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0:06:50  浏览:86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6〕7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新余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个人和经营者在日常生活、经营以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特种垃圾。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袋装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使用垃圾袋进行盛装、投放、收运的活动。

第三条 凡城市市区范围内均实施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实施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和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袋装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经营性收运服务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㈠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㈡拥有专用的密封运输车辆,并与生活垃圾处理场管理部门签订了垃圾处置合同;

㈢无垃圾密封运输能力,但与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管理部门签订了垃圾中转合同。

第六条 生活垃圾袋装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工:

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袋装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㈡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生活垃圾袋装工作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生活垃圾袋装工作按层级分别由村小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七条 生活垃圾中转站、收集点等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

第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居民住宅小区、大型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办公楼和各类市场,应当按照市城市规划规定的标准,由建设单位负责配置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并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投资。

第九条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大型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未配置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或原有环境卫生设施不适应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配置或改造,并应达到规定的标准。

配置或改造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应当按下列分工各自负责:

㈠单位、个体工商户由其自行负责;

㈡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业主管理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该物业管理的居民区全体业主负责;

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㈣大型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的更新、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使用垃圾袋收集、盛装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投放和收运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单位、居民区、大型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和各类市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袋装包扎置于袋装收运设施内,由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按规定的时间收运;

㈡临街单位、个体工商户、店铺、摊点及其它服务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自配垃圾容器,袋装包扎置于室内,每天按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上门收集垃圾的时间送入环卫车内。

第十三条 对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应向环境卫生管理单位申报,按其核准的时间投送到指定的收集点,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组织专项收运。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㈠已确定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区域不实行生活垃圾袋装;

㈡在袋装生活垃圾中混入危险废物、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及液体垃圾;

㈢使用破损袋盛装生活垃圾;

㈣损坏已投放的生活垃圾袋;

㈤损坏袋装生活垃圾收运设施;

㈥收运服务单位收运的垃圾不运至市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设置的专用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袋装生活垃圾应按定时、定点的规定,及时收集、中转、清运,不得积存。

第十六条 袋装生活垃圾清运工作必须使用密闭和专用车辆,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不得沿途撒漏或任意倾倒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侮辱、殴打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管理人员和收费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有关收费按《新余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服务费征收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仙女湖风景管理区、新余经济开发区、新钢公司、铁路管理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8年2月14日印发的《新余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余府办发〔1998〕17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使实验研究、检测结果和安全试验正确可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用于各种动物实验或作为生物制剂原料的小鼠、大鼠、地鼠、豚鼠、兔、犬、猫、鸡、猪和非人灵长类等常用动物及用于科学实验和检测的其它动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一切实验动物及与实验动物相关的笼器具、饲料、垫料、设备等一切支撑条件的研究、生产领域。
第四条 本规定由省科委组织实施。省科委可委托有关部门从事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于实验动物的建筑设施应合理布局,其空间组合、内外环境条件、设备设施、日常管理等,均应符合科学要求,逐步达到标准化、系列化。
第六条 用于实验动物的饲育器具、设备,实验动物的饮水和饲料的配制、成殂、包装、运送、灭菌与保存,应符合各类、各系、各级实验动物所需要的标准,确保卫生和营养要求。
第七条 实验动物的保种、繁育方法应与各类、各系、各级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学、遗传学监测控制报告和繁育记录相符合。
应用实验动物进行实验、安全评价和药品检定或制作生物制品等单位,也应具备相应的饲养条件。
第八条 实验动物的引入或输出,除应符合国家动植物检疫规定外,还应符合实验动物的特定需要与技术要求,并持有必要的证明和记录。
第九条 各实验动物机构应由其单位技术部门领导,机构内部的总体管理、经费使用、人才培养、繁育规划、统计核算、工作方式、操作规程、监控分析、设备维修等方面,应建立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各实验动物机构,应向省科委申请单项或多项实验动物认可合格证。
第十一条 省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经常对各实验动物机构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凡不按本规定所做的实验及发表的检测结果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凡使用未经认可合格的实验动物者,有关部门应停止对其研究项目继续拨款,对其研究结果不予承认。检定或评价报告视为无效。药品、生物制品或其它产品均属不合格。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省科委及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1)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直至吊销其实验动物认可合格证。
(2)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应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对发生疫情不报,或因防护措施不力而造成疫病扩散和人员致伤、中毒、患病等严重损害的实验动物机构和个人,应追究其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8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了贯彻今年“继续整顿金融秩序,稳步推进金融改革,严格控制信用总量,切实加强金融监管”的金融工作方针,现就整顿结算秩序、深化结算改革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结算制度,维护结算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结算制度,是规范结算行为和畅通汇路的重要保证,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认真贯彻,严格执行。不得因本身利益或借口资金问题压票、退票,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以资金管理为名或其
他借口对企业单位付款设卡干预;不得为占用汇差和其他原因不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不得违反规定不向人民银行移存签发的大额银行汇票资金;不得为汇款单位套取现金而签发现金银行汇票;不得利用本行优势搞行际壁垒,拒绝代理或受理他行的正常
结算业务;不得乱拉客户多头开户并放松管理和结算监督;不得为本系统或地方利益自行制定违反统一结算制度的“土政策”;不得违反规定乱收开户、结算手续费。
二、认真执行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转汇的规定,加强汇差资金管理。实行专业银行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和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是增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能力,保证正常支付和资金清算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行对此要抓好宣传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调整充实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业务量增长的需要。专业银行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转汇和通过人民银行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人民银行要加强监督检查,专业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额汇
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人民银行对其按每笔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专业银行签发5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款,三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人民银行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向外
签发银行汇票。汇票解讫划回签发地人民银行后,签发行仍未移存资金的,按签发空头支票处以5%的罚款。
专业银行要加强汇差资金管理,及时调度资金,按照规定备足备付金,提高清算能力。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消化历年形成的汇差资金占用。实行行长责任制,逐级下达压缩任务和指标,按月考核,督促基层行处分期消化。
在资金紧张、难以保证支付和资金清算的地区,可实行清算准备金制度。清算准备金按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各项存款的一定比例或清算量的大小缴存,由人民银行票据交换所统一管理,专户储存,调剂使用。清算准备金的使用范围只限于同城票据清算资金不足时的短期融通,期限
一般为一至五天,最长不超过十五天。
三、切实贯彻《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保证邮政汇款的及时兑付。各级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要树立全局观点,把贯彻《邮政汇兑资金清算办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抓好。凡规定由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代理邮政汇兑业务的县、市,有关银行必须认真做好代理工作,按
规定及时上划资金,尽量缩短清算周期,加快清算速度。对兑超量大的县、市邮电局直接向人民银行提取现金的和基层邮电局、所通过人民银行办理邮政汇兑资金收付的,人民银行要尽量在时间和工作安排上提供方便,保证现金的及时供应。确定委托农业银行运送现金的,农业银行应积极
承担和配合,根据邮电部门确定的用现计划、运送时间,安排好运送工作,确保县以下邮政汇款兑付的现金需要。
四、继续实行结算工作责任制,强化结算监督。各行要把实现结算秩序根本好转作为结算管理的重要任务和衡量各行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要把结算工作切实摆上位置,加强领导,常抓不懈;要建立结算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主管行长(主任)、会计处(科)长负责制,采取
权责利相结合的考核办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管理松弛,结算秩序混乱,严重违章违纪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人民银行各级会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强对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结算制度的监管。监管的范围应主要放在结算制度的执行、结算管理和帐户管理方面。监管的方法可采取经常性检查、结算举报、社会监督,查处结算违纪案件。对违反规定,不
执行结算纪律的,要严格进行处罚。
为了有效地纠正当前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今年第三季度要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结算纪律大检查,本通知第一项所列各项内容是这次检查的重点。检查采取各行普遍自查,上级行复查、省际交叉检查和人民银行组织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各行要在9月底以前将检查情况报各自总行。对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在严格按照《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为及时反馈整顿结算秩序的动态,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结算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建立重点联系行制度。总行确定哈尔滨、沈阳、武汉、南京、广州、山东济南、安徽合肥、云南昆明、河北沧州、湖北襄樊、湖南益阳、陕西咸阳的人民银行为整顿结算秩序重点联系行。通过
与重点行的联系,推动整顿结算秩序的工作。
五、积极推广票据使用,扩大银行转帐结算。大力推行商业汇票。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要按照商业汇票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办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要广泛宣传,使企业单位掌握商业汇票的用途、特点和使用方法。要组织各企业单位选用商业汇票,对于企业单位根据
经济合同发货,先货后款的,应尽量组织其使用商业汇票,使企业建立正常的商业信用和商品交易秩序,增强货款回笼的能力,减少货款拖欠。各专业银行要打破系统封锁,并安排一定的资金,积极开办系统内和跨系统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促进票据流通。人民银行要在基础货
币的投放中减少信用放款,增加再贴现资金的比重,将额度落实到分行,办好再贴现,促进商业汇票的使用。
扩大支票的使用范围和对象。为方便交易活动,减少现金使用,要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以大城市为中心,向毗邻市、县幅射,扩大同城票据交换的覆盖面,在经济区域内使用支票。总行确定先在上海、广州、武汉、沈阳、长沙、海口等城市进行试点。要扩
大支票的使用对象,为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银行开立帐户提供方便,对具备条件的推行使用转帐支票。总行先在上海、广州、深圳、武汉等城市进行试点。对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银行要积极宣传和方便其使用贷记支票。要充分发挥支票的票据功能,逐步推行支票背书转让,促进支票的流
通。各试点城市的人民银行应会同当地各专业银行制定方案和实施细则,并积极做好宣传、组织等各项准备工作。
推行银行本票。大中城市要开办银行本票,在同城范围内使用。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个人需要支取大额现金用于购买商品和进行其他经济活动的,银行(含储蓄所)可以开给本票,并保证支付。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在付款期内可以背书转让。银行定额本票由原来的人民银行发行、专业
银行代为发售,改为由专业银行直接签发。签发银行本票收取的款项,按一般存款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总行先在上海、广州、深圳、武汉、沈阳、哈尔滨、南京、重庆进行试点。其他地区需要试点的,应报总行备案。
人民银行要积极为综合性银行或区域性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畅通汇路,为其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六、扩大电子联行的覆盖面,改变电子联行操作手段。为提高电子联行的运行效益,加快资金周转,要扩大电子联行的覆盖面,1994年要扩大到400个入网行,同时要尽量增加入网的业务量,入网城市跨系统和系统内的大额贷记支付业务均应纳入电子联行;要逐步解决制约电子
联行工作效率的“瓶颈”问题,各地人民银行的收发报行与专业银行的汇出汇入行之间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采取交换磁介质和联网的方式,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编押、核押。今年5月将在第六批试运行的99个分支行开始实行计算机编押、核押的试点,并在今年选择部分城市进行交换磁
介质和联网的试点。
通过结算秩序整顿和深化改革,今年要达到以下目标:(一)有效制止随意压票、退票现象;(二)清算纪律得到加强,减少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的大额转汇和拖延移存汇票款的行为;(三)全部取消自行制定的“土政策”;(四)减少结算纠纷和案件;(五)推广票据使用,加大
转帐结算比重。



199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