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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08:24  浏览:8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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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抚府发〔2001〕38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的责任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正常运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江西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106号令)、《江西省各级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赣府发[1990]2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0]3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制及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市长、县(区)长、乡(镇、场)长是本行政辖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党政群机关正职、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抓好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职,按照领导分工,对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做到工作安排上有安全工作内容,工作考核中有安全工作目标。

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划分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政府领导下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1)协助政府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2)负责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3)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4)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来信来访;(5)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市劳动局是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监察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监察。(2)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作人员外)、考核、发证。(3)负责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评审和发放。(4)组织、协调、监督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办伤亡事故的结案批复工作,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5)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设计审查和预评价及竣工验收工作。

(三)市公安局对娱乐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生产、销售网点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个人一律予以关闭和取缔。(2)对烟花爆竹、雷管、炸药的生产、出售、贮存、运输等方面进行监管,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小作坊。(3)对从事爆破特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4)对重要集会、庆祝活动的场所搞好安全保卫工作。(5)对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网吧、骇客吧)、美容美发厅等场所的安全进行监管。

(四)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全市消防监督管理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消防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审查和验收液化石油气、加油站、公共场所、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防火设计。(2)审核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等方面储存、经营、运输消防安全条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3)对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发证。(4)对重要集会和庆祝活动的场所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5)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市交警支队对道路交通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2)抓好车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工作。(3)查处车辆超速、超载和驾驶员疲劳及酒后驾驶等违章行为。(4)严格机动车辆检测,防止无证、无照、报废、拼装车辆行驶。(5)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6)对一些易出事故危险地段以及学校路口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

(六)市经贸委对全市工业企业生产和成品油市场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督促、指导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督查。(3)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4)负责对本辖区内加油站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成品油经营条件的加油站的经营资格进行认定。(5)会同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对辖区内加油站进行检查,对无“三证一照”的加油站进行查处和取缔。

(七)市冶煤办对辖区内冶金、煤矿的生产安全、开发布局和经营秩序负管理责任,负责对安全生产督查、技术指导、业务咨询、技改立项申报,帮助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及时监督隐患整治。

(八)市地矿局协助矿山主管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职责是:(1)配合矿山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参与矿山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3)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防止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4)负责采矿许可证的发放,防止无证非法开采。

(九)市机电局对市属机电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1)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对市属机电企业的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4)组织并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市纺织局对市属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主职责是:(1)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4)组织并参与市属纺织企业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市建设局是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行业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确定燃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充装站以及经营供应站(点)的选址布点。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2)审查建筑企业资质等级。(3)抓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质量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安全生产。(4)科学选择建筑地址,确保安全。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运输车辆、游乐设施、防爆电器等)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全市的锅炉(含微压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察和检测。(2)对全市的燃气设施(液化气槽车、贮罐和钢瓶及液化气充装设备)进行监察和检测,颁发《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等。(3)对全市的压力管道(含煤气管道)进行监察和检测。(4)对全市特种设备进行监察和检测。(5)对锅炉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

(十三)市轻化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经常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所管辖的企业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尤其是要加强对化工企业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四)市交通局对全市的水上交通及汽车站、码头、渡口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内河水上交通安全。(2)对所属交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3)搞好渡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渡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4)对全市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

(十五)抚州供电局对全市电力安全生产负责。主要职责是:(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2)经常研究分析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订防范措施,严防、控制电力伤亡事故发生。(3)加强室外线路监管,改造、更新老线路的规划架设,使之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抢修处理被自然灾害破坏的电力设备、设施。(4)对特种行业(如煤矿)的用电尽可能确保,如需检修电力设施时必须提前通知有关煤矿或企业,保证井下或企业生产安全。(5)搞好用电安全培训教育,努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对系统从事电力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6)组织和参与电力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市林业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1)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对森林防火安全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和组织扑灭森林火灾,遏制事故发生。(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治理安全隐患。(4)抓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十七)市水电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1)突出重点,严格管理,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2)对防洪安全进行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范围,在批准的汛限水位以内,确保防洪设施安全,确保水库和圩堤安全渡讯。(3)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治理安全隐患,控制事故发生。(4)加强职工培训教育,努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十八)市乡企局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经常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检查。(2)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防范措施。(3)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规范生产行为,打击非法生产。(4)参与乡(镇)企业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十九)市气象局对防雷设施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新建建筑物(高15米)防雷装置进行审核和验收; (2)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作出限期整改。(3)加强人工降雨弹的安全管理。(4)参与雷击灾害及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市工商局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安全负责,经常深入企业开展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不予以登记注册和办理营业执照。

(二十一)市商业局对所属经营企业安全工作负责。对所属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尤其是对商场、仓库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二十二)市供销社对本系统内经营的烟花爆竹和原材料在储存、销售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检查、督促下属单位烟花爆竹和原材料储存仓库必须远离居民区并配备消防器材,安装防雷设施,有专业人员看守,持证上岗。(2)对本系统内各销售点的批量和进货渠道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管。 (3)督促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做好防雷电起火、防电线老化碰火等防火安全工作。

(二十三)市石油公司对本系统的安全负责。主要职责是:(1)对本系统的安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负责对本系统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并持证上岗。(3)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的审定,并做到“三同时”。(4)组织和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四)市教委对全市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经批准兴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负责。主要职责是:(1)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社会治安、卫生、重大活动、运动、交通、防火、用水用电、游泳、劳动保护等方面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2)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在校学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3)经常组织开展学校的校舍、饮食、用电等方面的安全检查,认真组织学校对学生上学、放学乘船过渡的严格监管,防止发生事故。(4)督促检查学校全部拆除一类和二类危房,严禁学生在危房中上课。(5)会同卫生部门严肃查处在校园内销售霉、腐食品现象。

(二十五)市文化局对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的安全负责,加强对学校200米内的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并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搞好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督促隐患的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十六)市卫生局对本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主要职责是:(1)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参与事故抢险救护工作,对工伤人员伤残程度提出鉴定意见。(2)督促有关卫生部门做好服务行业、炊事人员、幼儿教师和保育员、饮料生产企业人员的体检工作。 (3)对学校及校园周边饮食、食品进行监控检查。(4)对灾害疫情和人群中人畜共患疾病的疫情进行严格控制处理。

(二十七)市体委对体育馆和体育设施的安全负责,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重大活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坍塌等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二十八)市旅游局协助县(区)、景点主管部门对旅游景点和游乐设施的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县(区)和景点主管部门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三、事故报告

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发生死亡事故后,有关单位、部门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制订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严格按国务院令75号和江西省赣府发(1999)44号《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出,对单位、部门、政府第一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事故的,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

(1)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管理混乱的。

(2)上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已经告知,未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力的。

(3)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4)未按规定对下属干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证上岗的。

(5)领导班子极少研究、分析、布置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过安全生产检查;明知工程不符合安全规定要求或缺乏审批条件,出面说情取得有关证照的。

(6)设备超过检修、检验,使用期和经常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或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许可证而不责成采取措施的。

(7)不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玩忽职守的。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有关领导或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以致扩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无证制造、安装、检验、修理特种设备或转让转卖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6)发生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恶性事故或特大事故的;

(7)违犯规定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1)发生一次重大恶性以上事故的;

(2)在所管辖的范围或企业中,同一年度内多次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

(3)有关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擅自批准生产或颁发安全证照,造成死亡事故的;

(4)对本地区、本系统所属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接到报告后,不及时作出处理,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办法,按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106号令以及省政府有关安全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市政府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划分表

2、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划分表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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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意见

教育部 卫生部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意见

教高[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教育部等部门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教育部、卫生部决定共同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强化医学人才是卫生事业发展第一资源的理念,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立足长远制度建设,着眼当前突出问题,以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为核心,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培养适应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高水平医学人才,提升我国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按照“立足国情,分类指导,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根据我国国情,遵循医学人才成长规律,科学制定医学人才的培养标准,支持不同类型医学院校参与“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以试点高校的改革为重点,力争取得突破,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临床医学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

  (一)目标任务。

  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探索建立“5+3”(五年医学院校本科教育加三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一大批高水平医师;适应国家医学创新和国际竞争对高水平医学人才的要求,深化长学制临床医学教育改革,培养一批高层次、国际化的医学拔尖创新人才;适应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深化面向基层的全科医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大批农村基层实用型全科医生。

  (二)建设内容。

  1.开展五年制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根据区域教育、卫生规划,确定若干所地方医学院校和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开展五年制医学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推动高等医学院校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确定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医学生医德素养和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改革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推进医学基础与临床课程的整合;创新教育教学方法,积极开展以学生为中心和自主学习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方式和教学方法改革,推行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倡导小班教学、小班讨论;完善评价考核方法,建立形成性和终结性相结合的全过程评定体系;加强医教结合,强化临床实践教学环节,严格临床实习过程管理,实现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培养医学生关爱病人、尊重生命的职业操守和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

  2.开展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结合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建立,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和高等医学院校开展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效衔接的综合改革试点,推动研究生招生和住院医师招录相结合,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与临床医师准入标准有机衔接,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授予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有机结合,探索建立“5+3”(五年医学院校本科教育加三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强化临床实践能力培养培训,为培养大批高水平、高素质临床医师打下坚实的基础。

  3.开展拔尖创新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结合区域医疗中心的建设,确定若干所高校开展拔尖创新医学人才培养综合改革试点,推进长学制医学教育改革,加强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教育,为医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宽厚的基础;改革教学方式,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终身学习和创新思维能力;建立导师制,强化临床能力培养,提升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促进医教研结合,培养医学生临床诊疗和科研创新的潜质;推动培养过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医学生的国际视野,为培养高层次、国际化的医学拔尖创新人才奠定基础。

  4.开展面向农村基层的全科医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根据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实际需求,确定若干所高校开展三年制专科临床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和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围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要求,深化三年制临床医学专科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3+2”(三年医学专科教育加两年毕业后全科医生培训)的助理全科医生培养模式;深化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医学生服务基层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教育,增强学生扎根基层、服务农村的自觉性、坚定性。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预防、保健、诊断、治疗、康复、健康管理”六位一体的服务要求,优化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实施早临床、多临床教学计划,增加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习、实践,提高医学生对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和地方病等疾病的诊疗能力和基本卫生服务能力,培养大批面向乡村、服务基层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全科医生。

  三、实施范围

  (一)专业范围。

  选择临床医学专业开展改革试点。

  (二)学校范围。

  “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入选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申报“拔尖创新医学人才培养改革试点”的高校为教育部批准举办八年制临床医学教育的高等学校;申报“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校应具有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申报“‘3+2’三年制专科临床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校为举办三年制专科临床医学专业的高校,申报“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校为承担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教育任务的高校。

  支持省级部门协调组织的全省(区、市)“5+3”全科医生培养或“5+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立项。

  四、组织实施

  (一)管理机构。

  1.成立“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委员会。委员会由相关部委组成,负责计划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决策,重要问题的协商解决,指导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成立“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委员会。委员会负责论证高校申请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申报方案以及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评价工作。

  (二)审批程序。

  1.项目申报。

  (1)各高等学校结合本校的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办学优势与特色等,申报相应的试点项目。

  (2)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直接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申报名额不限。

  (3)省属高等学校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每省(区、市)推荐开展五年制本科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校不超过2所;推荐开展“3+2”三年制专科临床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校不超过2所,优先推荐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或中央财政支持重点专业建设的高校;推荐开展其他试点项目的高校数名额不限。

  (4)申报改革试点项目的省属高等学校和申报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等学校,须有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2.“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委员会对高等学校的申报方案进行评价,形成论证意见。

  3.“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委员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审批。

  (三)建设周期。

  “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周期为10年,分批进行立项建设,2012年批准第一批试点高校。

  (四)监督检查。

  1.参与“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实施的高等学校定期进行交流和总结,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专家委员会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议。

  2.适时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高校将调整出该计划。

  五、政策支持

  1.支持参与高校围绕“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在招生、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等方面进行改革,并重点支持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发展。

  2.对开展五年制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和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且仅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在新增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

  3.对开展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等学校,在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政策改革上给予支持。

  4.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中优先支持试点高校临床医学专业的改革发展。

  5.优先支持试点高校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参与国际合作交流,包括公派出国留学、实习、交换学生等;优先支持试点高校相关青年骨干教师出国进修学习。

  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保证各项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浅论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制度改革

李娜


  基层人民法院由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组成。负责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第一审案件。
  基层法院建设与改善,对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占全国法院系统人员的绝大多数,全国法院的法官、书记员、法警及司法行政人员有 80% 以上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审判案件的数量占全国审判案件数量的大多数,大约也在 80% 以上;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司法统计、宣传、调研、案件执行、基本建设等方方面面的工作,每一项都很重要,都不能偏废;此外,基层法院还担负着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还要参加来自各部门和领导安排布置的诸如扶贫解困、创建卫生城市、招商引资之类的活动。基层法院的工作水平、整体形象、司法公信力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一、基层法院的机构体制

  宪法体制下的司法机关,必须是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国家机构,与政府平等的为实现国家政权的管理履行审判权。为此,法院需要独立的法律根据来保证其独立、公正的履行国家义务,以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但由于历史原因,现行体制下的社会意识形态对司法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法律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我国目前司法中立尚未全面展现出来,也使我国现行宪法体制下的一府两院制度因人事、财产的隶属而不能中立司法体制。
  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将人民法院作为政府的一个下属单位或职能部门对待,要求法院参加政府的各种管理性工作,为法院分配不属于司法职能的工作,甚至给法院下达创收任务,或将法院的诉讼费用纳为地方财政预算资金随意调配,致使法院办案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装备经费等无法保障。这些观念和做法虽然都是不能正确认识法院地位的结果,但主要是宪法体制不能在地方上落实和执行所致。宪法赋予法院的法律地位尚不能得到保障,法院审判工作就更不能在现行司法体制下为法制社会中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提供有效服务。

二、基层法院的物质供给

  从现代司法理念的观点看,现在的法院应当体现的特征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司法公正且有效率;由职业化法官履行司法职责;具有科学的诉讼程序制度;具有满足审判工作需要的司法装备;司法具有极大权威。在财政供给上,除国家预算拨款外,有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国家法院诉讼费用,真正使诉讼费取之当事人,用之当事人。但从现行体制看,是不可能实现的。
  法院是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不受任何机关和部门的干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独立于政府之外,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但在现行体制下,基层法院的人工工资、办公、办案、车辆、医疗等全部经费都是地方财政。诉讼费也被地方财政列入财政计划中,不仅不能按时拨款,而且将部分仍至一半的经费被同级政府挪做他用。法院审判工作的根系依赖于地方财政供给,独立司法的权利受到了地方政府的辖制。

三、基层法院的队伍素质

  一名基层法院的审判员虽然由本级的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但其职级仅相当于政府科员,而与审判员同台受任的均为政府部门的正科级职官员。有学者指出,“在我国法官队伍建设中,同质化还很不充分,法官个体间的素质参差不齐,表现为两极分化的态势:一方面,中级以上的法院因其待遇优厚、行政级别高和生活条件好而吸引了许多优秀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是基层法官因待遇低薄、行政级别低,生活环境艰苦(基层派出法庭往往在边远地带),而无法吸引和挽留优秀法律人才,但后者却承担了大部分案件的一审工作。”
  在基层法院,大多数法官都能够完成一般案件的审理,但对较为复杂、疑难案件以及随着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的审理,许多法官便显得力不从心。

四、基层法院改革的模式构想

1.提升基层法院在社会上的地位,提高基层法官的薪金待遇。
  为了保证基层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受干涉,必须提高基层法院的级别,至少应高出县区级(而不是同级)政府首脑的级别,等到适当的时候,彻底与行政级别脱离,代之以法官等级制。

1.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
  为从经费保障制度上削弱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杜绝办案“三同”等影响法院形象的顽症,建议对人民法院经费实行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三级保护制度,即地方各级法院的人员工资,由省级财政统一负责,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国法院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负责,由最高法院统一管理。

2.设立跨行政区域的专门法院
  海事法院体制改革的经验表明,人事、经费上管一级和行使跨行政区域管辖权是铲除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效措施。因此,我们借鉴海事法院、银行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法院或专门法院。理想的制度设计是打破现行的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重新设置地方三级法院,现行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设置就是一个好的举措。

3.基层法官的薪金待遇的提高
  提升基层法院地位,提高基层法官待遇,对于基层法院专业性队伍的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当前的国情下,应当主要依照法官等级确定薪金,可高出国家公务员薪金的 2-3 倍,并逐步过渡到纯粹依照法官等级来确定薪金。有人直接声称,“人的问题和钱的问题是司法改革的根本问题”,也有人断言,“司法改革能不能成功关键在于钱、人”。 如果在经费和人事问题上仍然依赖同级政府和党委,一切改革都会在这个问题上夭折。

4.科学规范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
  审判管理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的一项管理制度,其不同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是一种等级化的集中管理,只适用于行政性事务,不适用于以案件裁判权为核心的审判事务。因此,如果将审判权与行政权相混淆,就会使裁判权变成领导权,就是违背审判规律的。但是,我们已经沿袭了多年的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汇报案件习惯、领导审批案件习惯,恰恰是违背司法的独立审判原则的。这一点,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因而,基层法院改革的重点一定不能避开这方面内容。基层法院应当科学地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让法官严格地在审判管理制度框架下从事审判工作。要把法官从各种非审判性工作或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办案,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是需要条件的。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如果不能解决起码的宪法机制;不能明晰法院的隶属,特别是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之间复杂的交错关系;不能使人事系统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国家法院的性质将一直不清不楚。那时,我们以什么标准去衡量现代司法理念的形成。所以,笔者认为,在提出用现代司法理念指导和引领我们共和国广大法官,用公正与效率主题保卫共和国政权时,我们至少不会为自己的名分汗颜。

【参考文献】:
1.孟 天:《以基层法院为重点》,载《人民司法》 1999 年第 9 期。
2.杨伟:《试论基层人民法院职权配置改革》
3.滕威:《基层人民法院现状及其改革的构想》,2008年7月16日。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