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21:39  浏览:8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政办〔2006〕68 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生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生活补助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 年 四 月 十 日

武汉市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
生活补助暂行办法

第—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业劳动模范的关心,切实解决其生活困难,使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是指由农业主管部门推荐参加评选并经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农业劳模)。
对本市农业劳模的生活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总工会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农业劳模的生活补助工作。
农业、财政、劳动保障、统计、卫生、民政、审计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协同市、区总工会做好与农业劳模生活补助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农业劳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生活补助:
(一)现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二)年收入低于所在区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
第五条 农业劳模的生活补助标准为:
(一)男 60 周岁以上、女 55 周岁以上的,以所在区农村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本人收入基数,补齐至所在区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其计算公式为:年补助额 = 上一年度所在区农村人均纯收入 -所在区农村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男 60 周岁以下、女 55 周岁以下的,以其家庭上一年度人均实际收入为本人收入基数,补齐至所在区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其计算公式为:年补助额 = 上一年度所在区农村人均纯收入 -劳模家庭上一年度人均实际收入;
(三)男 60 周岁以下、女 55 周岁以下,经劳动保障等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补助。
第六条 农业劳模生活补助金的发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区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上一年度本区农业劳模本人实际收入及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进行测算和审查后,向市总工会提出给予生活补助的名单;
(二)市总工会对各区总工会提出的给予生活补助的农业劳模名单进行审核,认定符合补助条件的,交由所在区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给予生活补助的农业劳模名单和具体发放金额;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总工会提出的给予生活补助的农业劳模名单和补助金发放金额,向各区财政局统一拨付补助金;
(四)由各区总工会将补助金发放给农业劳模本人。补助金每半年累计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上半年为 6 月底之前、下半年为 12 月底之前。
农业劳模本人认为符合生活补助条件,而所在区总工会未报其名单的,可持证明符合补助条件的资料,向所在区总工会申报,由区总工会上报市总工会进行审核。
对各区总工会公示的拟给予生活补助的农业劳模有异议的,由区总工会提请市总工会复查认定。
第七条 各区总工会应对当年度农业劳模生活补助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次年 3 月底之前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八条 农业劳模受到党内撤职、留党察看、行政撤职、留用处分,或被刑事处罚,或被撤销劳动模范称号的,自受到处分或刑事处罚或撤销劳动模范称号之月起,由市总工会取消其生活补助资格。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生活补助的,由市总工会提请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生活补助金。
第九条 市、区总工会应加强对农业劳模生活补助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 农业劳模因患重大疾病或遇突发性灾害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除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生活补助和享受《武汉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政策外,还可按《武汉市困难劳动模范补助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特别救助。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总工会反映。
市总工会应自收到反映之日起 15 日内对所反映的事项调查处理完毕,并将处理情况回复反映人;因情况特殊,调查处理的时间可延长至 30 日。
第十二条 市、区总工会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农业劳模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本办法中所指的“农村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用《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
本办法中所指的“农业劳模家庭上一年度人均收入”,按市统计局有关农村住户可支配收入办法计算。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农业劳模生活补助金具体发放计算时间为2006 年 1 月 1 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通过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相关事宜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事宜,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申请办法

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于2012年7月5日9时至15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从网上提交。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居住地、户籍地或工作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申请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须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申请人大学毕业后户口已迁回原籍,且原籍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申请人自行选择内地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

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于7月21日至27日,前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2份);

(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三)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

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省属单位下属企业限期治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74号


关于省属单位下属企业限期治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环保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该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规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依法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

你局请示中所指 广东省三水石膏矿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该矿负责人的管理和财产所有权属省建材产出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可认为该矿属省建材产出集团有限公司直辖管辖的企业,而不属于省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对该矿及其下属企业的限期治理,应由其所在地市或县人民政府决定。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