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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59:41  浏览:9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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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七月十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常委会(2003)15号会议纪要精神,组建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为市政府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1、原市建设委员会直接承担的有关城市管理职能;
  2、原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直接承担的有关城市管理行政职能(包括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管理职能,下同);
  3、路灯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城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起草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市政公用(包括市政府明确的有关城市河道、公共客运、供水、燃气、供热、公共照明等,城市绿化暂不划入,下同)、市容环卫等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综合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考核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各行业协会的工作;配合市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编制城市管理专项资金及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年度维护和专项整治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及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景观(包括城市形象、夜景照明,下同)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渣土和犬类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有关生产、服务、安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参与和城市景观有关的建设项目相关设计方案的会审。
  (六)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设施完好状况监督和安全监督;负责组织市管的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大修工作。
  (七)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水平测评与城建项目后评估;参与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相关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会审工作;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接收与管理的交接。
  (八)负责市政、公用、环卫行业运营、作业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市政、公用、环卫行业经营和作业招投标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包括地下管线)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共客运经营权的有偿使用。
  (九)负责全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和水质管理;受委托负责城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核发取水许可证;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承担杭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市城市管理信息和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行业应急情况的处置;负责组织城区防汛、排涝、抗台、抗雪等市政设施的抢险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管办设8个职能处室(正处级):
  (一)秘书处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草拟机关各项工作计划、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信访、接待及有关会议工作;负责机关计划生育、爱国卫生、办公自动化、目标管理和考核、对外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规划处(督查处)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生产、服务、安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科技发展规划和城市管理信息工作规划;综合组织、协调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城市管理重点工作;制定城市管理测评、评价与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县(市)城市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处
  负责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全市“洁化”工作;负责渣土和犬类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市容、环卫设施完好状况监督;参与编制市政、市容、环卫年度维护和专项整治经费计划,并负责实施和监管;组织实施市政、市容、环卫基础设施的维护性、恢复性等小型改造、整治项目以及应急抢修项目;组织协调畅通工程、交通改善工程等专项整治项目;负责占用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和涉及市容管理与市政、环卫设施管理的有关行政审批工作(不含涉及城市景观的有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城建项目后评估;参与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相关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会审工作;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接收与管理的交接;组织城区防汛、排涝、抗台、抗雪市政设施抢险工作;指导各区、县(市)的市政、市容和环卫工作。
  (四)市场管理处(杭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市政、公用、环卫行业运营、作业市场的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制定市场规则,监督市场准入,规范市场行为;负责市政、公用、环卫行业经营和作业招投标管理;负责市政公用(包括地下管线)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共客运经营权的有偿使用;负责全市公用设施(含管线)完好状况的监督;参与编制公用事业建设计划;负责与占用公用设施有关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公共客运、市政(道路、桥梁、河道、隧道、排水、排污)、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负责对进入市政、公用、环卫市场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市场行为、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全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和水质管理;受委托负责城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核发取水许可证;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承担杭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处室制定市政、公用、环卫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公用行业应急情况的处置;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设施建设进行审核、审批;负责协调、指导各县(市)的公用行业管理工作。
  (五)城市景观管理处
  负责组织制订改善城市形象、城市景观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城市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政策性措施;参与和城市景观有关的建设项目相关方案设计的会审;指导重点区域、景区、广场及重点建(构)筑物的照明设计方案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亮灯工程建设;负责制订和实施市区重点区域夜景照明监控方案,督促和协调夜景照明实施情况;负责户外广告、宣传牌、标志牌及各类与城市景观有关的公共设施设置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城区景观、亮灯和公共照明管理工作;承担杭州市形象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专项资金及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年度维护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规费的征收工作,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城市管理重大举措的事项进行资金安排和调配;负责城市管理资金平衡和计划调整;组织市政养护、环卫保洁等定额编制;对直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汇总直属单位财务、审计报表和城建统计报表,做好统计分析;指导和监督检查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
  (七)政策法规处
  督促检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起草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性措施;组织起草供水、供热、燃气、公共客运、市政、市容环卫等行业的法规、规章草案和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属各部门,各区、县(市)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参与查处涉及管网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和违章建设行为;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对外法制宣传和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法制等重大课题的调研;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改革工作。
  (八)人事处(组织处)
  负责机关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组织、宣传、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管办编制为50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市城管办人员编制可暂时按成立时的实有人数确定,今后人员逐步分流到50名以内。在此期间,除组织调任、安置的干部以外,其他人员原则上只出不进。
  (二)将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杭州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和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划归市城管办管理,为市城管办直属的相当正处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均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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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交〔2012〕895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队伍建设>》(沪府办【2012】36号)文件的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并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考核依据。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与监督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部门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市、区(县)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市建设交通委或者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监督机构人员。

  第四条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对全市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综合协调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具体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对全市工程监督机构的业务协调。

  本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所属专业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监督机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配置

   1、具有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2、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有独立的对外挂牌和对外监督印章;

   3、有固定的质量安全监督经费来源;

   4、有相对独立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面积应当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

   5、配备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和专用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执法车辆等;

   6、有健全的质量安全监督和内部管理制度;

   7、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二)人员配置

  1、监督人员的数量,应当保证监督机构正常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能,满足受监工程量和监督频次的要求,同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职能、地域面积等因素。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监督人员的专业配置,应当满足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要求;

  3、监督机构应当设置监督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监员、监督员和助理监督员等岗位职级。监督机构可根据管理需要,增设其他相应岗位;

  4、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占本机构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第三章 监督人员基本条件

  第六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监督工作。

  (一)资格条件

  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本规定实施前已连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满5年的,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二)业务能力

  熟悉掌握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练掌握并运用采取相关行政措施的程序和方式。

  (三)综合素质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廉洁自律,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监督机构负责人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第八条 监督机构安全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取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监督工作8年及以上,或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并有2年及以上监督工作经历的;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及扎实的专业知识,具有指导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业务的能力。

  第九条 监督机构主监员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监督工作5年及以上,或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有2年及以上监督工作经历的;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及扎实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监督机构监督员除满足第六条外,还应当符合从事监督工作1年及以上的条件。

  第十一条 满足第六条基本条件的监督人员,从事监督工作未满1年的,为助理监督员。

  第十二条 各级监督人员的岗位权限设定原则如下:

   (一)整改通知单,应由监督员(含)以上监督人员签发;

   (二)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应由主监员(含)以上监督人员签发;

   (三)监督计划,应由监督技术负责人签发;

  (四)监督报告、责令停工单,应由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

  (五)复工单,应由所对应行政措施单(局部暂缓施工指令单或责令停工单)的同级岗位权限的监督人员签发。

  

第四章 监督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市安质监总站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业务指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的监督工作手册;

  (二)组织开展对监督人员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

  (三)制定工程监督信息化要求并推进相关工作;

  (四)每年对监督机构年度工作业绩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市安质监总站对全市工程监督机构业务协调,是指对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相关的跨区域、多专业的综合性重大重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十五条 市安质监总站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本规定第五条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三)所监督区域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情况;

  (四)三年业绩评价排名情况;

  (五)其他有关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 对考核中发现未履行监督职责,或者不具备履行监督条件的监督机构,责令监督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由委托其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整改后,由委托其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安质监总站提出重新考核的书面申请,重新进行考核。

  

第五章 监督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市安质监总站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公路工程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每两年组织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监督人员岗位考核通过后,方可从事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监督人员岗位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职责履行情况包括:执行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监督人员监督行为的规范性、监督处理力度与现场实际状况的匹配性等内容;

  (二)监督人员基本条件符合情况;

  (三)参加和通过每年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情况。

  第十九条 监督人员的岗位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第六条有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

  (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影响恶劣的重大公共事件;

  (四)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的;

  (五)未参加或者未通过每年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的;

  (六)其他失职或者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对岗位评价不合格的监督人员,属素质能力存在缺陷的,责令调离监督工作岗位,重新参加培训,合格后方可调回到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