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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41:35  浏览:9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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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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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1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1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0]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编制2011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0]39号)有关要求,现将2011年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

  2011年是“十二五”改革发展各项规划的开局之年,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和深化财政国库各项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财政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全面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一步扩大改革级次和范围,实现所有中央预算单位和所有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健全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将中央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实施动态管理;深化公务卡改革,将改革推进到所有三级和具备条件的三级以下预算单位,扩大结算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的现金使用;加强用款计划管理,不断提高用款计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推进财政授权支付网上银行试点工作;认真做好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申报核定工作;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往来资金、会计核算和资金安全等财务管理工作;完善各单位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和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切实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效率,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支付资金。

  二、继续推进预算执行细化管理

  2011年,各中央预算单位要继续将上年结余和当年预算分开执行;财政部确定的将项目支出执行到预算项目的试点部门范围不变。

  (一)调整项目编码。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1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0]271号),2011年预算项目编码由10位调增为13位,在范围划分、用款计划和资金支付等业务涉及的有关凭证和电子信息中“项目编码”相应进行调整,与预算项目编码一致。

  (二)年终结余资金处理。各中央预算单位2009年度以前形成的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按照预算科目结转。对2009年度以后形成的结余资金,未实行预算执行细化试点的单位,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按预算科目结转,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按预算项目结转;实行预算执行细化试点的单位,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都按预算项目结转。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的申报核定等事项按《关于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调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的通知》(财办库[2010]297号)执行,并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报送财政部(国库司)。结余资金用款额度恢复时间和恢复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做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工作

  2011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工作,严格执行范围划分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确保用款计划编报和预算执行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支付方式与范围划分标准。2011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采购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移民征地拆迁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支出,不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基本支出中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包括拨付有关企业的补贴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一般预算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中,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物品、服务等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特别紧急支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

  (二)范围划分建议表报送。各部门应于2010年12月10日前根据“二上”预算数,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划分原则,以司局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将《*****(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附件1)、《*****(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一般预算资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附件2)、《*****(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府性基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附件3)报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备案。2011年正式预算批复前,根据“二上”预算数及报送备案的范围划分建议表编报用款计划。其中,汇总建议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汇总填报;明细建议表按照项级科目分基层预算单位填报,其中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要填报到预算项目。

  2011年部门预算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各部门要根据部门预算数调整范围划分情况,以司局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向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重新调整报送汇总建议表和相关明细建议表。

  (三)范围划分建议表审核批复。收到各部门报送的范围划分建议表后,财政部对范围划分建议表的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同时进行审核。其中,对于电子信息,财政部将通过财政国库外围平台系统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校验。检验未通过的,财政部将根据信息系统提示的错误原因,通知中央部门进行调整后重新上报,直至校验成功。

  财政部在成功接收并审核同意中央部门按部门预算数报送的范围划分建议表(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建议表和相关明细建议表以“财办库”形式批复。

  (四)有关调整事项处理。年度预算执行中有调整预算的,应按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标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并经财政部(国库司)审核同意后执行。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支付方式和范围的,预算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调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不纳入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外,其他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将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不纳入预算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暂按原渠道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二)预算执行细化管理后中央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工作业务调整内容较多,各中央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所属单位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解释,做好各项工作衔接,确保准确核定并及时上报2010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

  (三)预算项目编码调增后,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要抓紧做好系统调整和业务培训等工作,保证预算单位及时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四)财政部支付有关代编预算中央企业的财政支出,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位不需要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暂由财政部有关部门预算管理司代编,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企业通过“中央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系统7.1”自行编报。

  特此通知。

  

  附件:1.*****(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划分汇总建议表

  2.*****(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一般预算资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

  3.*****(部门)2011年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府性基金范围划分明细建议表

  4.填报说明及注意事项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3.xlsx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012/P020101217397181769074.xlsx
附件4.doc
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guizhangzhidu/201012/P020101217397181969506.doc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冬季蔬菜生产用药管理保障蔬菜质量安全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冬季蔬菜生产用药管理保障蔬菜质量安全的通知

农办农〔201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冬季蔬菜生产是秋冬季农业开发的重要内容,在充分利用气候、土地和劳动力资源,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供应,增加农民收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有设施依赖性强,适地生产、全国供应,质量安全敏感度高等特点。当前,已进入冬季蔬菜生产季节,为了确保“元旦”和“春节”蔬菜供应数量充足和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冬季蔬菜生产用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质量安全意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农药是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 —书汲取年初部分地方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的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严格执行属地监管责任制,将冬季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细化到具体环节、落实到具体人,形成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监管工作机制,杜绝出现监管真空。要加强对冬季蔬菜产区用药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明确专人负责舆情监测,对媒体和群众反映的蔬菜生产用药和质量安全问题,要积极应对、正确引导,涉及跨地区、跨部门协调的事项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二、清查农药经营单位,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试点工作

各地农业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加快核查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对经核查,符合《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2010年12月底前上网公布。严格高毒农药经营管理。要督促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要求农药经营者进货前应验明供货商的资格,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标识,如实记录购进农药的品种及生产企业、供货商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实行农药经营单位备案制度,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试点工作,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实行实名购药,严防高毒农药违规用于蔬菜生产中。

三、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产品

冬季蔬菜产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冬季蔬菜用药的监督管理,开展蔬菜用药监督抽查。重点抽查地下害虫防治用药以及烟剂产品,着重检测产品中是否违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区域联动,发现违规产品,要及时通知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进行协查处理。依法通报监管信息,对农药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假冒农药登记证号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跟踪监管。发现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并且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工商部门吊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报请我部吊销生产企业的农药登记证,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部门移交。要结合投诉、举报等信息,梳理无证生产和制假售假线索,联合公安等部门查处大案要案,提高农药执法的震慑力。  

四、规范蔬菜用药行为,强化生产过程质量监控

要以大规模开展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为契机,推进蔬菜标准化生产。重点蔬菜产区要大力推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加大物理、生物防控等绿色植保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力度,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提高生物农药的使用比例。蔬菜标准园要率先建立蔬菜生产档案,如实记录农药来源、用药时间、产品收获日期等情况,切实降低生产环节的农药使用风险,促进产品质量监控的可溯源管理。要强化冬季蔬菜产品采收前检测,严禁农药残留超标产品上市。

五、加强安全用药知识普及,指导农民科学用药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安排专业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加强冬季蔬菜生产技术培训,保障安全合理用药。要在试验示范的基础上,推荐一批适合本地实际的无公害蔬菜生产用药品种,引导农民合理选购农药。要开展现场观摩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切实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田间管理,规范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广泛宣传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管理政策,加强安全用药指导,不断提高农药使用水平,减少农药残留,确保蔬菜质量安全。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