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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广州市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06:42  浏览:9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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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广州市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4]59号

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广州市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制定的《广州市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公安局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精神,从现在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的各项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整治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环境的突出问题,打击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安全以及各种侵扰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针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扎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为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祥和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彻底整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结合实施“净化校园文化工程”,彻底整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消防、道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打击“黑校车”、“黑出租”揽客营运师生现象。清理整顿周边违章建筑。查处取缔违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加强电子游戏及歌舞厅、录像放映厅等经营场所以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经营点、小卖部、饮食店等场所的管理。强化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屋的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应依法予以取缔。

(二)全面排查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安全隐患。对我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的各类建筑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所等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对消防设备,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和通道畅通。加强对校园危房、供电线路老化等方面的检查,对一、二类危房要迅速拆除,属于三类的要限期维修加固。加强对学校游泳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加强学校、幼儿园食堂卫生的监督,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处理, 限期整改。

(三)全面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和教职工队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普查,对违规设立的办学机构要一律限期整改,经教育行政部门验收达到办学条件和标准后再履行合法办学手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关闭或限期整改,并妥善安置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到其他中小学、幼儿园就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进行清理,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教师岗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四)严肃查处一批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件。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治安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查处一批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件,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侵害师生安全的流氓团伙和黑恶势力;逐一梳理近年来发生的针对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侦破,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重点侦破、查处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判决。

三、时间安排

(一)从现在至11月底为集中专项整治阶段,各区、县级市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市组织力量边整治边检查督办;

(二)12月初至12月中旬为检查验收阶段,市、区各级政府层层检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迎接国家和省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地人民政府、各级行政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从当前改革发展过程中社会矛盾逐步显现和治安形势较为复杂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措施,扎扎实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要将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充分保障。对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检查、指导,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管理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真正把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各级教育、公安、建设、文化、工商、新闻出版、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当地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把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指导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要按照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恶性案件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中小学校、幼儿园负责人,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坚持集中整治与经常性管理相结合,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专项整治工作要.整治一件,巩固一件,防止出现反复。要认真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建章立制,制定措施,通过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治安防控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四)加强情况沟通。要落实专人负责收集情况信息,及时上报本地开展行动的情况特别是经验、做法和效果。各地各级行政部门要及时把本部门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向教育部门进行通报,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把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做好。

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定期和不定期通报各地开展这次专项行动的情况。请各地在每月10日和20日前将本地开展专项整治的信息报送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谭华,联系电话:83185996)

(五)做好检查验收工作。从12月上旬开始,市政府将组织各有关行政部门对我市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以“明查暗访” 的方式开展,不打招呼,不发通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检查的结果将以简报的形式向全市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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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网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网络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投资信息网络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信息调查手段,强化投资信息调查工作,为建设银行项目评审和贷款决策及时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总行决定在产品行业投资信息调查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产品行业投资信息调查网络(以下简称“网络”)。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网络组织形式
第二条 投资信息网络由总行、汇总行、调查行(处)和信息员组成。总行为网络中心,汇总行由总行确定,调查行为调查企业所在地经办行和有调查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第三章 网络任务
第三条 收集、处理、传递、贮存和检索产品行业以及企业的经济信息,分析、预测企业的产、供、销、存和价格等动态情况,了解掌握企业在建工程、拟建工程的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及经济效益等。
第四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金融政策的要求,结合我行业务发展情况,开展产品行业专题调查,为引导投资方向和项目评审、贷款决策提供服务。
第五条 受理国家有关部门及企业的信息咨询,为国民经济调控和企业发展服务。

第四章 网络职责
第六条 网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总行为网络中心,其职责如下:
1 、负责全部网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通过加强联系、检查指导, 为网络正常运转服务。
2 、根据国家产业、投资、金融、财政等政策,负责对产品、 行业的宏观政策、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并不定期的向行内外发布投资信息。
第八条 汇总行受总行委托,直接对总行负责,其职责主要有:
1 、开展网络组织推动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经总行批准后组织实施。
2 、 负责汇总调查行(处)上报的《投资信息调查表》(此表按产品行业特点自行制订),加工和分析后编辑行业产品投资信息,并建立信息库备查。
3 、贯彻总行投资信息工作计划和任务,配合总行组织和进行专题调查, 反馈调查行(处)的信息需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情况。
4 、组织开展相关产品、行业的联合调查, 并根据需要向调查行(处)提供信息服务。
5 、代表投资信息网络与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
6 、负责考核各调查行(处)的信息工作情况,并上报总行。
第九条 调查行(处)是网络正式成员,对汇总行负责,其职责主要有:
1 、协助汇总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制度,并负责实施。
2 、按照汇总行的要求,开展投资信息调查工作,及时、 准确地向汇总行上报调查材料。
3 、掌握调查区域内产品、行业市场动态和相关企业情况, 并向汇总行报送分析报告。

第五章 信息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各调查行聘用一至二名兼职信息员,由各网络汇总行负责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受聘信息员的权利为:共享投资信息,填制调查表格和撰写信息资料,按质量优劣取得稿酬。
第十二条 受聘信息员的义务为:正确、及时向信息网提供调查表格和经济信息,参加网络组织的专题调查,反馈经济信息。

第六章 网络要求
第十三条 要确定有较高业务素质的专职人员负责定期的信息收集、处理、加工工作,并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信息员。
第十四条 调查行(处)在季后15天内、年后30天内将收集、处理的信息资料及分析报告,按季报、年报形式上报汇总行。汇总行在季后一个月、年后二个月完成信息汇总工作,和本网络总体分析报告一并上报总行。
第十五条 产品、行业信息发布方式由总行确定,未经总行允许或授权批准,汇总行不得自行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加强行业信息的使用管理和发布工作。
(1 )有关全行业总量数据要注意保密的原则,对产品成本、 行业发展规划等信息,不得随意对外提供。
(2 )行业性宏观综合信息,由总行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换。
(3 )根据工作具体情况, 汇总行和调查行(处)可根据总行发布的有关信息向有关部门、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七条 对调查行(处)和信息员考核主要内容有:
1 、调查行(处)和信息员按总行、汇总行的要求,按时完成工作、 信息准确、完整,并有较好的分析报告。
2 、调查行(处)和信息员撰写的产品、行业、市场等信息稿件, 被汇总行或总行采用的数量。
3 、调查行(处)和信息员按要求及时反馈信息和所起作用, 对网络建设和投资信息调查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
第十八条 对汇总行的考核内容同第十七条。

第八章 费用开支
第十九条 网络费用由各级行按现行有关财务规定处理,列入企业成本。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甘肃省饲料工业管理办法(暂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饲料工业管理办法(暂行)

 (省政府批准1985年6月12日 甘经食〔1985〕274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饲料工业是现代化饲养业的坚强支柱,为了促进本省饲料工业生产和科研,加强商品饲料管理,保证商品饲料质量,保障畜禽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饲料工业的统筹、规划及协调等行业管理工作由省经委主管。


  第三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饲料包括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全价饲料、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饲料生产、销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以及饲料科研单位,凡不作为商品出售的饲料及其加工车间,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生产





  第五条 凡县以上生产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生产要求的厂房、设备和仓库;
  (二)有必备的检测仪器;
  (三)有合格的质量检验技术人员。
  上述一、二、三款对乡、村办饲料加工厂(点)可适当放宽。
  (四)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要求,有防止有毒物质污染本厂环境的设施,同有毒、有害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第六条 饲料生产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办厂条件,经审核后发给营业执照。饲料添加剂生产单位由省级主管厅(局)会同检测单位审核同意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第七条 所有商品饲料品种必须按国家商标法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同时抄报同级经委和饲料监测机构备案。


  第八条 生产产品必须经过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方能出厂。严禁未经检验和不合格产品出厂,擅自出厂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条 根据国家颁发的各种营养标准和卫生标准拟定配方。配方须经标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布,方可生产。并制定相应工艺操作流程标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标准。


  第十条 生产饲料所含营养成分不得低于配方标准,所含有毒物质不得高于国家标准。营养成分要公开,并附印在销售产品说明书中。


  第十一条 任何生产单位不得添加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饲料添加剂,其审批手续暂按国务院批转的《兽药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章 销售





  第十二条 经营饲料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经审核后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必须销售有合格证书的产品,不得改变配方规定的饲料成分和包装、标记,不准掺混其它任何物质。


  第十四条 不准销售霉烂和变质的饲料。


  第十五条 凡外省饲料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书,经本省饲料监测机构抽样检验,符合有关规定标准,方可在本省销售。凡未经检验擅自销售者,按其情节,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饲料价格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贯彻按质论价、保本微利的原则:
  (一)用计划指标内饲料粮生产的配混合饲料的价格,应以饲料粮进价为基础,加合理的工本费和百分之三至五的利润率制订。
  (二)饲料粮的销售价格,在农村按比例收购价执行;在城市,目前按统销价供应的部分,仍按统销价供应,按议价供应部分,继续按议价供应。
  (三)平价饲料的价格,由粮食部门核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查。
  (四)议价饲料的价格,由生产饲料的企业自行制订,随行就市,参加竞争。
第四章 质量监督、检验





  第十七条 饲料监测机构是执行国家对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的法定性专业机构,本省饲料质量监测工作由甘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及各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标准局《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规定,其职责:
  (一)根据标准对全省饲料工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对市场销售的商品饲料进行抽检;
  (二)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三)承担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和产品质量论证检验;
  (四)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
  (五)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在业务上指导地、州、市饲料监测站、饲料工厂检验科(室)的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成立地、州、市、县饲料监测站,主管本区、县饲料质量监测工作。饲料监测站可先设置在地、州、市、县畜牧站内。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饲料工厂原料质量和投料配方;抽检成品质量;检查工厂质量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发现问题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县以上饲料生产单位要设立质量检验科(室),负责本单位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受省、地、市、县饲料监测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有责任反映本单位饲料质量问题。乡、村饲料加工厂(点)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由地、县饲料检测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饲料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饲料生产、销售单位及个人对饲料监测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由上一级监测机构进行技术仲裁。

第五章 科研





  第二十一条 饲料科学研究应在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以应用研究为主,以本省地方性课题为主,密切联系本省生产实际,解决生产急需,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十二条 饲料科研主要内容是:研究本省饲料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研究本省不同地区、不同家畜、家禽、鱼类、不同饲养方式的科学配方,提高饲料报酬;研究适合本省的饲料加工机械和生产工艺,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 饲料科研重点课题均报同级科委并申请科研经费。科研课题全部实行承包责任制。课题主持人应具有一定科研能力。课题主持人需同当地科研部门负责人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权、利。承包协定内容应包括课题名称、主持人、课题提出依据、研究工作内容和目标、重要措施及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科研课题进展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课题完成与进展阶段必须写出书面报告。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饲料工业主管部门给予2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犯本办法规定,生产或销售的饲料引起家畜家禽和鱼类大量死亡或畜产品危害人民健康以致中毒死亡者,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应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执行本办法规定中如有疑问,应由省经委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建立的生产、销售单位及个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