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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关于实现关系正常化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25:42  浏览:89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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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关于实现关系正常化的联合公报

中国 马其顿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关于实现关系正常化的联合公报


  一、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决定自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起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决心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的各项原则。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在保持良好政治关系的同时,积极拓展其他领域,特别是经贸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双方表示愿加强在国际组织中的合作。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强调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任何官方性质的往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同意尽快重新互设大使馆,互派大使。双方将在互惠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本公报于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马其顿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代表
         唐家璇                 米特雷娃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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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对报纸、期刊、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做好对报纸、期刊、图书的审读工作,是加强和改进新闻出版管理的重要方法。其任务是了解报纸、期刊、图书的内容,掌握出版动态;研究报纸、期刊、图书出版中出现哪些新的突破性进展或倾向性问题;向上级领导提供有关报纸、期刊、图书的情况和建议,以便于对报纸、期刊、
图书出版工作进行监督和宏观指导,帮助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总结经验,提高报纸、期刊、图书的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为此,通知如下:
一、新闻出版署报纸局、期刊局、图书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配置一定数量的负责审读工作的人员;还要采取多种形式,聘任一些具有审读能力,又乐于参加审读的人,将他们组织起来,与署、局的专业审读人员一起对出版物进行审读。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审读本地区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对其中在全国或本地影响较大的报纸、期刊和图书进行重点审读。
三、审读的主要内容是:
1.书、报、刊的内容是否坚持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否贯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各报社、期刊社、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办报、办刊、办社宗旨和方针;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专业分工;
3.报纸、期刊和图书的出版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出版管理规定、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
4.报纸、期刊和图书有无违反新闻出版署《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关于出版物封面、插图和出版物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5.报纸、期刊和图书刊载了哪些特别重要的新闻报道,以及在理论观点、艺术质量、创作题材方面都有较大突破的理论文章、文艺作品;
6.新闻报道、图片是否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对严重失实报道是否及时公开更正,并采取善后措施。
四、报纸、期刊、图书的审读人员要严肃认真地进行审读工作,要及时将负责审读的报纸、期刊、图书(含美术摄影作品)的选题、类型、题材、倾向、趋势等进行分析,提出综合性的审读意见。要结合审读业务撰写表扬或批评文章,向署、局提出表扬、批评和处理的意见,可参加报
社、期刊社、出版社组织的研讨会、经验交流会、表彰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署报纸局、期刊局、图书局每半年向署领导提交一份扼要的综合审读报告。对于重要情况,必须随时通报。
五、对聘任的审读人员,可以根据他们的工作情况,支付一定的报酬。对于不能胜任者,可以随时解聘。
六、审读人员在审读报纸、期刊、图书的工作中,如发现问题需要处理而又出现不同意见时,可报新闻出版署鉴定。新闻出版署各有关司局必须由至少3人组成的专家小组签署审读意见,报署长(或指定的副署长)核准,以作为处理问题的依据。



1988年11月9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发改办〔2008〕1103号


各处室: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特制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本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委保密领导小组负责委信息保密审查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委各处室要明确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处室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委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起草人员拟制公文或信息时,必须对其是否涉密进行初审,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意见。
(二)处室负责人对拟制的公文或信息,提出审批意见。
(三)委分管主任对拟公开的公文或信息公开方式进行审批。
(四)对于符合公开条件的公文或信息,以本委政府网站为主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不同处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处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会其他处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委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处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委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处室要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