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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40:12  浏览:9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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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本市创设保留的37项和取消的296项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1.创设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37项)

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296项)



附件1:创设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37项)

┌─┬────────────────┬─────────┬─────────┐

│序│ 保留的许可事项 │ 理由 │ 实施主体 │

│号│ │ │ │

├─┼────────────────┼─────────┼─────────┤

│1 │ 食盐零售许可 │ │ │

├─┼────────────────┤ 关系人身健康 │ 市长芦盐务局 │

│2 │ 两碱生产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 │ │ │

│ │ 运输准运 │ │ │

├─┼────────────────┼─────────┼─────────┤

│3 │ 配置技防系统设计审核和验收 │ │ │

├─┼────────────────┤ │ │

│4 │ 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 │ │ │

├─┼────────────────┤ 涉及公共安全 │ 市公安局 │

│5 │公共娱乐场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审批│ │ │

├─┼────────────────┤ │ │

│6 │ 举办展览展销治保工作方案审核 │ │ │

├─┼────────────────┼─────────┼─────────┤

│7 │ 办理排水规划出路 │ │ │

├─┼────────────────┤ │ │

│8 │ 排水许可、排水变更许可 │ │ │

├─┼────────────────┤ │ │

│9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减量运行 │ │ │

│ │ 或者停运 │ │ │

├─┼────────────────┤ │ 市排管处 │

│10│ 在排水和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 │ │ │

│ │ 工程项目 │ │ │

├─┼────────────────┤ │ │

│11│ 临时占用排水河堤防、闸桥 │ │ │

├─┼────────────────┤ │ │

│12│ 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 涉及环境保护 │ │

├─┼────────────────┤ ├─────────┤

│13│ 对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的审批 │ │ │

├─┼────────────────┤ │ │

│14│ 对工程渣土排放的审批 │ │ │

├─┼────────────────┤ │ │

│15│对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 │ │

│ │ 审批 │ │ 市市容委 │

├─┼────────────────┤ │ │

│16│对综合整修后在街道及两侧、建筑物│ │ │

│ │ 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审批 │ │ │

├─┼────────────────┤ │ │

│17│对综合整修后建筑物再维修、改建的│ │ │

│ │ 审批 │ │ │

├─┼────────────────┼─────────┼─────────┤

│18│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

├─┼────────────────┤ │ 市建委 │

│19│ 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许可 │ │ │

├─┼────────────────┤ ├─────────┤

│20│ 停止供热的许可 │ │ 市供热办 │

├─┼────────────────┤ ├─────────┤

│21│ 凿井审批 │ 公共资源配置 │ │

├─┼────────────────┤ │ │

│22│ 用水计划指标核定 │ │ │

├─┼────────────────┤ │ 市水利局 │

│23│ 用水计划变更批准 │ │ │

├─┼────────────────┤ │ │

│24│ 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计划的核定 │ │ │

├─┼────────────────┼─────────┼─────────┤

│25│ 工业污废水向农业渠道的排放 │ │区、县环保局水利局│

├─┼────────────────┤ 生态环境保护 ├─────────┤

│26│ 采挖或者移植林木审批 │ │ │

├─┼────────────────┼─────────┤ 市林业局 │

│27│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转下年│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 │

│ │ 使用审批 │ 用 │ │

├─┼────────────────┼─────────┼─────────┤

│28│ 联合收割机核发牌证 │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 │

│ │ │ 全 │ │

├─┼────────────────┼─────────┤ 市农机局 │

│ │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

│29│ 联合收割机核发驾驶(操作)证 │ 需要确定具备特殊 │ │

│ │ │ 技能 │ │

├─┼────────────────┼─────────┼─────────┤

│30│ 蛋类、乳检疫 │ 关系人身健康生命 │ 市和区、县畜牧局 │

│ │ │ 安全 │ │

├─┼────────────────┼─────────┼─────────┤

│31│ 围垦渔港水域内的浅水、滩涂或者 │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 │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 │

│ │ 改变渔港性质、设施用途的审批 │ 利用 │ 理处 │

├─┼────────────────┼─────────┼─────────┤

│32│ 举办区、县级体育竞赛审批 │ │ 区、县体育局 │

├─┼────────────────┤ ├─────────┤

│33│ 举办跨区、县或者全市性体育竞赛 │ │ │

│ │ 审批 │ │ │

├─┼────────────────┤ │ 市体育局 │

│ │举办或承办跨省市、全国性、国际性│ 关系人身生命安全 │ │

│34│的或者有港、澳、台运动队、运动员│ │ │

│ │ 参加体育竞赛审批 │ │ │

├─┼────────────────┤ ├─────────┤

│35│ 体育竞赛审批变更登记 │ │ │

├─┼────────────────┤ │ 市或区、县体育局 │

│36│ 取消体育竞赛注销登记 │ │ │

├─┼────────────────┼─────────┼─────────┤

│37│ 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打井审批 │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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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296项)


┌──┬─────────────────┬─────────┬────────┐

│ 序 │ 取消的许可事项 │ 理由 │ 实施主体 │

│ 号 │ │ │ │

├──┼─────────────────┼─────────┼────────┤

│ 1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堤防、滩│ │ │

│ │ 地、道路、园林绿地的临时占用 │ │ │

├──┼─────────────────┤ │ │

│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因抢修地│ │ │

│ 2 │下管线挖掘堤防、道路和绿地的临时占│ 改变管理方式 │ 北运河管理处 │

│ │ 用 │ │ │

├──┼─────────────────┤ │ │

│ │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航运、旅│ │ │

│ 3 │游景点、娱乐设施、商业网点、户外广│ │ │

│ │ 告、苗圃经济林等的开发利用 │ │ │

├──┼─────────────────┼─────────┼────────┤

│ 4 │ 进入和平路企业批准 │地方不得设定资质许│和平路经营结构调│

│ │ │ 可 │ 整工作领导小组 │

├──┼─────────────────┼─────────┼────────┤

│ 5 │ 蓄滞洪区内原有高地、旧堤的拆毁 │ │ 区、县水利局 │

├──┼─────────────────┤ ├────────┤

│ 6 │ 设置社会办医机构初步审查 │ │ 区、县卫生局 │

├──┼─────────────────┤ ├────────┤

│ │申办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 许可事项超出 │ │

│ 7 │区、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 上位法规定 │ │

│ │ 申请 │ │ │

├──┼─────────────────┤ │区、县新闻出版局│

│ 8 │ 申办图书、报刊出租业务的单位 │ │ │

├──┼─────────────────┤ │ │

│ 9 │非总发行单位直接从外地购进图书报刊│ │ │

├──┼─────────────────┼─────────┼────────┤

│ 10 │ 拆改房屋结构审批 │ │ │

├──┼─────────────────┤ │ │

│ 11 │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悬│ │ │

│ │ 挂物审批 │ 改变管理方式 │ │

├──┼─────────────────┤ │ │

│ 12 │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 │ │

├──┼─────────────────┤ │ 区、县房管局 │

│ 13 │ 拆除单位自有房产审批 │ │ │

├──┼─────────────────┼─────────┤ │

│ 14 │ 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审批 │ 许可事项超出 │ │

│ │ │ 上位法规定 │ │

├──┼─────────────────┼─────────┤ │

│ 15 │ 批准实行住房还迁安置 │ 规范性文件 │ │

│ │ │ 不能设定许可 │ │

├──┼─────────────────┼─────────┼────────┤

│ 16 │ 渡口审批 │ │ 区、县政府 │

├──┼─────────────────┤ ├────────┤

│ 17 │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 │ │ │

├──┼─────────────────┤ │ │

│ 18 │ 劳动防护产品定点生产单位许可 │ │ │

├──┼─────────────────┤ 改变管理方式 │ │

│ 19 │ 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许可 │ │ 市安全监管局 │

├──┼─────────────────┤ │ │

│ 20 │ 制冷设备安全修理安全登记 │ │ │

├──┼─────────────────┤ │ │

│ 21 │ 制冷空调设备使用安全登记 │ │ │

├──┼─────────────────┼─────────┼────────┤

│ 22 │ 滨海新区煤炭运输准运 │ 地方不得设 │ 滨海新区管委会 │

│ │ │ 定资质许可 │ │

├──┼─────────────────┼─────────┼────────┤

│ 23 │ 审批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 │ 规范性文件 │ │

├──┼─────────────────┤ 不能设定许可 │ │

│ 24 │ 审核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 │ │ 市财政局 │

├──┼─────────────────┼─────────┤ │

│ 25 │ 批准印制罚款统一收据 │ 改变管理方式 │ │

├──┼─────────────────┼─────────┼────────┤

│ 26 │ 审批撤销国债服务部 │ 审批对象消失 │ 市财政局 │

│ │ │ │ 区、县财政局 │

├──┼─────────────────┼─────────┼────────┤

│ 27 │ 食盐产品包装物和碘盐标志的监制 │ 改变管理方式 │ 市长芦盐务局 │

├──┼─────────────────┼─────────┼────────┤

│ 28 │ 电子出版物批发单位审核登记 │ │ │

├──┼─────────────────┤ 许可事项超出 │ 市出版局 │

│ 29 │ 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审核登记 │ 上位法规定 │ 区、县出版局 │

├──┼─────────────────┤ │ │

│ 30 │ 电子出版物租赁单位审核登记 │ │ │

├──┼─────────────────┼─────────┼────────┤

│ 31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 地方不得设 │ 市档案局 │

│ │ 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资质认定 │ 定资质许可 │ │

├──┼─────────────────┼─────────┼────────┤

│ 32 │ 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 许可事项超出 │ │

├──┼─────────────────┤ 上位法规定 │ 市道桥处 │

│ 33 │ 城市道路有偿使用 │ │ │

├──┼─────────────────┼─────────┼────────┤

│ 34 │ 房地产经纪单位资质审查 │ 地方不得设 │ 市房地产产权 │

│ │ │ 定资质许可 │ 市场管理处 │

├──┼─────────────────┼─────────┼────────┤

│ 35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格认定 │ 许可事项超出 │ │

│ │ │ 上位法规定 │ 市房管局 │

├──┼─────────────────┼─────────┤ │

│ 36 │ 房屋租赁经营单位资质核准 │ 改变管理方式 │ │

├──┼─────────────────┼─────────┼────────┤

│ 37 │ 马场道企业经营结构批准 │ │ 市风貌办 │

├──┼─────────────────┤ 地方不得设 ├────────┤

│ 38 │ 调入调出服装街企业审核 │ 定资质许可 │市服装街改造工程│

│ │ │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

│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 市工商局 │

│ 39 │ 作为设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 │ 前置许可 │ 区、县工商分局 │

│ │ 的前置审批 │ │ │

├──┼─────────────────┼─────────┼────────┤

│ 40 │ 申办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向公安 │ 许可事项超出 │ │

│ │ 部门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 │ 上位法规定 │ │

├──┼─────────────────┼─────────┤ │

│ 41 │ 商场有关从业人员消防资格 │ 地方不得设 │ │

│ │ │ 定资质许可 │ │

├──┼─────────────────┼─────────┤ │

│ 42 │ 公共汽车治安备案登记 │ │ │

├──┼─────────────────┤ │ │

│ 43 │ 客运出租车治安许可证 │ │ │

├──┼─────────────────┤ │ │

│ 44 │ 客运长途汽车治安许可证 │ │ │

├──┼─────────────────┤ 前置性许可 │ │

│ 45 │ 车站治安许可证 │ │ │

├──┼─────────────────┤ │ │

│ 46 │ 开办犬类养殖场审批 │ │ │

├──┼─────────────────┤ │ │

│ 47 │ 开办犬类交易市场审批 │ │ │

├──┼─────────────────┼─────────┤ │

│ 48 │ 生产技防产品企业标准审核备案 │ 企业自主决定 │ │

├──┼─────────────────┼─────────┤ │

│ 49 │ 生产技防产品许可 │ │ │

├──┼─────────────────┤ 前置性许可 │ │

│ 50 │ 销售技防产品许可 │ │ │

├──┼─────────────────┼─────────┤ │

│ 51 │ 外地技防产品在本市销售许可 │ 限制外地产 │ │

│ │ │ 品进入本市 │ │

├──┼─────────────────┼─────────┤ │

│ 52 │ 技防系统设计单位资质 │ │ │

├──┼─────────────────┤ │ │

│ 53 │ 技防系统安装单位资质 │ 前置性许可 │ │

├──┼─────────────────┤ │ │

│ 54 │ 技防系统维修单位资质 │ │ │

├──┼─────────────────┼─────────┤ │

│ 55 │ 外地在本市承揽技防系统设计许可 │ │ │

├──┼─────────────────┤ 限制外地服务 │ │

│ 56 │ 外地在本市承揽技防系统安装许可 │ │ │

├──┼─────────────────┼─────────┤ │

│ 57 │ 门牌标志的设置许可 │ │ │

├──┼─────────────────┤ │ │

│ 58 │ 门牌标志的更换许可 │ │ │

├──┼─────────────────┤ │ │

│ 59 │ 临时出海船民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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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适应各地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切实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人口计生工作的影响,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人口计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促进城镇化进程和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界定适用城乡生育政策的人群

  (一)进一步明确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具体条件。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人群应继续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一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成建制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农转城"人员),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等除外。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具体条件以及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认定标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意见和各地具体情况确定。

  (二)合理确定生育政策过渡期。对已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农转城"人员,要给予生育政策过渡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在生育政策过渡期内,仍应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充分认识生育政策过渡期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性,根据情况确定具体年限。

  (三)建立规范、统一的城乡生育政策适用人群的界定程序和工作制度。要立足人口计生部门实际,密切联系公安部门,紧紧依靠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各种制度。根据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及时、全面地组织一次对人口基本情况的调查登记,逐个核实基础信息,准确掌握居民户口登记及变更的情况。进一步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确保已婚育龄妇女生育政策适用的准确无误。

  二、进一步明确"农转城"人员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社会制约政策

  (四)"农转城"人员在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以及生育政策过渡期内,应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五)农村居民变更为城镇居民或户口变更登记在城镇居民委员会之前违法生育的,已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未作出征收决定的,应按规定将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作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农转城"人员在生育政策过渡期内及之前违法生育的,要按照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并按当地对农村居民的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建立健全相关部门之间以及人口计生系统内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

  (六)公安部门的户口登记信息是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的基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居民落户、户口登记地址变更、流动人口暂住户口登记、申领居住证等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七)建立健全户口迁出地与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之间户口迁移信息的通报制度。户口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要据实为迁出育龄人口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及时通报迁出人员的婚育情况,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依法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户口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向户口登记机关了解新落户人员的基本情况,认真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核实其婚育、节育、奖惩等情况,及时将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范围。户口迁出地和迁入地要共同配合做好迁移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和交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意见及各地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及人口计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规定。及时将本地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报告。

二 00八年五月六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府办〔2009〕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意见》已经五届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三亚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实施意见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作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2007〕20号)和《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三府〔2008〕18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


  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已达到16周岁尚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市区、镇政府所在地)因累计征地失去 以上农用地的人员;


  (二)在城市规划区外因累计征地后,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市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 的人员;


  (三)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根据该项目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民所在镇人均耕地水平核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


  二、资金来源


  基本生活补贴资金总额按照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筹集,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不足时,由市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或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补足。


  三、补贴标准


  基本生活补贴从征地方案批准的下月起领取,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


  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期间就业、达到养老年龄领取养老金或死亡的,停止基本生活补贴。


  被征地农民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且因累计征地后家庭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25亩的,由市民政部门按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为低保对象,并按城市低保标准发放低保补贴(即按城市低保标准减其家庭平均收入后补差)。


  四、办理程序


  (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对象的具体名单,须经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 以上成员同意,报镇政府(区管委会)核准后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村(居)委会依据批准的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相关材料送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审核,由镇政府(区管委会)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基本生活补贴经费。财政部门将生活补贴经费拨到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


  (三)镇政府(区管委会)收到生活补贴经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基本生活补贴经费拨到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收到生活补贴经费三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期满后,村(居)委会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将生活补贴发放到个人手中。


  (四)村(居)委会必须将生活补贴发放情况报所在镇政府(区管委会)备案。


  五、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印发三亚湾新城失地农民低保试点实施办法》(三府〔2005〕1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