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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2:37:05  浏览:8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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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大


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1994年7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5日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港口货物通过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货物疏运,是指货物在卸入港口库场后,超过港存期或者在港存期内港口货物过分集中时,为促使货物即时离港,实现港口畅通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 凡抵达上海港接卸货物(含集装箱及其货物)的疏运,以及相关的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港埠企业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上海港务局是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的管理工作。
铁路、航运、道路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港口货物疏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港口货物疏运工作。
市政府交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交通办)负责港口货物疏运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第二章 港口疏运管理
第五条 外贸进口货物的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抵港前的规定时间内,向上海港务局指定的部门提供抵港船舶卸货资料。
上海港务局指定的部门在收到外贸进口货物船舶抵港卸货资料后,应当及时编制船舶靠泊卸货计划,组织港埠企业接卸抵港货物。
第六条 对抵港货物,港埠企业应当妥善、谨慎地装卸、搬移、安放、保管,并保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货的方便。
第七条 外贸进口货物船舶靠泊后,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货物抵港情况通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内贸货物船舶靠泊后,港埠企业应当立即将货物抵港情况通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八条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船期公告的货物抵港时间内或者收到提单以后,作好提货准备。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接到货物抵港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提货手续,与港埠企业约定提货时间。
对约定提货时间的货物,港埠企业应当做好提货作业准备;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及时提货。
第九条 以集装箱港方堆场条款或者收货人库场条款为交付方式的外贸进口集装箱货物,其港存期为七日;以港方集装箱货物仓库条款为交付方式的外贸进口集装箱货物,其港存期为十日;国内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港存期为十日。
货物的港存期从货物卸入港口库场的次日起计算。但以港方集装箱货物仓库条款为交付方式的外贸进口集装箱货物,其港存期从拆箱次日起计算;港埠企业必须在该集装箱卸船后三日内完成拆箱作业。
第十条 对在港存期内的货物,港埠企业依照规定计收港口货物堆存费。对超过港存期未转入港外库场的货物,港埠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计收超期累进保管费。
第十一条 对超过港存期后仍未提离港口库场的货物,港埠企业可以向上海港务局提出将货物疏离港口库场的申请,经上海港务局批准后将货物就近疏往港外库场。港埠企业应当在将货物疏往港外库场的次日内书面通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未经上海港务局批准,港埠企业不得将货物疏往港外库场。
第十二条 在港口货物过分集中时,经市政府交通办批准后,上海港务局可以对在港存期内的货物作出提前疏离港口库场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上海港务局在实施提前疏运决定前,应当书面通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将货物提离港口。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疏离的货物,或者无法通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自行疏离的货物,可以由港埠企业就近疏往港外库场。
在货物疏入港外库场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港埠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铁路、航运、道路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运力,配合上海港务局确保提前疏运的任务完成。
第十三条 对于危险货物的接卸、疏运,港埠企业必须依照有关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操作。
对于烈性危险货物,港埠企业应当直接换装,确保货不落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将烈性危险货物暂时卸在港口库场的,港埠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安全,并立即通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烈性危险货物提离。
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逾期未提离的烈性危险货物,港埠企业可以将其转入港外危险品库场。
第十四条 因疏运超过规定港存期的货物所发生的装卸、运输和保管费用,由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规定的标准支付。
因疏运未超过港存期的货物所发生的装卸、运输和保管费用,由与疏运相关的受益人分摊。费用分摊的协调工作由上海港务局负责。
第十五条 港外库场必须具备与所承接疏运的港口货物相适应的装卸、储存、保管等作业条件;并须经上海港务局审核认定后,方可承接港口疏运货物的堆存业务。
港外库场企业应当妥善、谨慎地卸载、安放、保管所承接的疏运货物,并保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货的方便。
第十六条 未经海关放行的外贸进口货物在疏运时,应当转入海关监管的港外库场。
第十七条 对于疏入港外库场的货物的提离,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先与港埠企业结清有关费用,办妥提货手续,凭港埠企业出具的提货单到港外库场提货。
第十八条 对堆存期超过三个月无法交付,经港埠企业两次以上书面催提仍未提离的货物,依照国家关于处理港口无法交付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港埠企业对货物装卸、疏运的全过程承担责任。在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货前,由于港埠企业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损坏的,由港埠企业依照规定负责赔偿。由于非港埠企业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损坏的,由港埠企业负责事故处理,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处理。
第二十条 在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与港埠企业约定的提货时间内,由于港埠企业的责任造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货未成的,港埠企业应当向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偿付提货空放的车船运输费用,约定再次提货的时间并相应延长港存期,承担由此发生的货物保管费、超期累进保管费。
第二十一条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超过约定提货时间提货,造成港埠企业机械、劳力待时的,应当支付待时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港埠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货物抵港情况通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造成货物超过港存期的,应当承担由此发生疏运的装卸、运输和保管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使国家或者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经济责任外,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货物疏运过程中,各有关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上海港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上海港务局作出的疏运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疏运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交通办申请复议;对市政府交通办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疏运过程中发生经济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上海港务局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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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二、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切实解决青少年文化活动场所的意见

文化部 教育部 全国科协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文化部教育部全国科协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关于切实解决青少年文化活动场所的意见

(1980年10月10日)



  中央〈1980〉49号文件指示全党,要重视青少年教育工作。文件指出:“开展有益的、丰富多采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对于抵制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思想影响,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安定团结,促进四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还指出:“为了教育青少年,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建设活动阵地作为一项事业来办。”抓好青少年的教育,是全党全社会不容忽视的紧迫工作,是关系着我们国家民族的兴衰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成败的一项重要任务。

  文化革命前,各地兴办了一些青少年业余文化活动场所。文化革命中,这些场所大都被占用、或被迫停止活动,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现在虽有所恢复,但仍相差甚多。据统计,我国现有青少年三亿八千八百一十万,县以上的青、少年宫只有一百零五所,平均三百多万青少年才有一所。这种状况与广大青少年的要求很不适应,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也很不相称。

  由于缺少业余文化体育活动场所,不能更好组织和吸引青少年开展有益健康的活动,致使一些青少年在业余时间无所事事,游荡街头,沾染一些不良习惯,被没落的封建主义遗毒和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所腐蚀、毒害,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为了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安定团结,促进四化建设,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央〈1980〉49号文件,统一思想,群策群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解决青少年的文化活动场所问题。具体意见如下:

  一、尽快抓紧退还被占用的青少年活动场所。

  按照中央〈1979〉58号文件的指示精神,各地陆续退还和修复了一批青少年活动阵地,但也有不少地区和单位,仍然迟迟不见行动。据了解,一九六五年,县以上的青年宫、青年俱乐部有一百九十六所,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站(室)共六千八百五十多所。现在退还和恢复活动的青年宫只有十多所,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站(室)也只有一千五百多所。中央〈1980〉49号文件再次指出:“原有的青少年活动阵地至今仍被占用的,应该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督促占用单位,尽可能抓紧退还。”各地主管部门应将活动场所被占用的情况向省、市、自治区党委或地方党委汇报,建议党委宣传部门根据中央精神,采取果断措施,责成占用单位限期归还。如退还确有实际困难,占用单位要折价退赔,应优先列入地方自筹基建计划,重新修建。一些原有被弃置或改作它用的活动场所,如公园、文化宫(包括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儿童游戏场、体育场、少年科技馆、儿童植物园、儿童铁路、少年水电站等场所,各主管单位应尽快修整,恢复活动,并增添新的活动内容。

  二、认真办好现有的活动阵地。

  从现有的(包括已恢复活动和新建的)青少年宫、青少年之家和青少年活动站(室)来看,活动开展得好的仅占少数,多数由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处于半瘫痪或名存实亡的状态。各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适当增拨活动经费,增添活动设施,配齐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丰富活动内容,提高活动质量,使现有的活动阵地充分发挥作用。

  三、充分利用社会上已有的文化设施,大开方便之门,为青少年服务。

  社会上已有的文化设施,如各地文化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公园、体育馆(场)和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以及机关内部礼堂,要把为青少年服务列为日常工作之一。为此要求:

  1、各地影剧院,应于星期日有计划地为学生安排专场节目,寒暑假期间不但要安排专场,并要减收票价;

  2、各地文化馆、站与团委、工会及教育部门联合举办业余文艺演出以及各种传统节目的文娱活动,如元宵节的灯会等,应广泛地、有组织地吸收青少年参加;

  3、各地图书馆应附设少年儿童阅览室,经常举办读书、讲座、读者评书等活动;

  4、工矿企业俱乐部和机关内部礼堂要向青少年开放,要尽可能照顾本单位、系统的职工子弟和附近的中小学生,为他们提供活动场所;

  5、公园、体育馆(场)、展览馆、科技馆、天文馆等,要为青少年开设活动项目,添置活动设施;

  凡共青团、少先队、学校进行有组织的文化、体育、科技活动,接待单位应给予优待。如公园免费入园、专场电影和专场演出票价减半等。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规定。

  四、有计划地扩建和兴建一批活动场所。

  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应根据中央〈1980〉49号文件精神,切实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在规划和兴建新住宅时,一定要注意文化活动场所的建设。一九八五年以前,各大、中城市要有计划地建立专供青少年进行业余文化、体育、科技活动的青少年宫或活动中心。城市可参照武汉市开展青少年业余文化活动的经验,逐步建立四级活动网,即市有青少年宫;区有青年俱乐部、少年之家;街道有青少年活动站;居委会有青少年活动室。农村公社、大队要逐步建立文化站、室和公社(小城镇)文化中心。有条件的地方要以大队或生产队为单位兴办青年之家,组织业余文艺演唱小组等。建议中等以上的城市和大城市的区都要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县、区、市图书馆要设立少年儿童阅览室,以满足少年儿童的文化活动的要求。

  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单纯依靠国家投资兴建青少年文化活动场所是有困难的。因此,建设青少年活动阵地,要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有关部门要在财力、物力、人力上给予必要的帮助;要继续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来办事业,扩建和新建的经费、材料、劳力、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解决。

  工矿企事业单位,应尽力设法,修旧利废,就地兴建、扩建或调拨一部分房屋作活动阵地。农村中知青点的房子,已经空闲起来的,可供青少年活动使用。各级团组织可以发动青少年,通过有组织的集体劳动自筹资金,因陋就简地建设一些活动场所,增添一些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