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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1948年伦敦海上人命安全国际会议制定的海上避碰规则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0:20:20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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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1948年伦敦海上人命安全国际会议制定的海上避碰规则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1948年伦敦海上人命安全国际会议制定的海上避碰规则的决定


(1957年1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八次会议通过)

1957年1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八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议案,审查了1948年伦敦海上人命安全国际会议制定的海上避碰规则,决定予以接受,并作如下保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机动船舶,不受海上避碰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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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取消十六项乱收费项目的决定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取消十六项乱收费项目的决定
公安部


据对前一阶段公安机关收费项目的清理检查,发现有少数地方存在下列十六项收费项目,其中有的是基层公安机关巧立名目自定的,有的虽经批准,但均属于乱收费项目,公安部决定一律予以取消。
一、特种行业、文化娱乐场所审查费、开业费;
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办案费;
三、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费,弃婴收养入户费;
四、治安拘留人员教育费、会见费;
五、寻人查询费;
六、交通安全宣传费;
七、交通事故风险抵押金;
八、交通协勤费;
九、违章司机学习教育费;
十、有关强制推销国家法规、规定以外的车辆附加装置、宣传品行为和收费;
十一、办理出入境证照的外文翻译费、盖章确认费;
十二、办理出境证件咨询费、加急费;
十三、边防检查旅客出境卡费、超时服务费;
十四、报送出境材料费、审批费、通知费;
十五、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十六、对各类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和消防产品销售中各种名目的咨询费、中介费、信息费、管理费。
凡有上述乱收费项目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停止执行。继续这样做的,一经发现,坚决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按照党纪、政纪、警纪从严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清理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各种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凡属巧立名目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坚决取消,超标准收费、多头收费和代其他部门收费的也要予以彻底纠正。要切实把清理制止乱收费的工作一抓到底,务见成效。
(此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转发至县级公安机关)



1993年9月25日

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
199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人民检察院,军委纪委、军事检察院:
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中,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密切配合与协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建立联席例会制度。联席例会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一方提出,可随时召开。联席例会由中央纪委负责召集,中央纪委分管案件的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案件的副检察长、监察部部长(或副部长)应参加联席例会。例会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各自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分析反腐败斗争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反腐败工作的宏观对策;讨论反腐败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研究需要协调的双方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贪污、贿赂等经济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以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侵权、渎职案件的查处工作。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例会制度,加强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协作与配合。
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案件,经审查认为已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或复印件)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案情,应在移送前后对当事人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受理,及时审查或进行必要的调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检察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移送的纪检监察机关。
检察机关在案件侦结后,要将案件的处理结论(起诉、免予起诉、撤案情况)及时通报移送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
三、检察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对需要同时作党纪、政纪处理的案犯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包庇案犯、干扰办案的有关人员,应适时将有关证据材料(或复印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检察机关。
对于检察机关尚未侦结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有关违纪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检察机关在不影响侦查工作的前提下,应积极配合。
四、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及时转送属于对方管辖的有关举报材料。
五、对于查处有阻力或涉及党纪、政纪、法纪交叉的大案要案,经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协商,可由一个部门为主调查,另一部门进行配合,必要时由联席例会决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调查,对触犯刑律的,由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六、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或移送检察机关尚未侦结的案件,一般不要公开报道,如需公开报道,应由双方协商决定。
七、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要依法办案,严格区分违反党纪政纪和刑事犯罪的界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遇到问题不能协调一致时,提交联席例会协商,协商仍不能一致的,分别报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