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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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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2004年5月24日 国农办[200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试行标准》(国农办[2003]130号)同时废止。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为了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建设内容。

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标准

  一、综合标准
  1、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成稳产高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2、项目区有明确的范围,按灌区、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进行规模开发。项目建设要突出解决制约当地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在此基础上,因地制宜采取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进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
  3、项目区与非项目区有明显区别,平原地区的项目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基本实现园田化;丘陵山区的项目区,川地基本实现园田化,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二、高标准基本农田标准
  (一)水利措施
  1、灌溉工程
  (1)灌溉系统规划科学,灌溉用水有保证,水质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标准,因地制宜采取工程、农艺、管理等节水措施,灌溉制度科学合理。
  (2)湿润半湿润地区灌溉保证率:旱作区不低于75%,水稻区不低于85%;干旱半干旱地区灌溉保证率:旱作区不低于50%,水稻区不低于75%;其他地区一般不低于70%。
  (3)新建、除险加固和更新改造的小型水库、塘坝及引水渠首等工程,符合水利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标准;井灌工程做到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采补平衡;机井和泵站的水工建筑物、机电设备、10kv以下输变电设施配套齐全,综合装置效率达到有关规范标准。
  (4)输水、配水渠系(管道),桥、涵、闸等建筑物和田间灌溉设施配套齐全,性能与技术指标达到规范标准。渠道衬砌应坚固耐用,抗冻性能好;管道输水的干、支两级固定管道长度,每亩  为一般为5m以上,井、水泵、管道、出水口等综合配套,便民务实;在有条件且农民群众有积极性的地区,允许采用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技术,以大幅度提高水的利用率和生产效率。
  (5)灌溉条件较差的旱作农业区,应采取农艺、工程等节水措施提高天然降水的利用率。农艺节水措施包括蓄水保墒、地膜(秸秆)覆盖、选用抗旱品种、施用抗旱保水剂等,各项措施符合技术规范。工程节水措施主要是建立小型蓄水工程,即根据降雨、地形、耕地等条件,合理布设小型塘坝、蓄水池、水窖等工程,做到坚固耐用,使用方便,如采用注水种,水源最大田间运距采用畜力的一般不大于200m,采用机械的一般不大于500m。有条件且群众有积极性的地区,允许因地制宜采用微灌、喷灌等先进节水技术,所需过滤器、输水管道、滴头等配套齐全。
  (6)推行科学合理的灌溉模式。水稻区推广“薄、浅、湿、晒”模式;蔬菜等经济价值较高的作物采用节水、丰产灌溉模式;严重缺水地区采用灌关键水等非充分灌溉模式。
  (7)项目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宏观上实行总量控制,微观上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积极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模式,配备必要的量水设施,按用水量和核准的水价收取水费,以管理促节水。
  2、排水工程
  (1)排涝设计标准不低于3~5年一遇,主要建筑物防洪设计标准不低于10~20年一遇。
  (2)排水系统健全,排水出路通畅,排水渠系断面及坡度设计合理,桥、涵、闸等建筑物配套,末级固定排水沟的深度和间距,符合当地机耕作业、农作物对地下水位的要求。排水工程设计:旱作区一般采用1~3天设计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3天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一般采用1~3天设计暴雨,3~5天排至耐淹水深。
  (3)有渍害的旱作区,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明水排除后,应在农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到耐渍深度;水稻区在晒田期3~5天内将地下水位降到耐渍深度。
  (4)改造盐碱地要建立完善的排灌系统,在返盐(碱)季节前将地下水位降到农作物生长的临界深度以下;在农作物播种出苗等生长关键期,控制0~20cm表土层的含盐量,以不危害农作物的正常生长为限。
  (二)农业措施
  1、农田工程
  (1)土地平整,集中连片。平原地区的田(地)块,要以有林道路或较大沟渠为基准形成格田,以适应农业机械化和田间管理要求。北方地区格田面积为200~400亩;南方地区为50~100亩。
  (2)丘陵山区的10~25度坡耕地,按照有利于水土保持要求,建成等高水平梯田(地),地面平整,并构成反坡;土壤活土层厚度一般不小于25~30cm,田面宽度一般要达到3m以上,田(地)埂稳定牢固(南方地区的田埂要采用石块衬砌或建设生物梯坎),修建好排水沟、泄洪沟,达到防洪标准,防止水土流失。
  2、田间道路
  布局合理,顺直通畅。机耕路建设分干道、支路两级,干道要与乡、村公路连接,必要时进行简易硬化,保证晴雨天畅通,能满足中型以上农业机械的通行;支路应配套桥、涵和农机下田(地)设施,便于农机进出田间作业和农产品运输。
  3、土壤改良
  (1)通过施用农家肥、秸秆还田等措施,土壤耕作层有机质含量提高0.1个百分点以上。
  (2)改造瘠薄地要加厚土层,使耕作层达到20cm以上。改造砂姜黑土或土壤中卵石多的地块,要清除砂姜卵石并掺合粘土。
  4、良种繁育与推广
  在有条件而又需要的项目区建立优质良种繁育基地,修建种子晾晒、仓储设施,配备必要的种子加工检测设备。良种繁育能力设计或区域内已具备的繁育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区内优势农产品生产的需要,优良品种的覆盖率达到100%。
  5、农业机械化
  积极推广农业机械化作业。平原地区主要作业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
  (三)林业措施
  1、因地制宜地采取林业措施,平原地区加强农田防护林网建设;丘陵山区要积极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土地沙化地区要加强防护林带建设,可适当减小林网网格面积。
  2、项目区内主要道路、沟渠、河流两侧,要适时、适地、适树进行植树造林,长度达到适宜植树造林长度的90%以上。造林时应预留出农机进出田间的作业通道。
  3、人工造林苗木胸径达到3cm以上,造林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要达到85%以上,林相整齐,结构合理。
  4、平原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网建设,要达到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防护林网格面积与格田面积一致;防护林网控制面积占宜建林网农田面积的比例,北方地区达到85%以上,南方地区原则上达到75%以上。
  (四)科技措施
  1、技术推广。在项目建设期间,推广2项以上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技术。鼓励采用经济适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2、培训。在项目建设期间,对项目区受益农户进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2~3次。要加强对项目区乡村干部、技术员、财务人员和受益农户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方面的培训,使其熟悉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方面的要求,更好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3、扶持农技服务组织。适当扶持原有农技服务体系,重点支持具有技术推广服务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为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补助适量服务经费等方式,明确其在项目建设中的具体任务,并严格进行考核。
  三、优势农产品基地标准
  优势农产品基地,特指具有资源优势、产业基础和市场需求,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具备一定规模、产业化经营程度较高的种植业(经济林除外)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优势农产品基地除执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应针对主导优势农产品的实际生产需要,突出节水、良种、农机、技术推广服务等建设内容,并适当提高投资标准。基地建成后,主导优势农产品的种植面积不低于项目区农作物种植面积的70%;良种基本实现统一供应,并且来源有保障;农技服务、质量检测(检验)体系配套完善,保证标准化生产的需要,产品质量安全,产品市场相对稳定;基地具备一定规模,形成产地品牌,有相应的龙头(企业或市场)作保障,产业化经营程度较高,项目区农民增收明显。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标准

  一、综合标准
  1、通过对中型灌区灌排骨干工程设施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创造灌排骨干工程条件,直接为中低产田改造提供服务。
  2、灌区范围明确, 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规划设计科学合理,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
  3、项目建设过程中推行了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示制,骨干工程设施质量优良,总体完好,运行管护规范。
  4、灌溉保证率:湿润半湿润地区:旱作区不低于75%,水稻区不低于85%;干旱半干旱地区:旱作区不低于50%,水稻区不低于75%;其他地区一般不低于70%。
  5、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到位,灌区运行机制完善,建立用水户协会,成立供水实体,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模式初步形成。
  二、工程标准
  (一)水源及渠首工程
  1、灌溉水源有保障。灌溉水源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源及渠首工程(含机电井)总体完好,运行安全可靠。
  2、井灌工程做到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采补平衡。
  (二)灌排渠系
  1、干支渠道能保证设计输水能力,边坡稳定,水流畅通。
  2、干支渠道衬砌的技术指标达到规范要求,坚固耐用,抗冻性能好。输水管道、暗渠等设计合理,技术指标达到规范要求。渠系水利用系数绝对值提高0.1以上。项目区单位面积用水量节约15%以上。
  3、排水系统健全,排水出路通畅,排涝设计标准不低于3~5年一遇,主要建筑物防洪设计标准不低于10~20年一遇。
  (三)渠系建筑物
  1、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隧洞等渠系建筑物分布合理,能满足灌排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运行管理的要求,适应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2、渠系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四)量水设施
  灌溉渠道的进水口、分水口等处配备必要的量水设施,并与渠系建筑物结合布置。

生态综合治理建设标准

  生态综合治理主要包括草原(场)建设、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等建设内容。
  一、草原(场)建设标准
  在牧区实施的草原(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人工草地、天然草场改良、天然草场划区轮牧、饲料基地、草籽繁育基地和畜牧基础设施等建设内容。
  (一)综合标准
  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天然草场成片面积在5000亩以上,人工草地在1000亩以上;人工草地覆盖度达到95%以上,亩产优质青干草达250kg以上;天然草场退化草地改良治理后,优良牧草占40%以上,牧草产量在原基础上提高30%以上,草地覆盖度达到90%以上;沙化草地经治理后,草地覆盖度达到90%以上,优良牧草占40%以上,亩产青干草达到150kg以上;天然草场划区轮牧,牧草产量增加 20%以上,载畜量提高0.8倍以上;饲料基地亩产青贮饲料2500kg以上,精饲料200kg以上,多汁饲料3000kg以上;草籽繁育基地亩产草籽18kg以上。
  (二)水利措施
  1、灌溉人工草地、饲料基地和草籽繁育基地,有可靠的水源和配套齐全的灌溉设施。采用节水灌溉方法与技术,灌溉人工草地灌溉保证率在50%以上,饲料基地、草籽繁育基地灌溉保证率在75%以上。
  2、天然草场改良,在有条件的地方建小塘坝、集雨工程等,以适时对退化及沙化草地实施灌溉。
  3、划区轮牧区的牧道和饮水点设置合理,一般轮牧区采用固定和移动饮水方式,固定饮水点与放牧场适宜距离为1.5km左右。
  (三)草业措施
  1、围栏。网围栏符合ZBB92001一003环扣式镀锌钢丝网围栏标准,围栏高度在1.1~1.3m;生物围栏采用密实种植,宽度l.5~2.0m;划区轮牧小区利用网围栏、太阳能、风能围栏或活动围栏进行分隔保护。
  2、耕作。选择适宜的播期、播深和播量,精耕细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苗全、苗齐、苗壮。旱作人工草地原则上采用免耕播种等保护性耕作技术。
  3、良种。选择适合当地水土条件,抗旱、抗寒、抗逆性强、产量高、营养价值高的优质牧草和饲料作物品种,牧草种籽和饲料作物种籽的纯净度达到85%以上,发芽率达到95%以上。1000亩以上的草籽繁育基地,根据需要配置仓库、晒场和种子精选设备。
  4、畜牧基础设施。标准化棚圈符合当地统一设计标准,砖木结构,建筑面积按一个羊单位0.5 m2计算,但不少于150 m2;配套活动场院面积按一个羊单位3 m2计算,但不少于600 m2;配套贮草棚面积按一个羊单位0.6 m2计算,但不少于180 m2平方米;青贮窖就地取材,坚固耐用,内壁光滑,防冻,不透气,青贮体积按一个羊单位0.1 m3计算,但不少于30 m3;药浴采用洗浴池和移动淋浴式,洗浴池坚固耐用,防冻,长度在15m以上。
  5、牧业机械化。地势相对平坦的草场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小丘陵和沙丘作业实行机械和人工相结合。
  (四)科技措施
  1、技术推广。普遍推行牧草免耕播种、划区轮牧、天然草地补播、牧草混播、优质牧草选育、鲜草捆包、牧草综合加工,节水灌溉、胚胎移植、疫病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使项目区科技贡献率比当地平均数提高5个百分点。
  2、技术培训。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基层干部、技术人员进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3次,对家庭牧场户培训2次,每个项目区至少有2名科技骨干。
  二、小流域治理建设标准
  在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地区实施的小流域治理项目,主要包括坡耕地治理、沟道治理、小型蓄排水工程、成片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草)、沼气池等建设内容。采取生物与工程相结合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项目区治理面积不低于1000亩,治理程度达70%以上。
  1、坡耕地治理。梯田的田面宽度在3~5m以上,防御暴雨标准不低于10年一遇,3~6小时最大降雨,做到田、路、沟、渠配套。
  2、沟道治理。做到大、中、小型工程相互配套。谷坊工程防御标准为10~20年一遇,3~6小时最大暴雨。小型淤地坝应做到土坝与溢洪道或土坝与泄水洞配套,淤积年限一般为5年;中型以上的淤地坝应做到坝体、溢洪道、泄水闸配套齐全,淤积年限不小于5年。设计洪水标准,中型坝按10~30年一遇确定,大型坝按30~50年一遇确定。
  3、小型蓄排水工程。坡面、路旁、沟底小型蓄排水工程布局合理,截水沟的间距为20~30m,防御暴雨标准不低于10年一遇,24小时最大降雨量。
  4、成片造林。造林面积在30亩以上,当年人工造林成活率和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5%以上,林地内不存在连片面积1 亩以上宜林的无林地块。
  5、封山育林。每个封育区面积不小于500亩,南方地区5年,北方地区7年后林草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不存在1亩以上无林草地块。
  6、退耕还林(草)。25度以上坡地必须退耕还林还草,当年造林种草成活率和三年后保存率达到85%以上;16度~25度坡地,土壤侵蚀严重的地段必须退耕还林还草,林木或林草覆盖率达到50%以上。坡面较长的坡耕地,沿等高线方向种植固定的草带(或灌木带),草带(或灌木带)间距离12m~20m。
  7、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因地制宜发展以沼气池为基本建设内容的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完善推广“四位一体”(即沼气池、猪圈、厕所、日光温室四位一体,主要适用于北方地区)、“五配套”(即在“四位一体”模式基础上加建10m3 水窖,主要适用于西北干旱缺水地区)、“猪沼果(菜)”(即建设畜禽舍、沼气池、果园或菜地等,主要适用于南方地区)等能源生态模式和技术。沼气池内壁坚固,保温性能和封闭性能良好,容积不小于6m3,有安全通道与农户厕所、畜禽棚圈等相连接,能够有效地利用秸秆、人畜粪便等生产沼气,为农户生产、生活提供必要的光、热等能源。
  三、土地沙化治理标准
  在土地沙化较为严重地区实施的土地沙化治理项目,要选择水土条件相对较好、地势平坦、土层厚度在30cm以上、治理潜力较大的地区进行治理,年度单个项目区治理面积不低于5000亩。周边植被盖度0.2以下的地带,林草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周边植被盖度0.2~0.4的地带,林草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其他治理措施参照执行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标准。
  中低产田改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主要建设工程的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制度健全,管护责任落实。各项工程设施保持完好,能长期发挥效益。项目区设有必要的公示牌,主要工程建筑物上有农业综合开发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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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齐玉苓案探讨中国宪法的司法化


何志远
澳门大学葡文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 引言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一宗民事案件作出的司法解释?1?引起了中国宪法的司法化问题。齐玉苓案件可以说是揭开中国法治建设新一页,且为中国宪法的司法化开辟了一条道路。本文拟对中国宪法司法化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案情简介

“1999年1月29 日,原告齐玉苓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被告人陈某、陈父以及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案件要从1990年说起。当年,原告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是原告就读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直接将它送给了和齐玉苓同级的陈某。于是陈某以齐玉苓的名义在该校财会班就读,陈某毕业后被分配在银行工作。直至1999年初,原告才得知自己被陈某冒名10年的事情。原告一纸诉状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上述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就此案所作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覆》?2?
(2001年6月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1年7月24日

二. 何谓宪法司法化?

在确保公民基本权利、自由及保障的宪政理论前提下,「宪法司法化」一词包括两个含意:(一)当宪法中所规定的权利、自由及保障尚未透过具体法律予以落实成为可执行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司化法意味着宪法司法化适用性。如果宪法权利没有得到具体法律落实,司法机关又不能适用宪法条文作为审案依据,无疑宪法所提倡的权利保护便形同虚设。(二)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能否对可能违宪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涉及到司法机关是否有违宪审查权问题。简而言之,宪法司法化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及特定程序,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处理具体案件,当中无可避免地涉及到解释宪法或司法/违宪审查?3?的问题。

其实,宪法司法化是世界各国宪政实践的经验总结,早于1803年,便已在马佰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sion)案中正式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这一案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美国联邦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力倡联邦最高法院有违宪审查权。他正式宣布1789年的司法法第13条中 “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状” 的规定违反联邦宪法而无效。他进一步解释这种判决理由说:“解释法律的权限属于司法部门的领域,正是司法部门的业务。在对特定的案件选择适用的法规方面,宪法所规定的条款与法律所规定的条款发生抵触时,法院必须决定其中哪一方对该案件适用。如出现这种情况,法院必须适用宪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必须拒绝适用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继美国之后,在欧洲大陆首创宪法法院以作出宪法监督,奥地利首先提出设立宪法法院作为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而法国于1958年首创和发展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ionel)作为宪法监督制度。有学者认为宪法司法化的观念逐步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在实践中得以体现,最重要的原因是因为该等国家将宪法(lei constitucional)作为一个法(lei)来看待,从而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将宪法作为裁判的准则由某一特定机构反复适用。

三. 宪法解释

在探讨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的问题前,有必要先谈谈法律解释的问题,任何法律实施,就需要进行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律不断适用于调整对象的表现。解释法律的原因在于,“要把一般的法律规定适用到具体案件或事项上去,往往需要法的解释。法律规定无论如何详尽,通常都只能对一般的典型的社会生活加以规制,而难以概括和反映实际生活中的许多具体情况。要把一般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规定适用到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或事项中去,使法律规定既不失本意,又能与具体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有时就需要对某些法或法律规定进行解释。?4?”法律解释通常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的,从学理上说,它又与法律推理联系密切。在司法活动中,法律推理依赖于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使法律推理的大前提进一步确定。

宪法解释是宪法司法化的标志,为了要实现宪法规范的直接适用性及可操作性,换言之,由于需要宪法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去,故有必要对宪法进行解释,“例如,像美国宪法那样是二百多年前制定的,要把这些法适用于现实生活,经常需要进行解释。?5?” 外国的宪法解释理论认为之所以要解释宪法,是因为基于宪法至上的原则,“在成文宪法的国家,成文宪法是至上的,而不是由政府的一个分支机构议会所采取的行为至上。美国宪法第6条第2段指明了这一点:‘本宪法与依照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最高的法律。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法官仍应遵守’。宪法至上原则是宪法解释的前提。?6?”

对于宪法解释的机关,大致上可以分为五种类型:(一)国家元首解释制;(二)立法机关解释制;(三)司法机关解释制;(四)特设机关解释制;(五)公民团体解释制?7?。而西方国家普遍透过法院解释宪法?8?,主要是认为法院以外的其它政府机关虽然也有宪法解释权,但这些机关的宪法解释只是初步解释,这已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宪法解释权问题上的共识?9?。

至于中国宪法的解释问题,可以说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1954年宪法没有就宪法解释的问题作专门规定,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第31条第3项)?10?。1975年宪法也没有关于解释宪法的规定。1978年宪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中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1978年宪法第25条第3项),1982年宪法保留1978年宪法相同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67条第1项)。鉴于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目前中国的宪法解释机构并曾经对宪法作出过解释?11?。因此,有学者认为,法院是不能解释宪法,如果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需要解释宪法,它可以将这一宪法问题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然后,法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再来审理案件。而本人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与法院的解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解释,前者是属于立法解释,后者则是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抽象的,不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而司法解释则是针对具体个案的。

在此,值得分析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宪法”的解释权情况,当中所指的“宪法”是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2?》(下称《基本法》)。根据《基本法》第143条?13?的规定,对属于自治范围内的条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获赋予司法解释权,对于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的解释?14?,则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下,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这说明了特区法院对于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具有司法解释权,“法院的解释本质上是司法解释,而且是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基本法所作的解释。?15?”然而,须注意的是,特区法院在这方面所享有的司法解释权并非是创设性的权力,而是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情况下方享有此权力。“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判中必然涉及对基本法的解释问题,特别是由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部事务上享有高度自治权,更有必要获得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自行解释。?16?”另一方面,对于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的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则澳门特别行政区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这是因为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涉及到国家的主权,自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17?”

四.宪法的适用性问题

对于宪法的适用性问题,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宪法学家考虑到宪法与法律的共性,强调宪法的直接适用性。而美国的宪法自生效之日起,已将之作为一部真正的法律来实施,无需再强调宪法是法律这一点。而中国大陆学者对于此问题主要表达三种观点:宪法直接效力说、宪法间接效力说、宪法直接和间接效力结合说?18?。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利率文件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利率文件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4〕335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利率的复函》及开发银行开行综计〔1994〕172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执行何种利率的请示》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利率的复函

(1994年11月24日 银复〔1994〕335号)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关于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执行何种利率的请示》(开行综计〔1994〕1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行发放的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的利率统一按照基本建设贷款中的一般贷款利率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执行何种利率的请示

(1994年10月18日 开行综计〔1994〕172号)


中国人民银行:
我行今年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贷款中,有一部分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外资股份一般为30%,内资占70%),由于现行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中没有明确此类项目的贷款利率,因此在利率套用上尚需明确。
在现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中(见附表),主要分为差别贷款、专项贷款和一般贷款三类利率,各类利率的设置,尤其是行业差别贷款和专项贷款的利率设置,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各项利率水准实际上是国家财政贴补过的优惠价格,因此,中外合资企业不应享受此项
优惠政策。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意见,对计划安排的中外合资企业项目贷款,不论其行业、建设性质,原则上统一执行基本建设贷款中的“一般贷款”利率。
当否,请示。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表

单位: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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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级 别 | 年 限 | 利 率 |
| | | |---------------------------|----------|------|
| | | | |农业(含林业、化肥、农药原药、磷硫钾矿山)、水利、| 一至三年(含三年)| 8.64 |
| | | |一| |----------|------|
| | | | |煤炭(不含独立核算的洗煤厂)、原油开采、港口、盐 | 三至五年(含五年)| 9.72 |
| | |差|级| |----------|------|
| |基| | |业项目贷款 | 五年以上 | 9.90 |
| | |别|-|-------------------------|----------|------|
|硬| | | |电力、交通(不含港口)、铁道、邮电、民航、建材、 | 一至三年(含三年)| 9.72 |
| |本|贷|二| |----------|------|
| | | | |森工和钢铁、有色两行业中的独立矿山项目贷款 | 三至五年(含五年)|10.98 |
| | |款|级| |----------|------|
| |建| | | | 五年以上 |11.16 |
|贷| | |-|-------------------------|----------|------|
| | | | |钢铁、有色、化工、大型城市供水和煤气工程项目贷 | 一至三年(含三年)|10.98 |
| |设| |三| |----------|------|
| | | | |款 | 三至五年(含五年)|12.42 |
| | | |级| |----------|------|
| |贷| | | | 五年以上 |12.60 |
|款| |---|-------------------------|----------|------|
| | |专 项|劳改劳教、国防、大型集成电路、军用电子、国家急 | 不分年限 |10.98 |
| |款|贷 款|需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工业环保项目贷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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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一年以下(含一年)|10.98 |
| | |一 般| |----------|------|
| | | | | 一至三年(含三年)|12.24 |
| | | |其他政策性项目贷款 |----------|------|
| | | | | 三至五年(含五年)|13.86 |
| | |贷 款| |----------|------|
| | | | | 五年以上 |14.04 |
| |-------------------------------|----------|------|
| | 技 术 改 造 贷 款 | 不分年限 |10.98 |
|-|-------------------------------|----------|------|
|软| 煤炭、农业、林业项目贷款 | 不分年限 | 4.68 |
|贷|-------------------------------|----------|------|
|款| 一般项目贷款 | 不分年限 | 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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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