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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3:32:42  浏览:8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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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5〕1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及时平抑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称《价格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干预措施,是指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非常时期,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省人民政府依法在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采取的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价格干预措施实施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价格干预措施实施的有关工作。
新闻单位应当对实施价格干预措施进行宣传,对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工作,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完善价格监测网络和价格监测预警制度。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价格监测资料,不得迟报、拒报、谎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第五条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非常时期,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在当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跟踪监测:
(一)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
(二)居民基本消费品和服务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5%或者10日内上涨3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
(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一次性涨幅超过10%或者10日内上涨2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
居民基本消费品和服务、重要生产资料的具体品种,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和上涨幅度;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原因、趋势、后果和社会反应;
(三)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四)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下列警情之一时,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迅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
(一)紧急警情: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消费品和服务价格10日内上涨50%以上,或者重要生产资料价格10日内上涨3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市场供应紧张,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很大影响。
(二)特急警情: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消费品和服务价格10日内上涨100%以上,或者重要生产资料价格10日内上涨5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确认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紧急警情或者特急警情后,可以决定在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省人民政府作出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决定后,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地域范围、商品或者服务品种和具体措施。
第九条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商品的生产、调运和供应工作,保障有关商品正常生产、流通和有关服务的正常提供,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供求、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有关商品和服务,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价格监测,每日将价格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遇有紧急情况的,应当随时报告。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有权采取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等措施,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经营者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3日内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紧急警情或者特急警情消除后,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省人民政府作出解除价格干预措施的决定后,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可以处以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限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于发现或者举报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警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对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价格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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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人考中心函[2003]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20号)精神,为做好2004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2004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做好各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接本通知后,请即着手组织考试报名工作,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或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报考条件未做更改。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可以滚动);报考2科(免试2科)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三、考试管理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考试有关信息代码不变。

  四、请严格按照试卷预定单格式填报试卷订数,并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试卷预定单(附件2)一式两份,报我中心。

  五、“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考试时由各省级人事考试中心给每位考生配发2张16开草稿纸,考后收回。其余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

  六、阅卷工作由各省(区、市)组织实施。请按要求及时做好评卷工作,并于2004年7月底前上报成绩信息。

  七、有关考试教材的事宜请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联系。

  八、考务费暂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计价费[1998]1060号)规定每人每科8元的上缴标准执行。

  九、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各地请将值班电话于考试前一周告我中心。考试期间,有关考务问题与我中心联系,有关试卷内容方面的问题与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培训部联系。

  联系电话: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010)64401052,64401087;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培训部(010)88364988,68346982

  附件:1.2004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3110301.doc
     2.2004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略)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7月31日 财税〔2002〕11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的统一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暂不缴纳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