定本规划审批管理规程。
一、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体制
(一)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原则:
1、实行规划决策权、规划执行权、规划管理监督权三权分离;
2、切实做到规划审批管理高效、规范,阳光操作。
(二)规划审批管理体制
1、我市规划审批管理分为规划决策和规划执行两个层面,市政府为城市规划审批管理的决策层面;市规划局、区规划局为规划审批管理的执行层面。
2、具体审批操作分为四个层次:区规划局、市规划局、市政府市长规划联审会(简称市长规划联审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规划委员会);
3、市政府层面的规划管理决策,可通过市长规划联审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4、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规划管理决策的审议机构。
(三)各层次规划审批管理的职责
1、区规划局:区规划局是区政府的规划职能部门。区规划局根据市政府行政改革要求,按市政府赋予区政府的规划管理权限对相应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2、市规划局: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3、市长规划联审会:在市长主持、或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的主持下,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超越市规划局审批权限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4、规划委员会:按市政府赋予的权限对重要规划及项目进行审议。
二、城市规划项目审批四层次管理的事权划分
(一)规划委员会的事权
1、负责制定《海口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
2、审议确定年度重大规划编制事项;
3、审议法定规划事项:
(1)审议法定须报省政府或市政府审批及报请市人大审查的所有规划事项。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2)审议城市分区规划;
(3)审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4)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5)审议市级和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总体规划;
(6)审议建制镇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7)审议上述法定规划的重大调整。
4、审议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市长规划联审会的事权
1、审批市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景观地区、重点景观道路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2、审批城市专项规划;
3、审批市级以及市级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项目;
4、审批市政府投资或市政府提供担保的限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市级重点工程的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
5、审批市政府确定的临海一线地段、临城市重点景观道路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6、审批对上述城市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三)市规划局的事权
1、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按照规划委员会、市长规划联审会审议的有关规划意见审批规划项目;
2、审查须上报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的规划项目;
3、审批除须上报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以外的规划项目;
4、负责对所审批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
5、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区规划局的事权
1、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审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集镇、村庄的规划报建项目;
2、审批原经市规划局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原样翻新的外装修工程;
3、审批建设项目因施工必须的临时设施;
4、审批原经市规划局批准详细规划的私人宅基地小区的单体建筑项目;
5、负责对所审批项目的批后管理。
三、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管理的操作规程
(一)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管理操作规程
1、规划委员会
(1)规划委员会会议采用不定期召开的方式举行,由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根据议题情况,向规划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同意后召开;
(2)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规划及项目,规划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指示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召集专家委员进行规划方案预审,提出技术评估意见;
(3)规划委员会实行投票表决制。有关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加会议的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表决;
(4)议题必须获得规划委员会主任及参加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对获得规划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议题,规划委员会主任有否决权;
(5)提交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议题由规划委员会秘书长组织秘书处整理准备。
2、市长规划联审会
(1)市长规划联审会根据需要采用不定期召开的方式举行。在市长主持、或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的主持下,召集相关部门领导以及认为有必要邀请的专家,对相应权限范围内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查审批;
(2)按程序由市长规划联审会批准的规划及项目,市长规划联审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先提请规划委员会研究审议后再行审批;
(3)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做出。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做出批准意见的,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市长规划联审会会议纪要发文;
(4)提交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的规划项目议题,由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负责整理准备。
3、市规划局
(1)按市政府授权范围进行规划项目审批;
(2)对超越规划局权限须报请市长规划联审会审批的规划项目,规划局应进行初审并形成明确意见上报;
(3)所批准规划项目须报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总规划师办公室定期将规划审批执行情况向市长规划联审会报告);
(4)对所批准规划项目(有保密要求的除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4、区规划局
(1)区规划局对授权范围内的规划项目实施审批及批后管理;
(2)所批准规划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备案;
(3)对所批准规划项目(有保密要求的除外)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法定规划的审批操作规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
(1)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分区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3)城市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如已编制分区规划,则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地区由市政府审批以外,由市规划局审批;
(4)建制镇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5)市级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2、法定由市一级以上政府审批的规划,事先必须经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重大规划事项还应事先报请市委研究决定;
3、在向省政府及国务院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之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4、法定规划的修改和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制镇列为城市管理,由市规划局主管。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庄、集镇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局主管;
2、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2)建制镇规划批准后交由区政府负责领导管理实施,由区规划局具体负责管理实施;
(3)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由区政府负责领导管理实施,由区规划局具体负责管理实施。
(四)审批时限
1、规划委员会对法定规划等事项的审议时限为50工作日;
2、市长规划联审会对规划项目的审批时限为30工作日;
3、市规划局和区规划局对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时限为30工作日;对法定规划项目的审查时限为30工作日。
四、城市规划审批管理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
(一)对规划项目审批情况的监督:
1、市人大对规划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2、市纪检、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对规划审批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和事项进行监督;
3、通过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自我约束;
4、通过对批准规划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制度由社会监督;
5、通过备案制由上级监督。
(二)对已批规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
已批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属执行层面工作,由市规划局、区规划局分别对各自所批准项目负责。
(三)法律责任
城市规划决策失误责任由市政府、市规划委员会承担;城市规划执行不力责任由市规划局、区规划局承担。
违反本管理规程进行规划审批,或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对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5〕13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遵义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黔府发〔2005〕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是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施政能力、实现科学管理的客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并坚持实行督促检查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督查制度,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工作落实。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切实把督促检查作为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对事关全局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决策要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求实、务实、落实。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原则
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严守机密、及时反馈。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党委、政府要求贯彻执行或回复的事项。
(二)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的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研究办理的重要事项。
(五)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
(六)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督办事项或其它需纳入市人民政府督办程序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督促检查职责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履行市人民政府督查职能的专职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指示的督办;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政务科室负责市政府专题工作部署和归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是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承办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督办要求抓好督办事项的落实,及时报告督办事项完成情况,并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及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条 督促检查的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督查人员可查阅、调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参加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研究部署工作的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督查人员可到承办督办事项的有关单位和地区进行调查和取证,直接了解有关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领导授权和工作需要,督查机构可协调有关单位办理督办事项,或会同有关单位直接参与有关督办事项的调查处理。
(四)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督查工作情况。
第七条 督促检查事项办理及工作程序
(一)立项登记。由督办工作机构将督办事项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工作性质分解立项,分别以“遵府发”、“遵府办发”、“遵府督”、“遵府办督”、“督字”五种文号下发督办文件。督办机构要对督办事项进行统一登记。督办文件须报相应的领导同志签发。
(二)交办。督办事项立项后,由督办机构下发督办文件,指定承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明确督办要求,交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后,应对照自己的职能分工和督办要求,明确经办机构和人员,按要求及时认真办理,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除外)。不能按期办结的,应书面说明情况,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期限。
(四)协调和催办。在督查事项办理过程中,交办单位要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催办和协调,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实地督查,协调解决问题。对于因主观原因完不成工作任务的,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五)反馈。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按实事求是,一事一报,文字简洁、准确的要求向交办机关或领导同志写出“办理情况报告”。对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程、实事项目的督查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以《督查情况》或《督查专报》的形式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并向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对市政府专题工作部署的督查或其他专项督查,一般由承办科室负责督查、反馈。
(六)立卷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八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求
(一)上级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出台后,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应及时向领导提出开展督查工作的建议;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二)对列入督办的事项,督查工作机构要定期催办、检查;对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向领导反馈。
(三)督办事项的牵头承办单位要主动协调督办事项落实中出现的矛盾,加强与协办单位之间的沟通,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
(四)督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应书面反馈。督查报告应讲真话、报实情,杜绝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等现象;反馈材料应简明扼要、事实清楚、结论准确。督查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撰写和报告,协办单位配合。
第九条 督促检查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重视督促检查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
(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三)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督查机构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经常听取督查工作汇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使督查工作人员能及时了解掌握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重大决策和领导同志关心的重要问题,促进督促检查工作的开展。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网络,保持各级督查工作机构经常性的工作联系与沟通,发挥各级督查工作机构的整体合力,促进督查工作高效、有序、规范运作。
第十条 督查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一)市人民政府将督促检查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也要将督查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
(二)市人民政府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对督促检查工作开展好、督办成效突出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督办不力、报告内容不实、督办事项落实不好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市人民政府建立年度督办工作考核评比制度,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文秘工作 督查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遵义军分区、市纪委、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4日印发
共印180份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遵府办发〔2005〕13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遵义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遵义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督促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黔府发〔2005〕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是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施政能力、实现科学管理的客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并坚持实行督促检查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督查制度,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工作落实。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切实把督促检查作为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对事关全局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决策要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求实、务实、落实。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原则
依法督办、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严守机密、及时反馈。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上级党委、政府要求贯彻执行或回复的事项。
(二)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市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的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研究办理的重要事项。
(五)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十分关注的问题。
(六)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督办事项或其它需纳入市人民政府督办程序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督促检查职责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履行市人民政府督查职能的专职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指示的督办;负责对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政务科室负责市政府专题工作部署和归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是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承办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督办要求抓好督办事项的落实,及时报告督办事项完成情况,并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及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条 督促检查的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督查人员可查阅、调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参加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研究部署工作的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督查人员可到承办督办事项的有关单位和地区进行调查和取证,直接了解有关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领导授权和工作需要,督查机构可协调有关单位办理督办事项,或会同有关单位直接参与有关督办事项的调查处理。
(四)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督查工作情况。
第七条 督促检查事项办理及工作程序
(一)立项登记。由督办工作机构将督办事项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工作性质分解立项,分别以“遵府发”、“遵府办发”、“遵府督”、“遵府办督”、“督字”五种文号下发督办文件。督办机构要对督办事项进行统一登记。督办文件须报相应的领导同志签发。
(二)交办。督办事项立项后,由督办机构下发督办文件,指定承办、协办单位及责任人、明确督办要求,交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后,应对照自己的职能分工和督办要求,明确经办机构和人员,按要求及时认真办理,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除外)。不能按期办结的,应书面说明情况,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期限。
(四)协调和催办。在督查事项办理过程中,交办单位要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催办和协调,必要时与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实地督查,协调解决问题。对于因主观原因完不成工作任务的,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五)反馈。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按实事求是,一事一报,文字简洁、准确的要求向交办机关或领导同志写出“办理情况报告”。对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点工程、实事项目的督查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以《督查情况》或《督查专报》的形式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并向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对市政府专题工作部署的督查或其他专项督查,一般由承办科室负责督查、反馈。
(六)立卷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八条 督促检查工作要求
(一)上级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出台后,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室应及时向领导提出开展督查工作的建议;在决策实施过程中,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二)对列入督办的事项,督查工作机构要定期催办、检查;对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向领导反馈。
(三)督办事项的牵头承办单位要主动协调督办事项落实中出现的矛盾,加强与协办单位之间的沟通,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坚决防止和克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
(四)督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应书面反馈。督查报告应讲真话、报实情,杜绝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等现象;反馈材料应简明扼要、事实清楚、结论准确。督查报告由主办单位负责撰写和报告,协办单位配合。
第九条 督促检查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重视督促检查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
(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的同志从事督查工作,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三)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督查机构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领导要经常听取督查工作汇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使督查工作人员能及时了解掌握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重大决策和领导同志关心的重要问题,促进督促检查工作的开展。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网络,保持各级督查工作机构经常性的工作联系与沟通,发挥各级督查工作机构的整体合力,促进督查工作高效、有序、规范运作。
第十条 督查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一)市人民政府将督促检查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也要将督查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
(二)市人民政府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对督促检查工作开展好、督办成效突出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督办不力、报告内容不实、督办事项落实不好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市人民政府建立年度督办工作考核评比制度,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