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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文归档范围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48:05  浏览:9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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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文归档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文归档范围的规定



(2001年5月22日发布施行)


为了完整、系统地保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各种

载体的档案,提高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为本单位收集和积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档案 资料,现对公文归档范围规定如下:

一、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

凡是反映各派出机构各项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一)上级单位的文件

1.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部门颁发的关于证券工作(及非证券工作范围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批示、决定、决议、条例、规章、制度、办法、通知等文件材料;

2.上级和各级党政部门领导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3.代上级或地方党政单位草拟并被采用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

4.上级单位转发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5.上级或有关单位对本单位检查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6.上级或有关单位、部门下达的各项业务费用、指标的计划、统计数字的文件材料。

(二)本级单位的文件

1.本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及其他大型重要会议的通知、名单、日程、记录、报告、总结、纪要、重要照片、录音(像)、会议简报、典型材料、参阅材料等;

2.本单位党委会议、办公会议文件材料(包括记录、纪要);

3.本单位领导出席中国证监会或地方政府召开的会议讲话稿;

4.本单位召开的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召开的专业会议、座谈会、汇报会等重要材料;

5.本单位印发的(包括与其他机关联合印发的)各种正式文件及签发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6.本单位向上级或党政机关的请示、报告;上级机关对本机关的批复、批示;

7.反映本单位重要业务活动的简报、新闻通稿、照片、录音、录像、新闻发布会的讲稿、有纪念意义的实物、荣誉奖励的锦旗证书等; ,

8.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包括与其他单位共同办理)的情况及有关文件;

9.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形成的记录、摘要及重要信件处理结果等文件材料;

10.重大的调查研究报告、业务情况综合分析报告;

11.本单位编印的大事记、年报、简报、信息刊物、重要的值班日记、电话记录及重要的电报、电传、信件、签报等;

12.收发文(发电)登记薄、移交档案、销毁档案登记薄及有关凭证等;

13.本单位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会计预决算报表、财务报表、凭证、帐薄、统计年报等;

14.本单位关于基建工程的任务批准性文件、设计图纸、施工竣工文件以及财务、资产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

15,本单位及单位内部机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改变领导关系的文件及启用印章的通知等;

16.关于干部任免、调配、培训、调整、晋级、离退休、退职、抚恤、死亡、奖惩、名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资变动等有关材料;

17.关于商调干部的来往文书、干部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工会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

18.机关党委、团委、工会等组织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及关于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表彰材料;

19.对有关人员的审查、考核及重大事故、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材料;

20.在外事活动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计划、考察总结、会议记录、纪要、声像材料、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互赠礼品清单、工作往来文件等;

21.按有关规定应归档的死亡干部档案材料;

22.各监管对象上报的最终形成的申报材料和其他有查找利用价值的报告;

23.会计、审计、基建、纪检稽查等业务文件材料,按有关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24,其他具有参考、凭证作用、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的文件

1,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颁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工作范围,但需执行的法规性文件材料;

2.有关党政机关对本单位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

3.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与本单位联系、商洽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二、不归档文件的范围

(一)上级单位任免、奖惩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

(二)上级单位或同级单位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材料;

(三)上级单位发来的供参阅的文件材料;

(四)本单位重份的文件材料;

(五)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一般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材料;

(六)未经领导签发的文电稿,一般性文电历次修改稿(本单位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稿和领导人签字的最后定搞除外);

(七)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一般性表态、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议和意见的人民来信;

(八)本单位内部相互抄送的文件材料;

(九)为参考目的从有关方面收集的文件材料;

(十)本单位工作人员兼任外单位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一)参加上级或同级非主管单位召开的会议带回的不需要执行和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十二)本单位收到的一般性没有保存价值的宣传材料;

(十三)同级或非隶属关系单位抄送的不需要办理的文件材料。

三、对不归档文件材料的处理办法

(一)各派出机构档案部门每年在进行立卷归档时,要认真清理没有存档价值的文件材料。对经鉴定不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要进行销毁。销毁前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并要加强保管,销毁中要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遗失和泄密。销毁秘密级以上文件要按保密规定执行。销毁一般文件材料,只登记文件号,并注“销毁”字样。

(二)有些不归档文件材料,但在一定时期内仍有一定的参考利用价值可由档案部门作为“暂存卷”进行保管。“暂存卷”失去参考价值时,按不归档文件材料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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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生产血液制品定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生产血液制品定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我部自1988年组织开展了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整顿验收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努力,使各生产单位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管理、质量检测等诸多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改善,其
中部分单位已基本达到了我国现行标准,使我国血液制品的生产水平迈上了新台阶。
根据国办发(1990)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制品生产管理报告的通知》和卫生部1989—1990年组织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整顿验收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卫生部各生物制品研究所等27个单位(见附件一)(略)做为第一批国家生产血液制品定点单位本文下达后,上述单位即可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卫生部各生物制品研究所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含血液制品生产),由所在地的省、市卫生厅、局按卫药政字(90)第38号《通知》要求办理,不再另行办理血液制品生产许可证。
二、经整顿验收检查暂不合格或因扩建尚未验收的广西柳州血站等6个单位(见附件二)(略)做为第二批生产血液制品的定点单位,待整顿或扩建符合要求后再组织检查验收,合格者按有关程序和规定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三、河北、辽宁、吉林3省的血液制品生产定点问题,待与省卫生厅进一步商议后另行通知。
四、自1991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生产血液制品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进行血液制品的生产;待商定点的河北、辽宁、吉林等省应在年底前将定点意见报我部审核;整顿或扩建待验收的第二批生产血液制品单位应抓紧整顿或扩建工作,要将整顿或扩建计划报我部,如到期达不到
验收标准的单位,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方可延期。
五、凡已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血液制品生产定点单位,其产品原有的生产批准文号可延续至1991年2月底,自1991年3月1日起改用新的生产批准文号,原文号同时废止。



1990年11月7日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规定》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三亚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17日

三亚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党政群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市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是指三亚市党政群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本规定所称网上公开,是指将前款所述政务信息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三亚市党政群系统公众信息网络(以下简称政务信息网)上予以发布。
第三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有义务将政务信息在其所建立的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四条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准公开为例外。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真实的原则。
  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免费下载并在相关的政务部门使用。
第五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指导、协调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有关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是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指定本单位处理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或网络信息员,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网上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网上政务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将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报送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审核后在市政府网站(www.sanya.gov.cn)上公布。
   (一)市委、市政府、各党政群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三)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五)三亚产业导向;
  (六)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
  (七)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八)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九)各部门、各单位、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部门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一)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十二)重大突发事件的披露及处理情况;
  (十三)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四)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十五)市委、市政府认为应当在政府网上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政务信息报送系统,信息提供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报送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在其所建立的网站上公开下列与其职能相关的政务信息:
  (一)机构设置、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五)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
  (六)职责范围内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
  (七)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重要物资和服务的招投标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目录、定点供应商目录、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
  (九)因依法履行职责而掌握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十)省市一级学校的学位分布情况、各类学校录取分数线、中考和高考的准考证号码及考试成绩;
  (十一)公益彩票的收支情况;
  (十二)工作岗位的供求情况;
  (十三)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情况;
  (十四)安居房分配的终榜名单;
  (十五)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
  (十六)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重组情况;
  (十七)举行听证会的情况;
  (十八)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二十)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信息及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转载由其他主体制作的信息应当注明其来源。
  第十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政务机关内部事务;
(五)正在讨论、研究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六)政务机关对外业务办理的中间过程数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十二条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信息发布责任单位不予公开某一政务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务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的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本单位所拥有的每条政务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以及登录日期。政务信息目录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以供查阅。
  第十四条 各级档案馆应对保密期满的政务信息予以解密,并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程序。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网公开。

第三章 网站建设和维护


第十七条 市政府网站(www.sanya.gov.cn)是建立在政府网上的市政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网站,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的网站须与市政府网站相链接。
  第十八条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的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并接受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需要建设政务网站的单位,按照“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要求,由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以三亚市政府网站系统为蓝本,为各单位制作政务网站,并提供相关服务。已开通网站的部门,应遵循统一标准进行改版,并到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进行登记备案,逐步整合政务数据资源。
  第二十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党政群政务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网站的域名为sanya.gov.cn,代表三亚市市委、市政府;
(二)各部门子网站的域名由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分配为□□□.sanya.gov.cn,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区镇政府子网站应该向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格式为sy□□□.gov.cn的域名,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或英文名称字头的组合。
(四)用于商业用途的部门网站不得以gov.cn为后缀,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做好各自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并由专职或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网站内容的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多个政府部门集中办公的场所应至少装配一台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为有需要的个人查询相关的政务信息提供方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各站点内容的更新情况按季度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在市政府网站(www.sanya.gov.cn)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众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对网上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对各站点进行一次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更新率、网络安全性和公众的反映等。对评选出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在市政府网站上和本市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并作为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公开的事项未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完整的;
  (三)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四)公开的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对已变化的内容未及时更新的;
  (六)公开的内容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前款规定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由同级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职权决定。
  第二十七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拒绝在网上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务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