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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22:26  浏览:9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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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营口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日

营口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维护体育市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体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参与体育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辖区内体育市场发展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三)建立和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四)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五)监督、检查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依照本规定独立查处或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核发专业岗位证书。
公安、工商、城市规划、卫生、环保、物价、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体育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体育服务为宗旨、体育经营为手段、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门市场。
第五条 体育市场管理范围包括:
(一)营业性的体育健身、娱乐;
(二)营业性的体育竞赛、表演;
(三)营业性的体育培训;
(四)营业性的体育技术信息;
(五)营业性的体育活动场所;
(六)体育集资、赞助、广告、彩券及其它经营活动。
第六条 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项目包括:
(一)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运动项目;
(二)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开展,在国家体育总局的指导和有关体育项目协会的具体组织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及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第七条 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为完成全民健身计划和培育优秀体育人才服务,对在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益性体育场所和设施完好的义务,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所和设施。鼓励和支持体育经营者投资体育场所和设施的建设。
第十条 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体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一)工商执照复印件;
(二)体育经营场所的地点和房屋使用证明材料;
(三)符合技术标准的器材设备的证明材料;
(四)必要的规章制度;
(五)经过岗位培训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况证明;
(六)名称、场地、项目等发生变更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到体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经营省内跨市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举办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市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严禁渲染暴力、色情、淫秽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利用体育比赛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
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进入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
第十四条 禁止酗酒者、精神病患者进入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
第十五条 经营性体育活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按财政、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严禁非法牟利,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十六条 体育市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检查体育市场时,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经营,自觉接受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体育市场各有关管理部门对群众的举报要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检举、揭发体育经营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凡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开展正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条 经营者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自主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擅自收取费用、无偿占用或使用经营场地和劳务。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有维护经营场所秩序,制止打架斗殴、起哄闹事或其他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和维护从业人员人格尊严不被侵犯、营业场所设施不被破坏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检查。对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经营者应主动配合,提供有关证照、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碍和拒绝。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要维护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秩序,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保证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安全、卫生,防止环境污染。
经营性体育活动场所的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凡不适于未成年人参与的项目,经营者不得准其参与。
第二十五条 在各种体育健身站、院等场所进行社会体育活动指导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业务培训,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体育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经营者的过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应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发生争议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体育市场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予以处罚:
(一)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
(二)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 不具备相应资格,从事社会体育指导活动的;
(四) 允许未成年人参与不宜其参与项目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挠、抗拒、伤害体育市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体育市场执法人员应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21日市政府印发的《营口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营政发[200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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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龙政办[2004]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资金扶持与监管、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农办、财政局制定的《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办[2002]94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Ο四年八月十九日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二○○四年八月)
                  市农办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市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参照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卫生标准的项目,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造成环境污染,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龙头企业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粮食、畜牧、蔬菜、竹业、水产、果茶、食用菌、花卉等农产品加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如属集团公司的农产品经营收入须占集团公司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
  (二)投资经营规模较大。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年产值和带动农户能力居本市同行前列。市级龙头企业分为骨干企业、重点企业、苗头性企业。骨干企业,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2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数在1000户以上;重点企业,年产值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15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1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数在500户以上;经论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辐射面广、对农民增收拉动力强的苗头性企业进行适当补助。
  (三)企业资质好。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产品转化增值力强;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带动能力强。在本市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辐射带动本市农户面广;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服务,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五)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企业能依靠科技进步,应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开发生产名、特、优、新名牌产品,产品质量好;企业或生产的产品通过ISO或其它质量体系认证,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名牌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的形成;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六)企业制度健全。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形象良好,骨干与重点龙头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
  第六条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标准的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申报,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提供如下申报材料和证明:
  (一)在有效期内经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检)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骑缝章。如属集团公司的还须提供各子公司的审计(检)报告和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减免税企业需提供减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由农业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情况证明(养殖类由畜牧水产局出具,种植类由农业局出具,竹业花卉类由林业局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五)由金融部门出具的信用情况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企业提供上述材料和证明时,需复印件一式五份,市、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和申报企业各一份;原件经市农办、财政局验审后归还申报企业。
  第八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3月15日。

                第三章 龙头企业的认定

  第九条 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六个基本标准”和“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逐项进行认真审核;在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召开评审会(做好会议记录),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签署意见;经县(市、区)政府或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市农办、财政局。
  第十条 市农办、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随机抽查部分项目。对弄虚作假或不配合检查、不提供真实财务会计资料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
  第十一条 市成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评审会。由市农办、财政局组织召开会议,对各县(市、区)推荐上报经复核的龙头企业进行研究论证,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农业调度会研究确定后,将初步认定的骨干、重点龙头企业在《闽西日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无检举或经查反映问题无事实依据,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
  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分补助经费和贷款贴息两种。
  第十四条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研发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和营销服务。
  (一)研发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主要指企业从事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引进本行业的国内外优良品种或先进技术,以及在基地、农户中大面积推广先进技术或优良品种。
  (二)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主要指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和岗中培训,以及对基地农户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三)营销服务主要指企业申请通过ISO、HACCP、FAD、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质量论证,获得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商标,以及产品新营销网络建设。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重点用于加工带动型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新上项目、扩大生产、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等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申报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在申请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补助时,只能在补助经费和贷款贴息中选择一种,不得同时申报。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以正式文件向所在县(市、区)农办、财政局申报;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会审后再正式行文向市农办和财政局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报财政扶持项目补助经费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1、企业研发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申请补助经费的,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填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文本”。
  2、企业为农民提供技术培训申请补助经费的,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和培训计划,填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文本”。培训计划写明培训的理由、时间、地点、内容、规模、预期效果、经费预算、资金来源和要求补助金额。
  3、企业通过ISO、HACCP、FAD、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质量论证,获得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商标申请补助经费的,须提供上年度或本年度获得的各种质量和品牌论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项目申请报告,填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文本”;企业建设产品新营销网络申请补助经费的,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填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文本”。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报财政扶持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时,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和由银行(或信用社)出具的与贷款有关的上年度借款合同(或结息单或借款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填报“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文本”。
  第十九条 企业提供上述材料和证明时,需复印件一式五份,市、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和申报企业各一份;原件经市农办、财政局验审后归还申报企业。
  第二十条 申报财政扶持项目资金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

                  第六章 资金扶持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市级龙头企业同一个项目最多连续扶持三年。
  第二十二条 扶持资金比例,按照“扶优、扶强、扶大”和“兼顾有发展潜力苗头企业”的原则,每年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资金85%扶持骨干龙头企业和重点龙头企业;15%扶持苗头性龙头企业。
  第二十三条 市农办、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扶持项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后,报市政府农业调度会确定具体的支持项目和扶持资金数额。补助经费最多不超过15万元,贷款贴息最多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如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同意。
  第二十五条 项目确定后,县(市、区)农办、财政局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或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签订各方的责任、应达到的目标、资金的分期拨付与使用及项目完成的保证等方面。目标责任书报市农办、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财政局在协议书或合同签订生效后,必须严格按协议书规定的时间,将资金直拔到项目单位,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七条 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必须加强会计核算,强化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必须积极配合农办、财政、审计部门对扶持项目建设情况和扶持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不配合检查、拒绝提供财务会计资料或原始材料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资格三年。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或补助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要限期归还到位,逾期不归还的,取消该县(市、区)下年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务必在每季度的下一个月的5日前如实向市农办、财政局反馈资金拨付进度和项目进展情况,年终写出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项目进展、项目管理、资金到位及效益等)。对不如实按期上报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市农办、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年终对每个企业作出检查结论。
  第三十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机制,做到可进可出,每年调整认定一次,未被认定的企业,不再享受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明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农办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办[2002]94号)同时停止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19日


关于加强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加强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

(体人字〔1999〕816号1999年12月10日)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出国(境)团队和人员的出国审批工作,切实加强对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办发〔1993〕23号、中办发〔1999〕23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公出国人员条件
(一)政治条件
气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对于下列人员,应根据本人具体情况,特别是现实表现,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1.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在"文革"及89年"政治风波"中犯有严重错误的,不得派遣出国。如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2.凡参与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的,不得派遣出国。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后分配工作的,不得派遣出国;但在长期考验中表现好,有专长又确为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国。
3.凡有经济犯罪活动或正在被纪检、监察部门审查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经济上犯有一般性错误,情节轻微,经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经济部门的人员出国(境)必须由该部门出具元经济问题的证明函。
4.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损坏国家尊严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派遣出国;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较轻,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5.因犯严重错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不得派遣出国;但经过1年以上时间的考验,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犯有错误正在处理过程中,未作结论的,或虽属一般性问题,但本人有严重抵触情绪的,暂不派遣出国。
(二)业务条件
1.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负担的任务。
2.常驻国(境)外、留学进修、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3.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三)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出国条件
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且在职人员不能替代的出访,由派出单位写明必须派出的具体理由o其中,司局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司报经总局党组审批;其他人员由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权的单位审批,为离退休人员办理的审查只能为一次性有效件。
二、出国(境)人员的审批:
(一)因公出国(境)审批
1.常驻国(境)外人员(出国(境)半年以上人员)
中央管理的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党组报中央审批。正副处级、正副司(局)级干部由组团单位报外联司,再由外联司将出国任务及团队人员名单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审批;其他人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分管领导审批(报批程序同司处级)。填报一份《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见附件2),单位及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凭任务报批件、组队表及办理出国(境)任务的过程文件,到人事司办理审批手续,由人事司出具审查批件(见附件4)。批件的有效期一般等同于其在国(境)外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派驻国外使领馆、联合国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新华社澳门分社的,其出国(境)审批手续随任职手续一并办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因特殊情况,需派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的,事先要征得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的同意后再办理审批手续。派驻国外及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不得跨地区、跨部门审批,也不得委托审批.
2.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
(1)中央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
中央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按中央规定,分别由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国务院审批。中央管理的厅(局)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2)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
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可与出国(境)任务一起办理审批手续,但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见附件3),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权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副处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
副处级以下人员首次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单位及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凭任务报批件、组队表及办理出国(境)任务的过程文件,到有出国审批权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审批单位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审查批件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临时集训的人员视具体集训时间而定,可为二年、一年或一次性有效件,参加大型运动会(奥运会、亚运会等)的人员一般为一次性有效件。有效期满后出国应重新办理审查批件。在有效期内,发现出国人员有问题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撤销其审查批件。
(4)集训或借调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
在国家队集训的运动员、教练员,行政关系不在各运动管理中心的,到达国家队集训的同时,应由原单位(省或市体委)出具一份同意其出国(《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及现实表现的材料,还应有一份原单位(省或市体委)出具的出国人员审查委托书(要注明具体同意年限),由有出国审批权的主管单位办理出国审查。临时借调人员出国,原则上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凡借调六个月以上并有正式借聘合同的,在征得借出单位同意后,也可由用人单位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审查有效期一般为一次性或根据借聘合同年限而定。
(5)招聘的流动人员出国(境)审批
招聘的流动人员,因情况复杂,派遣因公出国要从严掌握。被招聘的人员须在聘用单位正式工作一年以上(以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准〉方能派遣因公出国。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在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其人事档案仍在原工作单位的,由聘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征得原工作单位的意见后,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一般审批有效期为一次性。
(6)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审批
凡属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凭据由有关出国任务审批机关出具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确认件"办理审批手续;凡属委托审批的,必须凭据由有关出国任务审批机关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审批部门不予办理.
(7)参加大型运动会代表团的审批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大型运动会代表团人员,各单位在组队时应为其派出人员提供现实表现及同意其出国(境)的材料,报人事司统一审批,由人事司出具一次性审查批件。
3.在审查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的审批
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凭出国任务报批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二)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1.因私出国(境)的条件
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根据组通字〔1995〕35号文,对在职领导干部从严,离退休干部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以下几类人员的因私出国(境)不予审批: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副部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由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审批,报中组部备案。
(2)副司(局)级以上干部、现职高级教练或著名运动员因私出国(境),须报人事司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再报总局领导审批;
(3)处级以下人员由有因私出国(境)审批权的单位党委办理审批手续;如本单位元审批权,其所在单位须写出请示报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审批;
(4)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的单位同时具有因私出国(境)审批权;
(5)由本人写出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出国(境)的时间及请假报告,到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两份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表,将申请报告、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及出入境申请表提交给所在单位,由有因公临时审批权的单位党委签署意见(注:人与档案须在一起)。
3.办理公证证明
需要办理公证的,由有因私出国(境)审批权的单位出具证明信到公证部门办理。按照公证部门规定的格式(见附件5),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书写,并写明出处,由书写人签名,加盖组织人事部门专用章。凡由当事人本人书写的证明信一律无效。
三、出国审批有关纪律规定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每个单位有一名单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组织人事部门有一名专职(兼职)干部具体办理该项工作。把出国(境)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对在审批权限内的因公、因私出国(境),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政策规定办,按程序办,不得越权审批。对不坚持原则、不严格把关、违反政策规定的审批部门,收回出国(境)审批权,并追究其责任。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强出访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尤其是运动队的思想教育工作,要抓紧抓实。
〈二)凡因私到国外和港澳地区探亲、访友、旅游、自费留学、个人应聘、任职等,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不得按因公名义审批出国。
(三)不得私自为他人非法办理出国(境)审批,不得搞权钱交易.一经查出,将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党内或行政处分。
(四)对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出走(含滞留不归)、叛逃的,要认真核实情况,及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查找原因,总结教训,严肃处理有关人员.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填表注意事项
《因公挡国人员审查表》、《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政治表现栏须由单位或部门填写,单位审查意见栏要由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意见栏由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的领导签署意见,批准机关意见栏由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内容包括:任务报批件文号、审查批件文号、出访国家(地区)、出访时间及任务)。
(二)办理审批时间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的时间一般为8个工作日,大型团队出访一般为15个工作日。如未按规定提前送交材料,延误出访自行负责。
(三)打印审查批件注意事项
审查批件中主送单位为:出访人员的单位,有几个单位的人主送几个单位,单位要写全称;抄送单位为:党委、纪检监察、办公室、财务、外事、保卫部门、上级人事部门、安全部(40人以上团队需抄送)。
(四)保存审查批件
将最近一次做的审查批件(或复印件)保存好,以备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访,填组队表、备案表、护照申请表等表格时查用(一次性有效批件除外)。
(五)年终总结及统计
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人事司报送当年的出国审批情况总结及当年的出访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
附件:1.国家体育总局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权限的单位(略)
2.《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略)
3.《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略)
4.《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略)
5.《公证证明信式样》(略)
6.《年出国(境)人员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