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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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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字〔2008〕80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禹城市、齐河县、临邑县、平原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徒骇河、德惠新河流域(以下简称两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制定了《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德惠新河徒骇河水污染综合整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中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徒骇河德惠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德政字〔2008〕17号)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责任书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德州市两河流域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 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责任书的实施与考核工作,对责任书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认真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定期检查落实责任书完成情况,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指标。
  第四条 责任书落实情况检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组织,主要检查河流断面、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的水质状况和重点治理工程的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河流断面、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水质情况。按照各县(市)责任书重点项目完成时间,分类分批组织现场检查。各县(市)重点项目完成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责任书期满考核依据。
  第五条 目标责任书考核分为市考和自查两部分。2008年12月底前,各县(市)政府对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自查情况,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入河排污口、主要河流断面、城市污水处理厂和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由市环保局按《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技术考核暂行办法》组织统一考核。
  第六条 年终考核的步骤(一)听取县(市)政府责任书完成情况的汇报。(二)对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三)按照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议和判分,形成考核意见。(四)考核结束后,领导小组对各县(市)考核结果进行汇总,报市政府审核。(五)经市政府批准后,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各县(市)政府。
  第七条 责任书考核指标分为1000分。责任书考核评分标准为:全部指标均达到考核要求,得分为指标分满分;达不到考核要求,按规定扣除相应分值。
  第八条 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取消该项指标得分。第九条 责任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考核得分在900分以上为优良,700-899分为合格,低于700分为不合格。
  第十条 依据考核结果,将对在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给予通报批评。对各项考核指标明显落后的县(市),实施区域限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各有关县(市)环保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州市两河流域污染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目标责任书考核评分标准
  2.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技术考核暂行办法
  附件2:
  徒骇河德惠新河水污染综合整治
  技术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徒骇河德惠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德政字〔2008〕17号)精神,推动两河水质变清任务完成,现参照《山东省污染物减排和环境改善考核奖励办法》,制定两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技术考核暂行办法。两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技术考核,主要指各县(市)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考核、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考核、各主要断面水质考核、入河排污口水质考核。考核范围为9-12月份所有有效数据。考核所需数据,以省测、市测和有效的在线监测数据为准。各断面水质,按剔除上游影响后的数据考核。
  一、入河排污口水质考核
  每个入河排污口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凡入河排污口COD浓度均值达到政府要求的目标值的,得90分;超过目标值1倍的不得分。COD浓度均值高于目标值,每10mg/L范围内为一刻度,COD浓度均值低于目标值,每5mg/L范围内为一刻度。在政府要求目标值基础上,入河排污口COD浓度均值每提高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减10分,每降低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加10分。
  所有减分到零为止,所有加分上不封顶。各县(市)入河排污口综合考核成绩取各排污口考核得分平均值。
  二、两河主要断面水质考核
  两河主要断面水质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各县(市)出境断面分别按剔除上游因素后的数据对COD和NH3-N浓度按百分制进行考核。COD和NH3-N浓度考核成绩按7:3的权重计入断面考核得分。
  (一)对COD浓度的考核
  1.凡出境断面COD浓度均值达到40mg/L的,得90分;超过100mg/L的不得分。COD浓度均值高于40mg/L,每10mg/L范围内为一刻度,COD浓度均值低于40mg/L,每5mg/L范围内为一刻度。在40mg/L的基础上,断面COD浓度均值每提高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减10分,每降低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加10分。
  2.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的例行监测中,凡断面水质COD浓度高于100mg/L的次数超过1次以上的,每增加1次,该项考核成绩减10分。
  3.断面COD浓度均值与上年度COD浓度均值相比,水质改善程度每下降10个百分点范围,考核成绩加1分;每上升10个百分点范围,考核成绩减2分。
  所有减分到零为止,所有加分上不封顶。
  (二)对NH3-N浓度的考核
  1.凡出境断面NH3-N浓度均值达到2mg/L的,得90分;超过15mg/L的不得分。NH3-N浓度均值高于2mg/L,每0.2mg/L范围内为一刻度,NH3-N浓度均值低于2mg/L,每0.1mg/L范围内为一刻度。在2mg/L的基础上,断面NH3-N浓度均值每提高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减10分,每降低一个刻度范围,考核成绩加10分。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的例行监测中,凡断面水质NH3-N浓度超过15mg/L的次数超过1次的,每增加1次,该项考核成绩减10分。2.断面NH3-N浓度均值与上年度NH3-N浓度均值相比,水质改善程度每下降10个百分点范围,考核成绩加1分;每上升10个百分点范围,考核成绩减2分。
  所有减分到零为止,所有加分上不封顶。
  三、两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考核
  各县(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按百分制进行考核。各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确保运转负荷率不低于60%的情况,考核达标率。运转负荷率低于60%的,无论是否达标,考核成绩计为0分。关于达标排放的确认问题,按省环保局《关于环境监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鲁环发〔2008〕45号)和《关于调整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达标排放确认标准的暂行意见》(鲁环发〔2008〕96号)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指标每月累计3天不达标,视为该月不达标。)各城市污水处理厂分别对进出水指标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依据全省重点企业监管办法(试行)、全省污水处理厂水质监管办法(试行)、全省主要河流水质监测办法(试行)、全省17个设区城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四个办法”)检查情况,核定每月达标情况,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计算达标率的分子作为考核成绩。
  四、两河流域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考核
  针对两河流域实际情况,对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的考核采取重点企业与本县(市)污水处理厂捆绑考核的方法组织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未能正常运行或未能达标排放期间,废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按海河流域标准考核达标情况。关于达标排放的确认问题,按省环保局《关于环境监测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鲁环发〔2008〕45号)和《关于调整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达标排放确认标准的暂行意见》(鲁环发〔2008〕96号)执行。考核主要依据在线监测、专项行动和四个办法检查情况,核定每月达标情况,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计算一个企业的达标排放率作为单个企业得分。停产企业,按实际生产时间计算达标排放率。辖区内各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的平均值的分子作为该县(市)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的考核成绩。
  五、成绩计算方法
  入河排污口、断面水质、城市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率和重点企业达标排放率按百分制考核后,分别按4:3:3:2的权重计入各县(市)考核总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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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33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
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监管,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作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增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1. 范围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评价,本规范规定了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和检验方法。

2.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消毒剂 杀灭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的化学处理剂
2.2消毒设备 产生生活饮用水消毒剂或消毒作用的设备
2.3消毒副产物 消毒剂或消毒设备使用后在消毒生活饮用水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
2.4新产品 依据新原理、新有效成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以及消毒剂的新剂型和新复配制剂。

3.卫生要求
3.1 所有消毒剂和消毒设备按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以表1所列检验步骤,检验结果均能达到生活饮用水消毒目的;各项微生物指标均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3.2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在消毒过程中余留在生活饮用水中的消毒剂残留物、由原料和工艺过程中带入的杂质含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消毒过程中产生的消毒副产物浓度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限值要求。
3.3 消毒剂及其原料副产物和消毒设备使用后水中可能带入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未予规定的有害物质时,该有害物质在生活饮用水中的限值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且该有害物质增加量不应超过相关标准限值的10%。
如果上述有害物质没有可参考相关标准时,应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进行试验以确定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容许增加值为最高容许浓度值的10%。
3.4消毒剂卫生要求 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按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3.5 消毒设备卫生要求 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方法,按表2《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计算处理后生活饮用水中金属离子增加量、无机物增加量和有机物增加量不应超过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限值的10%;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不应增加。
按表3《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
消毒设备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部分的浸泡试验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要求。

4.检验
4.1 消毒剂
4.1.1总体性能试验按表3规定项目进行。
4.1.2 消毒效果按照表1规定项目检验;用于疫源地或特殊条件下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的消毒效果检验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1.4节进行。
4.1.3主要原料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年版)3.4节“消毒剂”项目进行。
4.2 消毒设备
4.2.1 总体性能试验按表3规定项目进行。
4.2.2 消毒效果按照表1规定项目检验;用于疫源地或特殊条件下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的消毒效果检验参照《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1.4节进行检验。
4.2.3 消毒设备中与饮水接触部分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2001年版)的3.3节进行浸泡试验。
4.2.4 消毒设备产生的消毒剂的主要化学原料按附录A和表3要求进行检验。

5.检验方法
5.1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
5.2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年版)执行。附录B是对《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年版)锑和亚氯酸盐的补充检验方法,作为锑和亚氯酸盐检测的第一方法。
5.3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的具体步骤参照《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安全性评价规范》(2001年版)的附录B进行。
表1
消毒效果检验项目
项目名称 电解法消毒处理器 紫外线消毒处理器 二氧化氯发生器 臭 氧发生器 次氯酸钠发生器 消毒剂 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
氯酸盐法 亚氯酸盐法
总大肠菌群 √ √ √ √ √ √ √ √
水中游离余氯 △ △ △ △
二氧化氯 √ √ △ △
紫外线强度 △ △
臭氧 √ △ △
游离氯 √ √ △ △
其它(有效消毒成分) △ △ △ △ △ △ △ △
说明:1. 消毒设备按照产品使用说明操作,待设备运转正常后,取水样进行消毒效果检验。消毒剂发生器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待设备运转正常后,在出口处采集样品,按说明书规定的有效剂量稀释后,进行消毒效果检验。消毒剂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稀释配制水样。2. 细菌加标操作程序(1) 在脱氯自来水中加入大肠杆菌,实验用菌种为大肠杆菌8099。加标量为>5×100-2×1000/100ml。(2) 将装有加标菌水样的三角烧瓶放入恒温水浴箱(20℃)中,开动磁力搅拌器5min,使细菌在水中分布均匀。先取2份细菌加标的水样,进行大肠杆菌活菌计数(阳性对照组)。(3) 待水温恒定后按说明书规定的最小剂量加入消毒剂,迅速搅拌均匀,从加入消毒剂起计时。设定3个工作时间,说明书规定的最短作用时间为T,3个作用时间分别为0.5T,T和1.5T,作用后分别吸取水样,注入装有中和剂(如硫代硫酸钠)无菌三角烧瓶中,以终止消毒作用。 对饮用水消毒处理器和消毒剂发生器应根据消毒产物的产生量及处理水最高流量进行加标采样。(4) 将中和的水样,分别取100ml、10ml、1ml各两份,用滤膜法进行大肠菌活菌计数。(5) 将未接种大肠杆菌的试验用同批培养基平板2个,置温箱中培养(阴性对照组)。试验重复三次。3. 上述试验同时,测定消毒成分和剂量,记录作用时间和水温。4. 结果评价消毒后水中大肠菌群指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规定5.√- 必需测定项目 ; △ -如含有,需测定

表2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评价剂量

编号 产品名称 化学名称或分子式 用途 近似分子量 评价剂量(mg/L) 可能含有的杂质
1 液氯 相关化学药剂: 氨 氢氧化铵 硫酸铵 Cl2NH3NH4OH(NH4)2SO4 消毒、氧化氯氨消毒氯氨消毒氯氨消毒 71.017.035.0132.0 10(以Cl2表示)51025 汞、卤代烃砷、镉、铬、铅、银、汞
2 漂白粉 Ca(OCl)Cl 消毒、氧化 127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3 次氯酸钙 Ca(OCl)2 消毒、氧化 143.1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4 次氯酸钠 NaOCl 消毒、氧化 74.5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5 二氧化氯相关原料:硫酸盐酸亚氯酸钠氯酸钠 ClO2H2SO4HClNaClO2NaClO3 消毒、氧化活化剂活化剂原料原料 67.4598.036.590.0106.5 504078 亚氯酸钠砷、镉、铬、铅、银、汞
6 二氯异氰尿酸钠(又名优氯净) (CN)3O3Cl2Na 紧急情况下小量饮用水消毒 219.95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7 三氯异氰尿酸 (CN)3O3 Cl3 消毒 232.45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8 氯氨T CH3C6H4SO2NaCl 紧急情况下小量饮用水消毒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9 清水龙(又名哈拉宗)(halazone) COOHC6H4SO2NCl2二氯胺对羧基苯磺酸 紧急情况下小量饮用水消毒 10(以Cl2表示) 砷、镉、铬、铅、银、汞
10 高锰酸钾 KMnO4 消毒、氧化 158.03 15 砷、镉、铬、铅、银、汞
11 过氧化氢 H2O2 消毒、氧化 34.0 3 砷、镉、铬、铅、银、汞
12 新产品 消毒 以通常最大使用剂量的5倍计算 砷、镉、铬、铅、银、汞和其他有害物质



表3 总体性能试验的检验项目
项目名称 电解法消毒处理器 紫外线消毒处理器 二氧化氯发生器 臭 氧发生器 次氯酸钠发生器 消毒剂 新产品
氯酸盐法 亚氯酸盐法
色 √ √ √ √ √ √ √ √
混浊度 √ √ √ √ √ √ √ √
臭和味 √ √ √ √ √ √ √ √
肉眼可见物 √ √ √ √ √ √ √ √
pH √ √ √ √ √ √ √ √
铁 √ √ √ √ √ √
锰 √ √ √ √ √ √
砷 √ √ √ √ √ √
镉 √ √ √ √ √ √
铬(六价) √ √ √ √ √ √
铅 √ √ √ √ √ √
汞 √ √ √ √ √ √
细菌总数 √ √ √ √ √ √ √ √
总大肠菌群 √ √ √ √ √ √ √ √
粪大肠 菌群 √ √ √ √ √ √ √ √
游离氯 √ √ △ √ △ △
紫外线强度 √ △
水中游离余氯 △ √ △ √ △ △
氯酸盐 △ √ △ △ △
亚氯酸盐 △ √ √ △ △
二氧化氯 △ √ √ △ △
臭氧 √ △ △
溴酸盐 △ √ △ △
甲醛 △ √ △ △
四氯化碳 △ △ △
三氯甲烷 △ △ △
ICP鉴定 △ △ △ △ △ √
色谱/质谱鉴定 △ △ △ △ △ √
耗氧量 △ √ △
毒理 √
√-必需测定项目; △ - 如含有,需测定

附录A 生活饮用水化学消毒剂样品采集与配制


1. 样品的采集
见《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版)附录A1节
2. 样品的前处理
2.1 试剂空白和实验用水
  按照样品制备同样方法制备试剂空白。所有本实验用水均为纯水。
2.2 样品的配制方法
2.2.1 次氯酸钙、漂白粉精(次氯酸钙)、氯酸钠、亚氯酸钠、硫酸铜、硫酸铵、碘
按10倍评价剂量和所需的样品溶液的体积称取样品于250mL聚乙烯烧杯中,用100mL纯水溶解,在通风橱中以硝酸[ρ20=1.42g/ml]酸化pH<2,将溶液用纯水定量稀释至所需体积。按(1)计算称样量。
m=10×ρ×V……………………………………(1)
m——称样量,mg;
ρ——受检产品建议的评价剂量,mg/L;
V——受检样品溶液所需体积,L;
10——倍数因子。
2.2.2 高锰酸钾、次氯酸钠、氢氧化铵、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氯氨T、清水龙
参考2.2.1,用盐酸[ρ20=1.18g/ml]代替硝酸酸化至pH<2,加盐酸羟胺至溶液清澈。配制次氯酸钠不加盐酸羟胺,但加碘化钾作稳定剂,加至棕黄色。
2.2.3 硫酸、盐酸、柠檬酸
2.2.4 过氧化氢
按所需的体积用纯水进行稀释
2.3 计算
见《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年版)附录A2.3节
  按1:10比例用纯水定量稀释到所需的体积。







附录B 检验方法

1  锑的补充检验方法(氢化物原子荧光法)
1.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用氢化物原子荧光法测定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中的锑。
本规范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中锑的测定。
本规范最低检测质量浓度为0.078μg/L, 实验表明当砷、锗、锡、汞、硒浓度高时,对锑产生一定程度的干扰,浓度低时,无干扰。饮用水中这些离子的浓度都较低。另外加入一定量的硫脲-抗坏血酸混合溶液,可以消除干扰离子对锑的干扰。
1.2 原理
在酸性条件下,以硼氢化钠为还原剂使锑生成锑化氢,由载气带入原子化器原子化,受热分解为原子态锑,基态锑原子在特制锑空心阴极灯的激发下产生原子荧光,其荧光强度与锑含量成正比。
1.3 试剂
1.3.1 氢氧化钠溶液(2g/L):称取1.0g克氢氧化钠溶于纯水中,稀释至500mL。
1.3.2 硼氢化钠溶液(20g/L):称取10.0g硼氢化钠(NaBH4)溶于500 mL氢氧化钠溶液(1.3.1)中,混匀。
1.3.3 盐酸(ρ20=1.19g/mL),优级纯。
1.3.4 载流[盐酸溶液(φ=5%)]:取25 mL浓盐酸(3.3), 用纯水稀释至500 mL。
1.3.5 硫脲—抗坏血酸溶液:称取12.5g硫脲加约80mL纯水,加热溶解,冷却后加入12.5g抗坏血酸,稀释至100mL。
1.3.6 锑标准贮备液[ρ(Sb)=1.0mg/mL]:称取0.5000g光谱纯锑于100mL烧杯中,加10mL盐酸(1.3.3)和5g酒石酸,在水浴中温热使锑完全溶解,放冷后,转入500 mL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至500 mL,摇匀。
1.3.7 锑标准中间溶液[ρ(Sb)=10.0mg/mL]:吸取10.0mL锑标准贮备液(1.3.6)于1000mL容量瓶中,加3mL浓盐酸(1.3.3),用纯水定容至刻度。
1.3.8 锑标准使用溶液[ρ(Sb)=0.10mg/mL]:吸取5.0mL锑标准中间溶液(1.3.7)于500mL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至刻度。
1.4 仪器
1.4.1 原子荧光光度计 (如:AFS-230型、AFS-830型等)
1.4.2 锑空心阴极灯
1.5 分析步骤
1.5.1 仪器配置:
灯电流:75mA;负高压:310 V;原子化器高度:8.5 mm;载气流量: 500mL/min;屏蔽气流量:1000 mL/min;进样体积:0.5 mL
1.5.2 样品测定
A 取10mL水样于比色管中。
B 标准系列的配制 分别吸取锑标准使用溶液(1.3.8)0.00、0.05、0.10、0.30、0.50、0.70、1.00mL于比色管中,用纯水定容至10mL,使锑的浓度分别为0.00、0.50、1.00、3.00、5.00、7.00、10.00ng/mL。
C 分别向水样和标准系列管中加入1.0mL硫脲—抗坏血酸溶液(1.3.5),加入1.0mL浓盐酸(1.3.3),混匀,以硼氢化钠溶液(1.3.2)为还原剂,上机测定,记录荧光强度值,绘制标准曲线。
1.6 计算
由样品的荧光强度可直接从标准曲线上查出锑的质量浓度,µg/L。
1.7 精密度和准确度
四个实验室测定含锑0.97~8.07µg/L的水样,测定8次,其相对标准偏差为1.2~6.5%,在1~8µg/L范围内,回收率为85.7~113%。

2 亚氯酸盐的补充检验方法(离子色谱法)
2.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用离子色谱法测定生活饮用水及水源水中亚氯酸盐和氯酸盐的含量。
本规范适用于生活饮用水及水源水中亚氯酸盐,氯酸盐的含量的测定。
本规范的最低检测质量浓度取决于不同的进样量与检测器的灵敏度,一般情况下,进样200mL,电导检测器量程为2μS时适宜的检测范围为:10-1000mg/L ClO2-,20-1000mg/L ClO3-。
水样中存在高浓度的ClO2对分析有影响,可以通过吹入氮气和加入乙二胺作保护剂消除ClO2对分析的影响。
水样中存在较高浓度的低分子量有机酸时,可能因保留时间相近造成干扰。用加标后测量要以帮助鉴别此类干扰。水中NO3-浓度太大,对ClO3-测定有严重干扰浓度,可以通过稀释水样及改变淋洗条件来改善此类干扰。
由于进样量很小,操作中必需严格防止纯水、器皿在水样预处理过程中的污染,以确保分析的准确性。
为了防止保护柱和分离柱系统堵塞,样品必需先经过0.20µm滤膜过滤。为防高硬度水在碳酸盐淋洗液中沉淀,必要时要将水样先经过强酸性阳离子交换柱。
不同浓度离子同时分析时的相互干扰,或存在其它组分干扰时可采取水样预浓缩,梯度淋洗或将流出部分收集后再进样的方法消除干扰,但必需对所采取的方法的精密度及偏性进行确认。
2.2 原理
水样中待测的阴离子随碳酸盐淋洗液进入离子交换系统中(由保护柱和分离柱组成),根据分离柱对不同离子的亲和力不同进行分离,已分离的阴离子流经抑制器系统转化成具有高电导度的强酸,而淋洗液测转化成弱电导度的碳酸,由电导检测器测量各种离子组分的电导率,以相对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或蜂高定量。
2.3 试剂和材料
2.3.1 试剂
2.3.1.1 亚氯酸盐标准贮备溶液[ρ(ClO2-)=1.0mg/mL]:使用工业品位作标准品,含量约为82%,按HG/T 3250-2001标定亚氯酸盐含量,及杂质氯酸盐的含量(见2.7、2.8及2.9)。置于干燥器中备用。经计算后,称取适量工业品位亚氯酸钠,用纯水溶解,并定容到100mL。置4℃冰箱备用,可使用一个月。
2.3.1.2 氯酸盐标准贮备溶液[ρ(ClO3-)<1.0mg/mL]:使用基准纯试剂,置于干燥器中备用。称取适量氯酸盐(因工业品亚氯酸盐含有一定量的氯酸盐,配制1.0mg/ml氯酸盐时所称取的氯酸盐的量应减去亚氯酸盐所带进的氯酸盐的量),用纯水溶解,并定容到100mL。置4℃冰箱备用,可使用一个月。
2.3.1.3混合标准溶液:分别吸取1.0mL亚氯酸盐标准贮备溶液(2.3.1.1),氯酸盐标准贮备溶液(2.3.1.2),用纯水定容到100 mL。此混合标准贮备溶液分别含亚氯酸盐(ClO2-),氯酸盐(ClO3-)10.0mg/L。当天新配。
2.3.1.4 无水碳酸钠:分析纯试剂。置于干燥器中备用。
2.3.1.5 样品保存液(乙二胺溶液):取2.8mL乙二胺稀释到25mL,置4℃冰箱备用,可用一个月。
2.3.1.6 纯水:重蒸水或去离子水,电导率<1mS/cm,不含目标离子,经0.2mm的滤膜过滤。
2.3.1.7 辅助气体:压缩空气,高纯氮气(小瓶装方便携带)。
图1:亚氯酸盐,氯酸盐,溴酸盐,溴离子及常见阴离子标准色谱图
a 出峰顺序:1-氟离子,2-亚氯酸盐,3-溴酸盐,4-氯离子,5-亚硝酸盐,
6-溴离子,7-氯酸盐,8-硝酸盐,9-磷酸盐,10-硫酸盐。
b 保留时间:氟离子3.06min,亚氯酸盐4.14 min,溴酸盐4.74 min,氯离子5.43 min,亚硝酸盐6.84 min,溴离子9.07 min,氯酸盐9.91 min,硝酸盐10.69 min,磷酸盐15.86 min,硫酸盐18.17 min。
2.4 仪器
2.4.1 离子色谱仪
2.4.1.1 电导检测器
2.4.1.2 微处理器或记录仪
2.4.1.3 色谱柱: AS9+AG9 -HC(内径:4mm)
2.4.2 采样瓶:500 mL棕色玻璃或塑料瓶,洗涤干净,并用纯水冲洗,晾干备用。
2.4.3 滤器及滤膜:0.2µm。
2.5 分析步骤
2.5.1 样品采集与储存方法:用采样瓶(2.4.2)采集水样,往水中通入高纯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如氩气)10分钟(1.0L/min,),(对于用二氧化氯消毒的水样通氮气是必须的,对于加氯消毒的水样可省略此步骤),然后加入0.25mL乙二胺溶液(2.3.1.5),密封,摇匀,置4℃冰箱。采集后当天测定。
2.5.2 仪器条件的设定
2.5.2.1 电导检测池温度:25℃
2.5.2.2 进样器加压:0.5MPa
2.5.2.3 流动相瓶加压:40KPa
2.5.2.4 流动相:8.0 mmol/L Na2CO3溶液
2.5.2.5 流动相流速:1.3mL/min
2.5.2.6 进样体积:200µL
2.5.2.7 抑制器抑制模式:外接纯水模式(循环模式的基线噪声较大)
2.5.2.8 抑制器电流:50mA
2.5.3 校准:取100 mL容量瓶7个,分别加入混合标准溶液(2.3.1.3)0.0,0.50,1.00,2.00,3.00,4.00,5.00 mL,用纯水定容到100 mL。此系列标准溶液浓度为0.0,50.0,100.0,200.0,300.0,400.0,500.0μg/L。当天新配。将配好的系列标准溶液分别进样。以峰高或峰面积(Y)对溶液的浓度(X)绘制标准曲线,或计算回归曲线。
2.5.4 样品分析
2.5.4.1 样品预处理:将水样经0.2µm滤膜过滤,对硬度高的水必要时先过阳离子交换树脂柱,然后经0.2µm滤膜过滤。对含有机物的水先经过C18柱过滤。
2.5.4.2 将预处理后的水样注入进样系统,记录峰高和峰面积。
2.6 计算:各种分析离子的质量浓度(µg/L),可以直接在标准曲线上查得。
2.7注意事项:高纯度的亚氯酸钠极易爆炸,只能用工业NaClO2作为标准品。工业品中NaClO2含量只有80%左右,且含有少量ClO3-(3-4%)。因此NaClO2要经过准确标定NaClO2含量和杂质NaClO3含量后才能使用。其中含有的ClO3-还将影响混合标准液中ClO3-的浓度。
2.8亚氯酸钠含量测定
2.8.1 试剂与溶液
2.8.1.1硫酸溶液(1+8):吸取20mL硫酸,缓缓加入160mL水中,不断搅拌。
2.8.1.2 碘化钾溶液(100g/L):称取20 g碘化钾,溶入200mL水中,新配。
2.8.1.3 淀粉指示液(5g/L):称取淀粉0.5g,溶入100mL沸水中,新配。
2.8.1.4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c(Na2S2O3)=0.100mol/L]:称取26g硫代硫酸钠及0.2g碳酸钠,加入适量的新煮沸的冷水使之溶解,并稀释到1000mL,混匀,转入棕色试剂瓶中,放置一个月后过滤,经准确标定后备用。
a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标定 精密称取约0.15g在120干燥至恒重的重铬酸钾(国家标准物质GBW 06105c),置于500mL碘量瓶中,加入50mL水使之溶解。加入2g碘化钾,轻轻振摇使之溶解,再加入20mL硫酸溶液(2.8.1.1),密闭,摇匀。放于暗处10min后用250mL水稀释。用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液滴到溶液呈淡黄色,再加入3mL淀粉指示液(2.8.1.3),继续滴定到蓝色消失而显亮绿色。反应液及稀释用水的温度不应高于20℃。同时做好试剂空白试验。
b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浓度计算,按式(1)计算
m
c(Na2S2O3.5H2O) = ………………….(1)
(V-V空白) × 0.04903
式中:c(Na2S2O3.5H2O):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实际浓度,mol/L;
m:重铬酸钾的质量,g;
V: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用量,mL;
V空白:试剂空白试验中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用量,mL;
0.04903:与1.00 mL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c(Na2S2O3.5H2O)=1.000 mol/L)相当的重铬酸钾的质量,g。
2.8.2测定步骤 称量约3g亚氯酸钠,精确到0.0002g,置于100mL烧杯中,加水溶解后,全部移入5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
量取10mL试液,置于预先加有20mL的碘化钾溶液(2.8.1.2)的250mL碘量瓶中,加入20mL硫酸溶液(2.8.1.1),摇匀。于暗处放置10min。加100mL水,用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2.8.1.4)滴定至溶液呈浅黄色时,加入约3mL淀粉指示液(2.8.1.3),继续滴定至蓝色消失即为终点,同时做空白试验。
2.8.3 结果的表示和计算
以质量百分数表示的亚氯酸钠(NaClO2)含量(X1)按(2)式计算:

(V1-V空白1)×C1×0.02261
X1= ×100
m ×10/500


113.05 (V1-V空白1) C1
= ………………………………….(2)
m
式中: X1:NaClO2的质量百分数,%;
V1 :测定试样时所消耗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空白1 :空白试验所消耗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体积,mL;
C1: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浓度,mol/L;
0.0226:1.00mL硫代硫酸钠溶液c(Na2S2O3)=1.000 mol/L相当于亚氯酸钠的质量,g;
m : 亚氯酸钠的质量,g。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2%,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2.9 亚氯酸钠中氯酸钠含量测定
2.9.1原理
在酸性介质中,在加热条件下,硫酸亚铁铵被亚氯酸盐和氯酸盐氧化成硫酸铁铵,过量的硫酸亚铁铵用重铬酸钾溶液反滴定,以测定氯酸钠含量。
2.9.2 试剂和溶液
2.9.2.1 硫酸亚铁铵溶液[c(Fe(NH4) 2(SO4) 2.6H2O)约0.1mol/L]: 称取40g硫酸亚铁铵,溶于1000mL水中,摇匀备用
2.9.2.2 重铬酸钾标准溶液[ c(1/6K2Cr2O7)=0.100mol/L]:精确称取4.903g在120干燥至恒重的重铬酸钾(国家标准物质GBW 06105c),置于小烧杯中,用纯水溶解后转入1000mL容量瓶,定容。
2.9.2.3 硫酸溶液(1+35)。
2.9.2.4 硫酸-磷酸混合酸:150 mL磷酸注入100 mL水中混合后,再慢慢地注入150mL浓硫酸。
2.9.2.5 二苯胺磺酸钠(5g/L):称取0.5g二苯胺磺酸钠,溶于100mL水中。
2.9.3 测定步骤
量取50mL硫酸亚铁铵标准溶液(2.9.2.1),置于500mL锥形瓶中。量取10mL亚氯酸钠试液(2.8.2),从液下加入锥形瓶中,加入10mL硫酸溶液(2.9.2.3),置于电炉上加热至沸,维持1min,然后取下,用水迅速冷却,再加入20mL硫酸-磷酸混合酸(2.9.2.4)及5滴二苯胺磺酸钠指示液(2.9.2.5),以重铬酸钾标准溶液(2.9.2.2)滴定至紫蓝色即为终点。
空白试验 量取50mL硫酸亚铁铵标准溶液(2.9.2.1)置于500mL锥形瓶中,加入10mL硫酸溶液(2.9.2.3),置于电炉上加热至沸,维持1min,然后取下,用水迅速冷却,再加入20mL硫酸-磷酸混合酸(2.9.2.4)及5滴二苯胺磺酸钠指示液(2.9.2.5),以重铬酸钾标准溶液(2.9.2.2)滴定至紫蓝色即为终点。
2.9.4 结果的表示和计算
以质量百分数表示的氯酸钠(NaClO3)含量(X2)按(3)式计算:

[ (V空白2-V3)×C2 –(V1-V空白1) × C1]×0.01774
X2= ×100
m×10/500



88.7 [ (V空白2-V3)×C2 –(V1-V空白1) × C1]
= ... ... (3)
m

式中:X2:NaClO3的质量百分数,%;
V3: 测定时所消耗的重铬酸钾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空白2 :空白试验所消耗的重铬酸钾标准溶液的体积,mL;
C2: 重铬酸钾标准溶液的浓度,mol/L;
V1 :先前测定亚氯酸钠含量时所消耗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体积,mL;
V空白1 :先前测定亚氯酸钠含量时所作空白试验所消耗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体积,mL;
C1: 先前测定试样中亚氯酸钠含量时所用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浓度,mL;
0.01774: 1.00mL重铬酸钾溶液c(1/6K2Cr2O7) =1.000 mol/L相当于氯酸钠的质量,g;
m: 亚氯酸钠的质量,g。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0.1%,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青岛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4年1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16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的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在医疗业务中使用药品,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医疗业务中使用药品,必须取得《药品使用许可证》。
《药品使用许可证》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发。
第五条 医疗机构申领《药品使用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持有区(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业行医的有效证件,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
(二)具有与医疗业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经青岛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药学技术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
(三)具备与医疗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药房或药柜及保管、调剂、加工炮制药品必须的设备和计量器具;
(四)有健全完善的采购、保管、使用药品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领《药品使用许可证》,在崂山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的,由所在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市内五区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核发。
第七条 无《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准在医疗业务中使用药品。
严禁转让、出借、买卖《药品使用许可证》。
第八条 《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期满后继续使用的,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重新申领。《药品使用许可证》每年由审批机关审验一次,经审批机关砍认的可以免验。
医疗机构破产或关闭,应将《药品使用许可证》缴回原审批机关。
第九条 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应持《药品使用许可证》到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进货。严禁从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采购药品,严禁买卖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牌名称的药品。
药品经营单位不得向无《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批发药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对购进的药品应建立进货登记和质量验收记录,内容包括货号、来源、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批号、外观质量等,记录保存三年备查。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药房应当全封闭隔离,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做到卫生整洁、药品定位摆放、示志醒目,药品不得与兽用药、卫生杀虫剂、灭鼠药、消毒药、化学试剂及其他非药品同室存放。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查休休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方准上岗。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中从事药学技术工作但无药学技术职称的保同,必须经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颂取《从药人员资格证书》,方可继续从事药学技术工作。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质量标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药政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一律凭本单位医生处方开出,城乡卫生室或个体医诊所未设置药房的,应设立病人用药记录簿。处方或用药记录簿保存三年备查。医疗机构不得对非就诊病人售药,不得经销非药品,不得以医疗为名变相经营药品。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应遵守国家有关特殊药品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需要自配制剂,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申领《制剂许可证》,无《制剂许可证》的医疗单位,严禁自行加工制剂。对配方有特殊疗效的,而该医疗机构无加工条件的,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批准后,到指定有条件的医药机构代为加工,并经
青岛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未经批准严禁制作和使用。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研制新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临床试验或擅自扩大临床验证范围。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质量的自检、控制和管理,对使用的药品负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应做好用药咨询和药物疗效评价,收集药物的不良反应情况和监测药品质量,每季度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次药品质量信息,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药政、药检人员和药品监督督员的依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医疗业务中使用药品,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者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经销、使用假药的,没收全部假药和违法所得,彼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五倍以上罚款;
(二)经销、使用劣药的,没收全部劣药和违法所得,彼该批劣药相当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
(三)以医疗为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药品的,没收全部非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非药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四)无《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全部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以配制制剂的价格的5倍以下的罚款。有《制剂许可证》但配制制剂未经检验合格用于患者的,销售或变相销售配制制剂的,处以警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元《药品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药品的,没收全部药品和使用药品所得,并处以没收药品价格的五倍以下罚款;
(六)转让、出借、买卖《药品使用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七)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从药人员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二条(一)、(二)项中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罚的规定删去。
2、第二十二条(四)项修改为:“无《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全部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以配制制剂的价格的5倍以下的罚款。有《制剂许可证》但配制制剂未经检验合格用于患者的,销售或变相销售配制制剂的,处以警告、20000元以下的罚
款。”
3、第二十二条(六)项中的“吊销《药品使用许可证》”删去。
4、第二十二条(八)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199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