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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国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59:25  浏览:9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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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国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转发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国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委管国家局:
1984年以来,经过10多年的努力,全国包装改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初步改变了包装落后面貌。但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包装改进任务仍十分艰巨。为推动这项工作进一步发展,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提出了《关于加强全国包装改进工作的意见》,现转
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全国包装改进办公室


经过10多年的努力,包装改进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相关行业对包装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需求迅速增大,尤其是我国出口的增长和国际贸易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包装工业提出了新挑战,提供了新机遇,也带来新问题
:首先是商品破损问题没得到根本解决,破损造成的损失仍然十分巨大,二是包装废弃物污染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影响生态平衡;三是利用包装造假,扰乱市场,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亡,四是商品销售的过分包装有所抬头,影响了包装改进减损、增收、节
约的效果。为此,提出抓好包装改进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狠抓重点商品包装改进,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改进的标准
1984年,全国包装大检查确定了22类大宗商品和出口商品作为改进重点,其中,电子产品、家用电器、自行车、中成药、棉花、烤烟、化肥、农药、水产品、水果、茶叶、搪瓷等改进较好,基本上杜绝了商品破损。但仍有一部分改进不理想,有的甚至没有改进,主要有水泥、平板玻璃
、卫生洁具、面粉、鲜肉、出口机电产品,加上新增的重点产品(化工产品、农副产品),这8类产品是今后改进的重点。
必须下大力气解决水泥袋撒漏、吸潮问题。水泥生产厂必须严格执行水泥袋新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无复膜塑编袋。要积极研制高强度的复合纸,推广伸性纸,开辟新一代水泥包装袋。要重点解决平板玻璃木箱包装破损严重的问题,加紧研制、开发、推广新的玻璃包装箱,如塑料周转箱
等。出口机电产品木箱包装质量差,要加速蜂窝纸板的开发和推广,逐步取代部分木箱包装。要从材料、技术、管理上下功夫,解决化工产品包装渗漏问题。要为农副产品提供可体包装,促进农业经济发展。
二、加强包装产品质量工作,把包装产品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抓好包装产品质量是做好包装改进工作的基础。要重点抓好以下3个方面:(一)包装改进机构要搞好包装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按国家和行业质检计划组织实施。(二)做好包装产品和产品包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为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提供技术保障。(三)按照国家计? 橹安飞砜芍さ姆⒎藕椭柿咳现すぷ鳎涌煊牍适谐〗庸斓牟椒ィ俳捌笠抵柿抗芾砗桶安分柿康慕徊教岣摺? 三、提倡绿色包装产品,防止包装废弃物污染
包装为人们生活带来很大方便,但包装废弃物也给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尤其是塑料薄膜和EPS 发泡餐盒形成的“白色污染”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禁止火车和航用客船使用EPS包装餐盒。 塑料薄膜袋和EPS餐盒造成的污染问题在许多城市还没有得到解决, 包装改进工作要抓住机遇,
大力推动和实施绿色包装,逐步淘汰污染严重的塑料包装制品。重点发展功能好又易于回收处理的包装制品。
四、认真贯彻《印刷业管理条例》加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监督管理
《印刷业管理条例》是包装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法规。包装改进机构必须加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包装装潢印刷是包装产品生产过程的一道工序,包装企业不得为造假者提供便利条件。几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不遵守国家法规的企业,除按罚则处罚
外,还要吊销生产许可证。
五、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把包装改进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随着我国包装工业的发展,大量的新技术新产品问世,如纸桨模塑餐食、平板玻璃塑料周转箱、高强度纸桨复合纸、预应力复合水泥袋等。但由于新产品新技术问世较短,产品较难打开市场。我们要帮助企业克服困难,大力宣传,做好信息服务和推广应用,在市场开拓方面给予支持。

六、加速包装法规建设,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
包装是跨部门行业。当前包装行业宏观调控力度不够,许多问题日渐突出,包装管理亟待立法。受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中国包装总公司协同国家经贸委正在起草《商品包装管理办法》,为制定《包装管理条例》和《包装管理法》创造条件。
七、注意研究包装改进工作的政策问题
改进包装是一项长期任务,要正确处理企业效益与产品包装改进的关系,认真研究政策问题,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出改进包装的政策建议,提供决策部门指导包装改进工作不断前进和发展。
八、加强包装改进工作领导,确保包装改进取得实效
各地经贸委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出包装工作方案和改进目标,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改进工作。各行各业要重视包装,包装也要为各行各业服好务。包装改进工作需要各部门、各地方、各企业大力支持,齐抓共管,共同努力,各级包装改进机构要主动汇报,积极协调,争取各方
面的支持与配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包装改进工作的深入开展。



199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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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外事服务单位在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时,负责代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支付被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社会统筹(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金等,下同)、住房公积金等,对其开展此项业务的营业额应如何确定,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属于代理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请遵照执行。


二ОО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实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实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03〕3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各群团组织: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实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1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实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煤矿非法生产
                失察实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有效防范煤矿非法生产现象的发生,严肃追究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县(市、区)、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的煤矿非法生产失察的,适用本规定。
  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的有关部门、机构的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的煤矿是指:
  (一)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
  (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
  (三)"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不全的小煤矿;
  (四)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是指对本辖区内存在的煤矿生产疏于监督管理,应当发现煤矿非法生产而未发现的。
  第五条 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一个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闭而未关闭的煤矿,对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一个县(市、区)发现两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闭而未关闭的煤矿,对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对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对非法生产的煤矿应采取措施关闭而未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关闭的,视情节轻重,对该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对干部违反规定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参与非法生产煤炭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理:
  (一)对本辖区内煤矿非法生产现象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
  (二)对本辖区内查出的非法生产煤矿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关闭的。
  第十条 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且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龙岩市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对乡(镇)、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扰、干涉对煤矿非法生产失察有关责任人员的调查和处理的,对有关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龙岩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