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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29:11  浏览:9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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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政办[2006]23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一日



自治州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实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
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
空法》及《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细则》的
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是指用于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的警报
信号的发放、控制设备及相关的通信、供电线路、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组织州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
理的实施,并制定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二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置和安装

(一)州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确定安
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设点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被确定安装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高层或多层建筑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
产权单位为设点单位。

(二)设点单位应为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设点单位
要求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时,应当向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的书面答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
设施的费用由设点单位负担。

(四)设点单位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时,
权属变更当事人应当办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及维护管理责任移交手续,
并到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一)设点单位根据州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标
准,负责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指定人民防空警报设
施管护人员,确保防空警报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无线电管理、电信等部门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和
应急调度方案,定期对线路进行测试,在战时或遇到突发事件时,保证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线路调用,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息。

(三)供电部门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

第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鸣放

(一)自治州防空警报信号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分为预备警报信号、
空袭警报信号、灾情警报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四种。

预备警报信号:鸣放36秒,停24秒,重复三次为一个周期(时间
为3分钟);

空袭警报信号:鸣放6秒,停6秒,重复15次为一个周期(时间为
3分钟);

灾情警报信号:鸣15秒,停10秒,鸣5秒,停10秒,反复3遍为一
个周期(时间为2分钟)。

解除警报信号:连鸣3分钟(时间为3分钟)。

(二)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属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
其相同或者近似频率的音响信号。

(三)警报信号的鸣放由州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实施。州人民防空
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警报信号试鸣,并在试鸣五日前发布公告,各新闻
单位应义务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四)确定每年9月18日为自治州防空警报信号统一试鸣日,特殊情
况除外。

第五条 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对州域内设点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
设施管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和奖励;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
报设施的,或设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或者失职造
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依法予以查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同时巴政办字
[1991]32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设备维护标准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设备预检项目和周期

3、警报设备维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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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0日   证监发字[1997]8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吉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

监发字[1997]8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的有关

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

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

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

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会。

 



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企事业单位自身网站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药督局


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企事业单位自身网站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随着电子信息化水平的提高,相当一部分药品、医疗器械企事业单位创办了自身的网站。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近千家网站对外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这些网站的开通运行,一方面促进了药品、医疗器械企事业单位电子信息化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一些严重的问题,主要是:一些网站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开办;违规开展药品电子商务;有的网站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时,夸大功能主治、删节禁忌症,误导消费者。在加强综合性网站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企事业单位自身网站的监督管理,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6号令)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实行备案管理。”以及“拟提供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的应按有关规定另行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各药品、医疗器械企事业单位开办网站必须依法定程序,经药品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办。经了解,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药品、医疗器械企事业单位开办的从事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的网站,并没有备案审核或提出专项申请,这是不允许的。经研究决定,上述网站须在2002年7月31日前依法完成审核或专项申请等开办手续,过时未办的将依法给予查处。

二、各药品、医疗器械企事业单位所办网站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的必须依法定审批标准进行发布,确保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擅自修改删节,特别对当前突出的药品、医疗器械网上发布的夸大功能主治疗效虚假信息,更要严加查处。另外,各网站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药品、医疗器械网上交易服务。网上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网下违法行为一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查处。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164号)规定:“若申请单位与其网站为异地的,应在网站所在地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手续。”通过一段时间的管理实践反映出,各省级药品监督部门实际操作起来较为不顺。因为电信管理部门是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进行管理的。为便于监管且同电信管理部门协调一致,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不论其网站是否与申请单位在一起,一律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从事的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初审,对其从事的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其它仍按国药监市[2001]164号规定执行。

四、各地应切实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今后如发现末经审核擅自从事该项服务的要立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会同当地电信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查处。

请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所有药品、医疗器械企事业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