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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39:52  浏览:83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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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建设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发(2002)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建设厅(建委),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为贯彻“以质取胜”战略,加强对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外经贸部和建设部制定了《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有关单位。

  附件: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建   设   部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合资、合作等方式(以下简称境内企业)在境外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工程服务活动。

  第三条 对境内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证书,并须取得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办法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和《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已经取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而尚未取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证书的,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五条 境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业绩和质量安全情况应当作为国内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业绩可以作为企业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资质证书以及资质年检的业绩。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业绩,应当根据资质管理等规定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七条 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下列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报告;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严重违反工程所在国或者地区规定采用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造成其他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其他涉及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工程所在国或者地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在工程所在国或者地区造成恶劣影响的,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对于在外承包工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警告、不予通过《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的处理。

  第十条 对于隐瞒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除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外,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项资质;不得申请扩大对外经济合作资格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境内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在相关的信息网上个公布。

  第十二条 对境内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承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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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8〕2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凉山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凉山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



  一、复查、复核的责任主体
  (一)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34、35条“上一级行政机关”含义及信访条例实用问题的解释》(国法函〔2005〕253号)有关规定,复查、复核权限在州人民政府的,其受理的主体是州人民政府。
  (二)州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授权委员会代州人民政府行使复查、复核权。
  (三)由州政府副州长任委员会主任;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主任,州信访局局长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信访局内,由州信访局信访科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州政府法制办、州监察局、州司法局为常务委员单位。
  (四)为方便工作,刻制两枚专用印章,即“凉山州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专用章和“凉山州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专用章。此印章启用后,由委员会办公室保管,并严格印章保管、签用手续。
  二、复查、复核的受理范围
  (一)对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程序和请求符合复查规定的,进入复查程序。对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程序和请求符合复核规定的,进入复核程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信访人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2.复查请求无原处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复核请求无原复查机关出具的复查意见书和无原处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书;
  3.信访人在原处理(复查)意见书上已签字同意的;
  4.越级向州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请求的;
  5.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复查、复核原则
  (一)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原则;
  (二)坚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处理问题原则;
  (四)坚持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原则。
  四、复查复核委员会职责
  (一)对委员会办公室呈报的需要复查、复核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出终局性结论。
  (二)终局性结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三)对跨地区、跨部门,有重大疑难或明显疑问的信访事项,委员会可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有权查阅原办理单位涉及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各类档案、资料及帐目,有权要求原办理单位予以配合。
  (四)对阻挠或以虚假材料糊弄调查组的行为,委员会有权进行通报和对主要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五)此项工作将纳入信访工作年度考评。对推诿扯皮、顶着不办或者办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委员会将提请州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对信访人因不服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受理范围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明确告之。
  (二)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复查、复核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及申请复查、复核的理由拟订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牵头单位及协办单位,报请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三)委员会办公室将领导的审批意见登记后,送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并办理材料移交手续。
  (四)牵头单位接到任务后,必须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时限,开展具体的复查、复核工作。工作结束后形成信访复查或复核报告连同调查材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先进行初审,然后呈请委员会审定。
  (五)经委员会会商审定后,由委员会办公室草拟正式的《信访复查意见书》、《信访复核意见书》,报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后,加盖州政府复查、复核专用印章,书面答复申请人,并报送上级信访复核机关备案。
  (六)复查、复核办结后,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案卷的整理归档。
  六、常务委员职责
  (一)参加常务委员会,研究、会诊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拟定联合调查组成员名单及调查方案。
  (二)参加审查重大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意见,以确保信访复查、复核意见的合法性、公正性。
  七、成员单位职责
  (一)负责办理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二)直接受理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按《信访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之规定,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并报送委员会备案。
  (三)承办委员会交办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接到任务后,必须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时限,开展具体的复查、复核工作。工作结束后形成信访复查或复核报告连同调查材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先进行初审,然后呈请委员会审定。


享受带薪年休假应注意的四大问题

孙斌


  随着炎热的夏季来临,不少企业的生产、销售处于淡季,用人单位也在这个阶段安排员工轮流享受年休假。对于享受年休假应注意哪些问题,本律师将结合相关的案例对可能遇到的四大问题作出介绍:

一、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如何确认、计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即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是员工享受年休假的一个重大标志。
  年休假工作年限的计算,它是根据员工累计的工作年限为基础。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而不是仅计算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如员工在参加工作之前(间)服兵役、作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在计划经济时期转正前在转正单位的临时工工龄等均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综合累计计算。
  对于工作年限的确认,员工的档案是确定工作年限最好的依据。同时确认员工的工作年限还有以下几种方式予以确定:

1、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社保机构记录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资料是全面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一个重要依据。从记录中可以明确确认员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各阶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2、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基本内容之一,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确定的合同期限实质上也是员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单位制作的《职工名册》
  《职工名册》中包含劳动者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它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4、用人单位下达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必备条款之一。该内容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5、员工的退保记录
  由于社会保险现阶段尚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转移,导致不少外来员工对于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采取退保的方式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由于社保机构给付的退保记录等相关材料也能证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6、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发生劳动争议后,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所确认的给付经济补偿年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载明的员工工作时间,均可作为确定员工工作年限的依据之一。

  如果没有上述文件证明员工的工作年限或者员工与用人单位在确认工作年限上产生分歧,双方协商又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龄鉴定,确认员工的工作年限。

举例:某员工在1970年1月作为知识青年在湖北黄冈地区上山下乡,1974年7月病退回城。1974年10月在A厂做临时工,1977年1月招工转正为A厂正式工,2000年9月企业改制与A厂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从2001年2月起在B厂工作到现在。如果在2009年6月某员工申请年休假,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复:某员工的工作年限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一、 知青工龄,即1970年1月至1974年7月,具体工作年限为4年7个月。
二、 A厂临时工工龄,即1974年10月至1976年12月,具体工作年限为2年3个月。
三、 A厂正式工工龄,即1977年1月至2000年9月,具体工作年限为23年9个月。
四、 B厂工龄,即2001年2月至2009年9月,具体工作年限为8年5个月。
综合上述四个具体工作年限,某员工享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为39年。

二、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如何确定?

1、享受年休假时间的基本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其中“工龄不满十年”不包括工龄已满十年的情况,是指工龄已满一年以上,九年以下(包括九年)的,享受五天的年休假。其中“工龄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同样不包括工龄已满二十年的情况,是指工龄已满十年(包括十年)以上,十九年以下(包括十九年)的,享受十天的年休假。
  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如果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年休假天数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与条例相冲突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员工年休假。
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累计工龄一年以上,如果员工的累计工龄只有十二个月是否享受年休假?虽然条例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很明显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工作满十二个月,即达到365天就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仅为一年,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之前用人单位应安排员工五天的年休假,对不能安排或者不能按规定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计算年休假天数应注意哪些因素?
(1)员工在计算年休假天数时,首先要确定自己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的多少决定了自己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工作年限低于12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