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共青团中央关于规范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的暂行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04:07  浏览:8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中央关于规范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的暂行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规范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的暂行意见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是共青团组织根据党中央印发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项青年思想道德文化教育活动。两年来的实践证明,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青少年公民素质教育,培育“四有”公民,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要把这项活动作为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深入地开展下去。今年要在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开展。为了保证这项活动健康深入地开展,逐步形成制度,对规范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活动的主体

  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的参加者是16~18岁处在成人预备期内的青年,重点是普通中学、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的适龄学生。要广泛组织适龄青年参加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力争两、三年内在全国城乡普及这项活动。

  二、关于活动的内容

  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是一个系统的教育过程,包括成人预备期教育、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成人宣誓仪式三个环节。要扎扎实实地抓好每个环节,使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在青年成长、成才的过程中留下深刻的痕迹。

  成人预备期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公民意识教育。要通过教育,使青年掌握宪法和法律的有关知识,懂得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增强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把成人预备期教育与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结合起来。还要通过生活、劳动、创造等方面技能的训练,使青年提高为社会、为他人服务的技能。 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的内容主要是组织16~18岁青年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开展“一助一”长期结对服务。参加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的时间要求在48小时以上。服务的内容和形式要根据16~18岁青年的特点和实际能力来确定,要符合社会需求。要把在成人预备期内是否参与了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作为参加成人宣誓仪式的必要条件。要努力形成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的机制和制度,为16~18岁青年参加志愿服务提供更多的机会、渠道和制度保障。

  十八周岁成人宣誓仪式的基本程序包括:升国旗、唱国歌、面对国旗宣誓、领导勉励、前辈祝愿、成人心声、颁发成人纪念物等。举行成人宣誓仪式的地点可以是当地举行重要政治性活动的场馆、烈士陵园、具有纪念意义的历史遗迹、遗址等。成人宣誓仪式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使用统一的誓词、标志和主题歌曲。举行宣誓仪式的时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每年的5月或10月。

  三、关于活动的组织领导

  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以中学团组织为主实施。街道、企业、农村团组织要积极参与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的组织实施。团的宣传、学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党委宣传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的支持、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十八岁成人教育活动协调委员会”,以加强协调和指导。

  开展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中的情况和上述意见在贯彻中遇到的问题,各地请及时通报团中央宣传部。

 




成人誓词

(领誓人:请宣誓人举起右手)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十八岁成年之际,面对国旗、庄严宣誓:

  我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积极履行公民义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服务他人,奉献社会;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完善人格,强健体魄,为中华民族的富强、民主和文明,艰苦创业,奋斗终生!

 




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标志



  标志含义:

  标志造型由阿拉伯数字“18”组成了一只鸟在奋飞的形象。“18”代表成人的年龄界限,飞鸟象征青年“羽翼长成”,成为成年公民,应当担负起宪法赋予的全部责任。两翼的四羽代表争做“四有”公民。

  标志为红色,象征热情、成熟。

  使用要求:

  举行十八岁成人宣誓仪式,宣誓人应佩戴成人标志徽章。成人标志作为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统一标志,可以在成人仪式教育的各项活动中使用。

 




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歌曲推荐曲目



推荐曲目:
1. 我们已长大       词:王持久    曲:魏 群
2. 我们已经长大      词:金 波    曲:付 林
3. 圣洁的时刻       词:张俊以    曲:孟庆云
4.这一刻         词:陈 虹    曲:肖 白
5.阳光下的誓言      词:王 健    曲:瞿希贤
6.十八岁的节日      词:晓 光    曲:艾立群
7.我们听见时光的声音   词:虞文琴    曲:孙 川
8.青春的宣言       词:黎 琦    曲:李焕之
9.长大成人        词:石顺义    曲:张卓娅
10.今年我十八岁      词:段 林    曲:晓 里
11.今天我们已成年     词:于名珊    曲:羊 鸣
12.放心吧,祖国      词:张 藜    曲:冯世全
13.今天的阳光灿烂     词:虞文琴    曲:王祖皆

使用要求:

  十八岁成人宣誓仪式,必须选用推荐的主题歌曲。推荐歌曲广泛用于整个十八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过程。

  (注: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歌曲将由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于1996年4月下旬出版发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区冰雪清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区冰雪清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发〔2010〕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城区冰雪清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鹤岗市城区冰雪清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冰雪清理管理工作,提高城区冰雪清理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城区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鹤岗市城区冰雪清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清理冰雪管理、检查和协调工作。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冰雪清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冰雪清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义务冰雪清理的意识。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冰雪清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工作,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及手段改善冰雪清理作业条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违反《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冰雪清理工作实际情况,以及冰雪清理、运输、处理成本,将冰雪清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购置冰雪清理设备和清除灾害性暴雪的经费按实际情况及时拨付,并给予保障。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冰雪清理工作责任划分:
  (一)工农、向阳两区主、次干道机动车道、桥梁等城市公共区域及无责任单位或无责任人的区域,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组织专业单位负责;街巷、居民住宅区由工农、向阳两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单位进行清理。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二)东山、兴山、南山和兴安区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主、次干道、街巷、居民住宅区冰雪清理工作。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自管的房屋、场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车站、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步行街、休闲广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独立的科技园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和城市广场内的冰雪清理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穿过城区的铁路、公路,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现场,未开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场所,由其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负责。
  (九)临街单位、工商业户负责门前责任区冰雪清理。门前责任区范围:左右为建筑物、构筑物沿路总长或产权证照标明区域范围墙基至机动车道路中心线为界。
  责任区内的道路冰雪,由责任人按规定负责清除和堆放,并由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运输和处理。
  (十)市交巡警支队负责维护冰雪清理道路交通秩序,重要路段机械冰雪清理作业时,要采取封闭或半封闭道路措施,道路两侧不准停车,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十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全市冰雪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有关责任的,按照约定内容确定责任人。
  冰雪清理工作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书面告知。冰雪清理工作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冰雪清理工作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或他人有偿承担。
  第三章 标准及要求
  第九条 冰雪清理时限及标准
  (一)作业时限。小雪:主干道1日内清扫完,2日内清运完;次干道2日内清扫完,4日内清运完;街巷路3日内清扫完,根据雪量确定清运时间。中雪:主干道2日内清扫完,4日内清运完;次干道3日内清扫完,6日内清运完;街巷路5日内清扫完,根据雪量确定清运时间。大雪:主干道3日内清扫完,6日内清运完;次干道4日内清扫完,8日内清运完;街巷路5日内清扫完,根据雪量确定清运时间。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单位、工商业户及住户必须在48小时内将冰雪清扫到指定地点(路边石以下)。
  (二)作业标准。主次干道:车行道要达到露路面、见道线、无残片、无雪带,路边石净、隔离带净;人行道要达到露道板、无雪带、无存堆;公交站点要达到无抛洒或存放残冰、污雪,在规定的时限内要清运干净,无残堆、无剩底;清运的冰雪必须运到指定的场地倾卸。街巷路:车行道、人行道要达到路面平整,无冰棱、雪包;人行道边临时堆放雪堆整齐、雪堆上无污水垃圾;单位、物业小区、广场上的积雪不准堆放在道路上,要自行按时运走。
  第十条 冰雪清理作业要求
  (一)机动车道要采取雪中清和雪停清相结合的方式,由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机械化作业清除。主要街路、重点路段遇有薄雪、薄冰、粘雪及其他清雪机械设备不能作业或作业不彻底时,临街单位、工商业户有义务组织人力清除责任区范围内的冰雪。
  (二)临街门前责任区清雪,应当采取雪中清和雪停清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清扫责任区内的积雪并归集到路边石下,由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安排拉运。
  (三)降雪期内一切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临街施工工地等)在休息日及法定假期要有冰雪清理值班人员负责冰雪清理工作。
  第四章 灾害性暴雪
  第十一条 灾害性暴雪冰雪清理时限及应急要求
  (一)作业时限。1日内清出道路,保证人员、车辆出行;主干道3日内清扫完,6日内清运完;次干道和街巷路根据雪量确定清运时间。
  (二)应急要求。遭遇灾害性暴雪时,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开展冰雪清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服从紧急清运冰雪命令,快速反应,出动车辆、设备、人员迅速到位,共同应对灾害性暴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及时清运责任区内的积雪,确保人员、车辆出行安全。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冰雪清理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融雪剂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科学使用。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主干道、快速干道、大型交通路口、坡路、环岛等容易积雪区段按照有关规范使用。
  融雪剂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统一分发,不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融雪剂。
  第十四条 实施清雪作业时,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临时交通限制,设置禁行、缓行、绕行交通标志。作业路面严禁停放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由交警部门依法将车辆拖离清雪作业区。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清雪作业车辆及现场作业人员。夜间实施道路清雪作业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示、反光标志。第十五条 冰雪清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交叉路口处、汽车站点、交通设施、垃圾箱、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周围及绿化带、花池内堆放积雪。
  (二)随意向机动车道、人行道抛撒、倾倒积雪。
  (三)随意向冰雪路面抛撒残土、灰渣或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水、污物。
  (四)随意使用融雪剂或将使用融雪剂的融后残雪堆放在树木根部或绿地上。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冰雪清理工作实行责任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冰雪清理工作应纳入市直机关工作责任制目标考评,作为对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目标考评内容之一。对未完成冰雪清理任务的,在目标考评中予以扣分。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时限或标准清除道路冰雪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或未达到清除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二)已晋升为文明单位的,按照文明单位命名权限撤销或建议撤销该单位现有最高文明单位称号;不是文明单位的,当年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比。
  (三)对未按规定时限或标准清除道路冰雪的政府机关或企业单位,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冰雪清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岗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关于修改《云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云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气象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
2002年5月30日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气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艰苦地区的气象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原第二款增加“应当”两个字并顺延作为第三款。
三、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管理大气探测、公众气象预报、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气候监测公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发布;”第(六)项中的“以及”两个字修改为“开展”。该条增加一项内容:“(七)组织管理对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原第七项修改为:“(八)参与气象科学研究,组织气象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气象科技知识普及,开展和管理与气象防灾减灾有关的气象科技服务;”第八项的序号顺延为第九项。
四、第八条增加一项内容:“(七)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和防御工作;”第七项、第八项的序号顺延,并将第七项修改为“城市环境气象工作;”
五、第九条第二款调整为第十条第一款。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
“公众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气候监测公报等专业气象预报。”
七、第十四条中“改变播发时间或者内容”修改为“改变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发布该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同意。
八、第十五条修改为:“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公共场所电子屏幕等传播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其内容。
“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应当征得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同意,并从其收益中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
九、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的“邮电”修改为“电信”。
十、第十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和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等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
“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或者申请者承担。”
十一、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飞行管制、民航、电信、交通、公安、保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有关工作。”
十二、第二十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
十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气象台(站)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用户需求开展气象有偿服务。
“气象有偿服务的范围、项目、收费等,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镇建设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经论证确认会破坏气候资源、导致气候灾害的,不得审批立项。”
十五、第二十四条修改后分两款表述:“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部门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诉讼、保险等活动所需的气象资料,由气象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提供。”
十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
“气象计量检定机构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以及防雷工程的技术服务工作,由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可以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单位进行。
“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的不得交付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修改后作为第二十七条。
十八、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真实、科学、公正。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根据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修改后作为第二十八条。
十九、增加两条,其内容为: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单位,不得从事防雷工程的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该条中“由县以上气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根据不同情节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修改为:“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中“转发其发布的气象信息进行经营性活动的”修改为“传播其发布的气象信息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第(四)项修改为:“(四)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审查的;”并在该条中增加四项内容:
“(五)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六)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七)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或者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八)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单位,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该条中“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情节严重又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第三十条中的第二部分的内容不必规范,故删去。
二十三、“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气象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或者贻误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事故,或者丢失、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气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