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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4:52:13  浏览:9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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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材料,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市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满足开发区对各类专业人才的需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留学生和归国专家到开发区工作,待遇从优,来去自由。鼓励引进外国专家。”
四、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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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调办监督[2012]255号)



各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建管局),各项目法人:

为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现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



附件:南水北调关键工序考核办法(试行)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明确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职责,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鼓励关键工序施工作业人员增强质量意识,实现工程质量总体建设目标,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管理单位系指由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直接派出或以代建管理模式对土建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进行管理的单位,以及该单位派到施工现场、具体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 关键工序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考核。施工单位负责对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考核,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建设管理、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对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的关键工序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第五条 关键工序考核工程类型分为建筑物混凝土工程、渠道衬砌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等三类。所涉关键工序包括:
   (一)建筑物混凝土工程:钢筋制作及安装、模板(含止水)安装、混凝土浇筑、施工缝凿毛、混凝土养护、预应力张拉及灌浆。
   (二)渠道衬砌工程:透水管安装、逆止阀安装、复合土工膜焊接、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养护、切缝、嵌缝。
   (三)土石方填筑工程:填方渠道(堤)填筑、改性土换填、穿渠(堤)建筑物周边回填。
   第六条 施工单位负责确定关键工序考核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审核确定,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检查。
   第七条 施工、监理单位依据本办法对关键工序的考核与规程规范确定的工序验收同步进行。在完成工序验收后,监理单位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并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八条 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独立进行对关键工序的考核,施工、监理单位要提供关键工序考核的有关工作记录和资料。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以抽查方式检查关键工序施工质量,对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的关键工序考核进行随机抽查,对施工、监理、建设管理、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等单位相关人员实施奖惩。抽查方式包括质量巡查、飞检、专项稽察和举报调查等。
   第十条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以抽查方式负责检查关键工序施工质量,统计汇总考核情况,对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按月实施奖惩,对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按季度实施奖惩,筹集关键工序考核奖励资金,收缴和管理关键工序考核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以抽查方式负责检查关键工序施工质量,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工序考核情况,对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按月实施奖惩,定期向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关键工序考核情况。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进行考核,检查施工单位关键工序考核情况,责成施工单位按照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定期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关键工序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负责对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进行考核,并按照监理单位关键工序考核结果对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实施奖惩。
   第十四条 在进行关键工序考核前,施工单位要按照表1和附件1自查重要施工程序,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按照表1和附件1进行检查。
表1: 重要施工程序检查内容表
重要施工程序 检查内容
施工技术准备 图纸审查、设计交底、关键工序作业人员培训等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 对施工单位进场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取样、送样和检测进行验收,并对其中的检测全过程见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
关键参数的确定 土料含水率、改性土拌制及填筑、高填方碾压参数、压实度、反滤料压实、钢筋焊接、土工膜焊接等关键参数的确定和检验
实验室及混凝土配合比 施工单位实验室设备和人员配备,以及资质和资格,审核批准混凝土配合比,拌和楼工作期间定期、不定期抽查检查等

第三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标准
   第十五条 关键工序被考核单位包括施工、监理、建设管理、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各单位具体考核对象见表2。
表2: 关键工序考核对象表
被考核单位 考核对象
施工单位 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有关的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关键工序现场监理工程师,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管理单位 参加关键工序考核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建设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参加关键工序考核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其中关键工序施工作业人员详见表3。
表3:关键工序施工作业人员表
工程分类 关键工序施工作业人员
建筑物混凝土工程 钢筋制安工、模板(含止水)安装工、浇筑振捣工、施工缝凿毛工、混凝土养护工、预应力张拉工及灌浆工
渠道衬砌工程 透水管安装工、逆止阀安装工、土工膜焊接工、混凝土浇筑及收面工、混凝土养护工、切缝工、嵌缝工
土石方填筑工程 铺料工、碾压工、层间结合面处理工、泥浆涂刷工

   第十六条 关键工序考核指标分为检查指标和检测指标。关键工序考核标准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详见表4。
表4: 关键工序考核标准表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好 中 差
建筑物混凝土工程 检查指标符合质量标准且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 检查指标符合质量标准且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 检查指标有不符合质量标准项或存在检测指标合格率<70%。
渠道衬砌工程 检查指标符合质量标准且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5%。 检查指标符合质量标准且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5%。 检查指标有不符合质量标准项或存在检测指标合格率<75%。
土石方填筑工程 检查指标符合质量标准且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其中压实度全部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指标符合质量标准且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其中压实度全部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指标有不符合质量标准项或存在检测指标合格率<70%,或压实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第四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按照第十六条和附件2对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参照附件3和表5对相关人员实施奖惩。
表5: 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考核奖惩标准表
考核对象 奖惩标准
考核等级为“好” 考核等级为“中” 考核等级为“差”
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 责成施工单位实施奖励 不奖不罚 责成施工单位实施处罚
初检、复检、终检人员 责成施工单位按相应施工作业班组考核奖励额度的10%实施奖励 不奖不罚 责成施工单位按相应工序考核处罚额度的8%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负责每月对不少于80%的关键工序进行考核,每次参加考核人员应不少于2人。

   监理单位按照如下要求开展考核工作。
   (一)监理单位需派出专职人员,通过旁站、巡视等方式对关键工序施工过程进行控制。具体要求见表6。
表6: 关键工序施工过程控制检查要求表
考核工程 关键工序 检查要求 备注
建筑物混凝土工程 钢筋制安施工 巡视
模板(含止水)安装施工 巡视 其中:止水安装旁站
浇筑振捣施工 旁站
施工缝凿毛 成果验收
混凝土养护 巡视
预应力张拉及灌浆 旁站
渠道衬砌工程 透水管安装施工 旁站 该项目如实施四方联合验收,可不旁站
逆止阀安装施工 旁站 该项目如实施四方联合验收,可不旁站
土工膜焊接施工 旁站 该项目如实施四方联合验收,可不旁站
混凝土浇筑及收面 旁站
混凝土养护 巡视
切缝 成果验收
嵌缝 巡视
土石方填筑工程 填方渠道(堤)填筑 成果验收 其中:高填方、缺口回填的铺料施工、碾压、层间面结合处理需要旁站。
改性土换填 成果验收 其中:铺料施工、碾压、层间面结合处理需要旁站。
穿渠(堤)建筑物周边回填 成果验收 其中:穿渠建筑物周边回填、主干渠建筑物进出口翼墙回填、桥梁墩柱周边回填的铺料施工、碾压、层间面结合处理、泥浆涂刷施工需要旁站;泵站、船闸、建筑物周边回填的泥浆涂刷施工需要旁站。

   (二)施工单位完成关键工序“三检制”验收并考核后,提请监理单位按照第十六条和附件2进行考核,按照附件3和表5确定奖惩标准。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后考核等级仍为“差”的,责成施工单位继续实施处罚,直至考核达标。
   (三)监理单位须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和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附件5-1),交由施工单位按照本办法实施奖惩。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须经施工单位的现场质检人员签字。奖罚通知书一式四份,由监理单位分送施工作业班组、施工单位、建设管理单位。
   (四)监理单位每月检查施工单位实施关键工序考核奖惩情况。施工单位未按监理单位考核结果实施奖惩的,监理单位将具体事项及未执行奖罚款额上报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按未执行奖罚总金额的120%从施工单位下月工程结算款中扣留,将其中的原奖励金额交由施工单位用于上月关键工序考核相关人员的奖励,监理单位对其进行监督。
   (五)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建设管理单位申诉,建设管理单位最终裁定监理单位的考核结果。
   (六)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的考核与施工单位的考核不重复实施奖励,具体措施由施工单位确定。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每月对不少于30%的关键工序进行考核。
   (一)对施工单位的考核
   1.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第十六条、附件2和表5对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和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附件5-1),奖罚通知书一式四份,分送施工作业班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2.建设管理单位按月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2和附件5-3),实施奖惩。具体奖惩标准见表7。
表7: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及项目经理考核奖惩标准表
考核对象 奖惩标准
质量管理负责人 当月90%(含)以上关键工序考核等级为“好”时,给予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奖励共计2400元; 当月考核等级为“好”的关键工序所占比例≥80%、<90%时,不奖不罚; 当月考核等级为“好”的关键工序所占比例<80%时,给予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罚款共计2000元。
项目经理
注: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奖金、罚款分配由施工单位确定。

   3.对施工单位的考核奖励资金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筹措,罚款由建设管理单位从施工单位下月工程结算款中扣留。
   (二)对监理单位的考核
   1.建设管理单位每月依据对施工作业班组的考核结果连带考核监理单位,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4和附件5-5),并对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实施奖惩。具体奖惩标准见表8。
表8: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考核奖惩标准表
考核对象 奖励 不奖不罚 处罚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
现场监理工程师 ≥98%,给予现场监理工程师奖励600元 <98%,≥80% <80%,给予现场监理工程师罚款500元
质量管理负责人 ≥98%,给予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奖励共计1200元 <98%,≥80% <80%,给予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罚款共计1000元
总监理工程师
  注: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奖金、罚款分配由监理单位确定。

   2.监理单位未按照第十八条(一)款要求实施旁站监理、未完成重要施工程序检查的,不给予奖励。建设管理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和当事监理工程师实施责任追究。
   3.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奖励资金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筹措,罚款由建设管理单位从监理单位下月结算款中扣留。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每月负责对不低于10%的关键工序进行考核。全年应对施工、监理标段全部实施考核。
   (一)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按照第十六条、附件2和表5按月组织对关键工序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和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附件5-1),按照表7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2和附件5-3),交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奖惩;施工单位连续三个月90%(含)以上的关键工序考核等级为“好”时,给予施工单位10万元奖励。
   (二)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每月按照表8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4和附件5-5)并实施奖惩;监理单位连续三个月98%(含)以上的关键工序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时,给予监理单位5万元奖励。
   (三)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按季度对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6)并实施奖惩。具体奖惩标准见表9。
表9: 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考核奖惩标准表
类别 考核情况 处罚及奖励方式
奖励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98% 奖励参加考核人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600元/人·季
处罚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80%且≤90% 批评质量管理负责人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70%且≤80% 对参加考核人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罚款150元/人·季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60%且≤70% 对参加考核人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罚款300元/人·季
考核等级为“好”和“中”所占的比例≤60% 对参加考核人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罚款500元/人·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以抽查方式对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进行考核。按照第十六条、附件2和表5对施工作业班组和初检、复检、终检人员进行考核,填写关键工序考核记录表和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4和附件5-1);按照表7按月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2和附件5-3);按照表8按月对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4和附件5-5),按照表9按季度对建设管理单位参加考核人员、质量管理负责人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6),责成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实施奖惩。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每季度统计汇总考核结果,对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进行考核,填写奖罚通知书(详见附件5-7),实施奖惩。具体奖惩标准见表10。
表10: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奖惩标准表
奖惩措施 考核标准
表扬 完成季度考核工作量,抽查项目季度“好”和“中”所占的比例≥90%
不奖不罚 完成季度考核工作量,抽查项目季度“好”和“中”所占的比例≥70%且<90%
批评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建议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 完成季度考核工作量,抽查项目季度“好”和“中”所占的比例≥70%且<80%
同上,建议给予相关质量管理负责人通报批评 未完成季度考核工作量,抽查项目季度“好”和“中”所占的比例<70%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抽查关键工序的考核指标,按照附件2带有标识的指标执行,并对关键工序施工质量做出评价。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在检查、抽查关键工序考核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撤消考核结果,追回奖励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奖励资金来源及奖罚兑现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实施关键工序考核的奖励资金由施工单位自行筹集。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考核确定的奖罚由监理单位通知施工单位实施,奖励资金由施工单位负责筹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实施关键工序考核的奖励资金从工程投资节余中支出。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可综合平衡关键工序考核奖励资金和罚款的支出和收缴情况,罚款可用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织考核确定的奖罚由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遵循以下原则制定关键工序考核奖惩工作方案:
   (一)发出奖励通知单后,应于当月及时兑现奖金;关键工序质量考核等级确定为“差”的,应在5日内通知施工单位和关键工序作业班组,罚款由建设管理单位从当月工程结算款中扣留。
   (二)奖金要兑现到被奖励的有关单位具体人员。
   (三)奖罚资金管理要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关键工序奖罚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目录
附件1:重要施工程序检查记录表
  附件1-1:施工技术准备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2: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3:关键参数的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3-1:水泥改性土拌制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3-2:土方填筑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3-3:反滤料压实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3-4:钢筋连接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3-5:土工膜焊接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4:工地试验室及混凝土配合比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4-1:工地试验室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1-4-2:混凝土配合比检查考核记录表
附件2: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工序考核标准表
附件3: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工序考核奖罚标准表
附件4: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建筑物混凝土工程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1:建筑物混凝土工程钢筋安装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2:建筑物混凝土工程模板(含止水)安装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3:建筑物混凝土工程混凝土浇筑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4:建筑物混凝土工程施工缝凿毛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5:建筑物混凝土工程混凝土养护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6:建筑物混凝土工程预应力张拉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1-7:建筑物混凝土工程预应力孔道灌浆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渠道衬砌工程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1:渠道衬砌工程透水管安装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2:渠道衬砌工程逆止阀安装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3:渠道衬砌工程土工膜连接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4:渠道衬砌工程混凝土浇筑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5:渠道衬砌工程混凝土养护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6:渠道衬砌工程切缝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2-7:渠道衬砌工程嵌缝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3:土石方填筑工程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3-1:填方渠道渠堤填筑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3-2:改性土换填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4-3-3:建筑物周边回填工序施工质量考核记录表
附件5: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奖罚通知书
附件5-1: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工人施工质量考核工序考核结果及奖罚通知书
附件5-2: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负责人奖励通知书
附件5-3: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负责人罚款通知书
附件5-4: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现场监理工程师、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奖励通知书
附件5-5: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现场监理工程师、质量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罚款通知书
附件5-6: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奖罚通知书
附件5-7: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项目法人单位(含省级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奖罚通知书

   
附件1-1:
施工技术准备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内容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图纸审核 图纸审核及时 监理单位
2 形成审核意见,并加盖监理部印签 监理单位
3 图纸中“错、缺、碰、漏”等问题已处理 监理单位
4 不同专业图纸之间相同部位尺寸无差错 监理单位
5 组织落实图纸审核意见 监理单位
6 设计交底 组织设计交底,形成交底会议纪要 监理单位
7   会议纪要内容完整,问题解答明确,满足施工要求(应包括:建筑物功能、设计意图、施工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专项工程施工要点、注意事项、主要施工参数、质量标准、不同专业衔接施工注意事项、对于设计交底会议提出的疑问答疑等) 监理单位
8 关键工序作业人员培训   关键工序作业人员技术培训组织及时,培训大纲计划明确、内容详实(应包括: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施工措施、操作工艺要点、质量评定要求等),有考核记录 施工单位
9 参加和组织培训人员有记录并签字 施工单位
10 三级交底记录完整 施工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
(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2:
原材料及中间产品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被考核原材料及中间产品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内容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原材料 出厂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齐全 施工单位
2 存放满足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
3 进场检验、报验满足频次要求 施工单位
4 主要检查项目及一般检查项目按要求定期检验 施工单位
5 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监理单位
6 平行及跟踪检测频次满足要求 监理单位
7 中间产品
存放满足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
8 按照规定频次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
9 主要检查项目及一般检查项目按要求定期检验 施工单位
10 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监理单位
11 平行及跟踪检测频次满足要求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
(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
(签字)
注:1.原材料包括:水泥、砂石骨料、掺合料、外加剂、复合土工膜、土工织物、钢筋、钢绞线或精轧螺纹钢、锚具及锚垫板、保温板、闭孔泡沫板、波纹管、密封胶、透水管、逆止阀或集水箱;中间产品包括:混凝土拌和物、混凝土试件(抗压、抗冻、抗渗)、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止水及金属预埋件、水泥改性土。
2.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3-1:
改性土拌制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标准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试验方案 根据不同料源、开采方式及采用的生产设备分别编制土料破碎、水泥掺量和拌制方案 施工单位
2 土料 根据土料场复勘结果,选取有代表性的土料参数 施工单位
3 碎土 针对不同土料、不同含水率进行碎土工艺试验 施工单位
4 确定碎土含水率及允许变化范围 施工单位
5 采用筛分法检测碎土成品料土块粒径级配为:最大粒径不大于10cm,10cm~5cm粒径含量不大于5%,5cm~5mm粒径含量不大于50%(不计姜石含量) 施工单位
6 改性土水泥掺量 根据天然土料膨胀特性由设计单位或室内试验确定 施工单位
7 拌制方法 采用性能稳定的中心站集中厂拌生产 施工单位
8 EDTA滴定试验 选用现场有代表性的被改性土做室内EDTA滴定试验,测绘水泥含量标准曲线 施工单位
9 试验成果 确定改性土破碎、拌制工艺,合适的含水量范围 施工单位
10 试验选定拌和机械运行控制参数,确定水泥掺量、土料含水率与改性土含水率之间关系 施工单位
11 方案及成果 审批改性土土料破碎、水泥掺量、拌制试验方案 监理单位
12 对拌制试验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批试验成果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
(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3-2:
土方填筑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标准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碾压方案 针对不同代表性土料,不同施工部位,按照规范或合同要求编制碾压试验方案,依据试验方案进行碾压试验,并编制试验成果报告 施工单位
2 压实机具及部位 不同类压实机具、不同施工部位分别进行碾压试验 施工单位
3 碾压试验场地面积及布置 碾压试验的场地面积应不小于20m×30m,以长边为轴线方向,划分为10m×15m的4个试验小块 施工单位
4 取样 每个试验小块,每次的取样数不应小于12个点,每点应取2个环刀,每个环刀应在层厚的下1/3处 施工单位
5 试验抽样合格率 应比大规模施工时按照规范规定的合格率提高3个百分点 施工单位
6 碾压试验成果 应测定压实后土层厚度;黏性土应绘制不同铺土厚度时干密度与压实遍数的关系曲线;不同碾压遍数时的干密度与含水率关系曲线 施工单位
7 砾质土(包括掺合土),除按黏性土绘制相关曲线外,尚应绘制砾石(>5mm)含量与干密度关系曲线 施工单位
8 水泥改性土碾压质量凸块振动碾最少碾压遍数不少于6遍;填筑体干密度γR应满足γR≥β×γm;γm=max(γs,1.02γ6)β为设计根据工程需要确定的改性土压实度;γs标准击实试验最大干密度;γ6最优含水率下20t凸块振动碾振动碾压6遍对应的干密度 施工单位
9 试验选定铺土厚度、土块限制直径、含水率的适宜范围、压实方法和压实遍数 施工单位
10 方案及成果 审批碾压试验方案 监理单位
11 对碾压试验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批试验成果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3-3:
反滤料压实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标准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碾压方案 针对不同材料,不同施工部位,按照规范或合同要求编制碾压试验方案,依据试验方案进行碾压试验,并编制试验成果报告 施工单位
2 压实机具及部位 不同类压实机具、不同施工部位分别进行碾压试验 施工单位
3 试验区面积 砂及砂砾石每个试验组合不小于4m×8m 施工单位
4 取样及检测 砂和砂砾料每一组合取样6~8个;应测定每一试验组合压实后的干密度、含水率及颗粒级配 施工单位
5 碾压试验成果 绘制不同铺料厚度时的干密度与碾压遍数关系曲线;绘制沉降量与碾压遍数关系曲线 施工单位
6 确定铺料厚度、加水量适宜范围、压实机具、行车速度、压实方法和压实遍数 施工单位
7 方案及成果 审批碾压试验方案 监理单位
8 对碾压试验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审批试验成果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3-4:
钢筋连接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标准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钢筋焊接 操作人员应持有焊工资格证 施工单位
2 焊接设备满足焊接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
3 选择正确型号的焊条和电流 施工单位
4 不同型号的钢筋均应按照实际焊接条件试焊冷拉、冷弯试件,试验结果满足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
5 对焊接工艺试验确定的设备及参数进行报批 施工单位
6 钢筋机械连接 有厂家提交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 施工单位
7 对每批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 施工单位
8 每种规格钢筋的接头试件不少于3根,3根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满足要求 施工单位
9 对接头试件的钢筋母材进行抗拉强度试验 施工单位
10 对接头工艺检验进行见证,对试验结果进行审批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3-5:
土工膜焊接关键参数确定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标准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方案 结合现场施工条件、施工环境编制土工膜焊接工艺试验方案并报批 施工单位
2 人员 土工膜焊接操作人员均经过培训 施工单位
3 设备 焊接设备满足焊接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
4 焊接参数 按照天气等实际焊接条件确定焊机的温度、速度、档位等工作参数 施工单位
5 焊缝检测参数 采用充气试验,气压0.15~0.2MPa,保持1~5min,压力无明显下降 施工单位
6 试验成果 对焊接工艺试验确定的设备、方法及参数进行报批 施工单位
7 对焊接试验全过程进行跟踪,对焊接工艺试验成果进行审批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4-1:
工地试验室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工地试验室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内容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实验室资质 母体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甲级检测资质,工地试验室应由母体实验室授权 施工单位
2 检测人员配备及资格 满足工程需要和合同约定(每个检测项目至少应有2人承担) 施工单位
3 检测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检测资格 施工单位
4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施工单位
5 检测设备 仪器设备均经县级以上计量部门检定/校准 施工单位
6 仪器设备已建立检定计划、并按期进行检定 施工单位
7 检测项目 工地试验室的检测项目应满足母体实验室授权要求 施工单位
8 环境设施 水泥试验室温度满足20℃±2℃,相对湿度不低于50%;标准养护室温度满足20℃±5℃,相对湿度在95%以上 施工单位
9 试验检测过程 各种试验检测工作均由两名以上检测人员承担 施工单位
10 各种试验检测符合规程、规范要求 施工单位
11 试验成果报告 检测报告签字完整或采用有效个人印章、有效的电子签名,严禁他人代签;检测报告盖章(CMA印章、单位章) 施工单位
12 工地试验室检查验收 对上述事项进行检查,并进行记录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
(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4-2:
混凝土配合比检查考核记录表
考核单位类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含有关省级建设管理单位)
被考核标段名称
配合比使用部位
配合比设计指标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考核指标 检查要求 责任单位 检查记录
1 混凝土配合比 组织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论证 监理单位
2 混凝土配料单骨料含水率调整及超逊径计算正确 施工单位
3 审签混凝土配料单 监理单位
4 严格按审签的配料单配料,现场水胶比控制满足±(0.02~0.03)要求 施工单位
5 称量允许偏差满足:水泥、拌合料、水、冰、外加剂溶液±1%;骨料±2% 施工单位
6 混凝土拌和物坍落度 坍落度4~10cm时,允许偏差±2cm;坍落度>10cm时,允许偏差±3cm 施工单位
7 每4h检测1次 施工单位
8 混凝土拌和物含气量 含气量允许的偏差满足±1.0% 施工单位
9 每4h检测1次 施工单位
10 过程控制 对上述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有详实记录 监理单位
考核结果
被考核单位 被考核单位代表(签字)
考核单位 考核人员
(签字)
注:检查记录中填写“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事项对应《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相应条款逐级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2:
南水北调工程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考核工序考核标准表
项目/工序(环节)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的质量标准及检验要求 工序考核结果评判标准
质量标准 检验要求 好 中 差
一 建筑物混凝土工程        
(一) 钢筋安装 检查指标 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位置* 符合设计要求 全数检查,100%合格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0%。
脱焊点和漏焊点 无脱(漏)焊点 全数检查,100%合格
接头分布* 同一截面受力钢筋,构件受拉区接头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百分率不超过25%(绑扎接头)或50%(焊接或套筒连接)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100%合格;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直螺纹丝头保护 丝头无破损现象 全数检查,100%合格
直螺纹丝头加工* 钢筋端部断面平整,且与轴线垂直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100%合格;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测指标 受力钢筋间距偏差* ±0.1倍设计间距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钢筋保护层偏差* ±1/4倍钢筋净保护层厚度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钢筋长度方向偏差 ±1/2倍钢筋净保护层厚度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绑扎 缺扣、松扣数量≤20%,且不集中;搭接长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电弧焊* 帮条对焊接头中心的纵向偏移差不大于0.5d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焊缝 焊缝饱满,长度允许偏差-0.5d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咬边深度 0.05d且不大于1mm
表面气孔夹渣 在2d长度上不多于2个;直径不大于3mm
对焊* 接头处钢筋中心线的位移 允许偏差0.1d,且不大于2mm 每仓连续检查不少于10点
直螺纹套筒连接* 丝头加工 有效螺纹长度满足规范要求 随机抽查≥10%,且不少于10点
接头 应有外露有效螺纹且单边外露有效螺纹不超2扣
接头拧紧力矩值满足规范要求
(二) 模板(含止水)安装 检查指标 止水连接* 橡胶止水带接头连接牢固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0%。
金属止水片搭接长度不小于20mm且需双面焊接 全数检查
连接方式符合设计要求 全数检查
止水防护* 有效防护,无污染、无受损,未失效 全数检查
模板稳定性、刚度和强度 支撑牢固、稳定 全数检查
检测指标 相邻模板高差 外露表面 ≤2mm 每仓不少于24个点
隐蔽内面 ≤5mm
止水中心线偏移* <5mm 全数检查,且每边不少于3点
(三) 混凝土浇筑 检查指标 砂浆铺筑 厚度均匀且不大于3cm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0%。
入仓混凝土料 无不合格料入仓 全数检查
平仓分层 厚度不大于50cm,铺设均匀、分层清楚、无骨料集中 全数检查
混凝土振捣 振捣有序,无架空和漏振 全数检查
露筋* 无 全数检查
蜂窝、空洞* 轻微、少量、不连续,单个面积不超过0.1m2,深度不超过骨料最大粒径,累计面积<5%。 全数检查
麻面、气泡* 少量,累计面积<5% 全数检查
深层及贯穿裂缝* 无 全数检查
冷缝* 无 全数检查
检测指标 过流面混凝土表面平整度* ≤8mm/2m 每仓不少于24点
(四) 施工缝凿毛 检查指标 施工缝凿毛* 无乳皮、无松动混凝土块,微露粗砂,清理干净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
(五) 混凝土养护 检查指标 养护时间、措施* 养护时间不少于28d;采用养护剂养护时,养护剂涂刷及时、均匀覆盖混凝土表面;采用水养护时,混凝土表面保持湿润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养护或保温措施满足要求,无表面龟裂。 养护或保温措施基本满足要求,有少量表面龟裂。 养护或保温措施不满足要求。
冬季施工保温措施 * 在28d养护期内,保温措施有效,覆盖或遮蔽良好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六) 预应力张拉 检查指标 操作人员* 操作人员经过上岗专业技术培训,并有培训合格证明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0%。

张拉机具安装* 安装前,外露预应力筋(钢绞线)必须除锈;承压面洁净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安装后夹片间隙应相等,夹片后座应在同一平面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预紧级张拉应对称循环张拉、不少于2个循环,直至各根预应力筋相邻两次预紧伸长值不超过3mm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锚具安装后不能及时张拉时,应对外露钢绞线和锚具进行保护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张拉* 张拉程序和张拉控制力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每级张拉吨位与理论伸长值符合设计要求;张拉加载速率每分钟不超过0.1σcon;超张拉和锁定吨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张拉记录* 及时、详细、准确、如实地记录,记录表填写规范、签字完整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测指标 伸长值允许偏差* 实测伸长值应小于理论计算伸长值的±6% 施工和监理单位每构件不少于10束,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七) 预应力孔道灌浆 检查指标 孔道清洗* 管道内无积水和杂物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0%。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0%。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0%。
灌浆* 浆材、浆比、强度符合设计要求;灌浆压力0.5~0.6Mpa、回浆比重不小于进浆比重;管道内灌浆压力保持-0.08~-0.1Mpa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测指标 灌浆量 灌浆量大于理论值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二 渠道衬砌工程          
(一) 透水管安装 检查指标 透水管铺设* 管线顺直、无明显起伏;铺设于砂砾层中央;接头对接整齐、牢固、不错缝;外包土工布平整均匀、松紧适度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5%。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5%。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5%。
检测指标 透水管周围砂垫层厚度偏差* [-20mm,20mm] 每单元不少于10点
(二) 逆止阀安装 检查指标 间距、位置* 符合设计要求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
与透水管连接* 连接牢固,无松动歪斜 全数检查
拍门方向* 拍门安装方向符合设计要求 全数检查
与衬砌面板相对位置* 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凹陷或突出 全数检查
(三) 土工膜连接 检查指标 铺设、搭接方向 * 渠坡垂直水流方向铺设,渠底顺水流方向铺设;渠坡、渠底横缝均上游幅压下游幅搭接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5%。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75%。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5%。
焊缝检测 * 充气试验气压0.15MPa~0.2MPa,稳压时间1 min~5min,压力无明显下降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黏结质量 * 黏结均匀,无漏接点;黏结膜的拉伸强度要求不低于母材的80%,且断裂不得在接缝处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测指标 搭接宽度 * 搭接宽度≥100mm 全数检查
(四) 混凝土浇筑 检查指标 入仓混凝土 无不合格料入仓 全数检查 检查指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逐项合格率≥95%。 检查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指标的逐项合格率≥75%。 有检查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或检测指标存在合格率<75%。
混凝土振捣 留振时间合理,无漏振、过振,表面出浆 全数检查
收面压光质量 * 表面无气泡、平整、光滑、无抹痕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检测指标 平整度* ≤8mm/2m 每单元不少于5个断面,每个断面不少于5点
(五) 混凝土养护 检查指标 养护措施* 采用洒水养护,混凝土表面保持湿润,养护时间不少于28d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养护或保温措施满足要求,无裂缝 养护或保温措施基本满足要求,有少量表面龟裂和裂缝。
养护或保温措施不满足要求,有较多表面龟裂或裂缝。

冬季施工保温措施* 在28d养护期内,保温措施有效,覆盖或遮蔽良好 施工和监理单位全数检查,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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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政府令〔2002〕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1届9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有效地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保护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适用本办法。”

  三、第三条修改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和调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区、县级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四、第四条修改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五、第五条修改为:“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遵循一案不再理原则。”

  六、第六条修改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权行为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下列专利纠纷: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被请求人所在地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被请求人所在地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所在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使用发明行为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五)其他需要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专利纠纷。”

  七、删去原第七、八、十、十一条。

  八、原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九、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属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案范围和管辖;

  (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十、原第十三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

  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处理或者调解的事项、事实和理由、证据;

  (三)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原十四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书后,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十二、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处理专利纠纷工作的进行。”

  十三、删去第十六条。

  十四、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二条。

  十五、原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三条。

  十六、原十九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封存或者暂扣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等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

  办案人员在现场调查处理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可以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
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者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担保。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物品。”

  十八、原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帐册、合同、图纸、资料,或者擅自启封、转移被封存物品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也可以接受其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的委托。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市知识产权稽查队调查取证、勘验、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资料、账册、设备等物品。”

  二十、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主动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员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参加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十一、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调查、审理终结,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三)处理结果及处理费用的承担;

  (四)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二十二、原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进行著录事项变更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著录事项变更。”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对同一专利权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请求处理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或者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提出调解请求。”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专利纠纷请求后,应当将调解请求书副本及时送达被请求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请求,及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主动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未能达成协议处理。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不受理调解请求。”

  二十七、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达成协议的,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二十八、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协议的内容和费用的承担。

  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予以结案,并通知当事人。”

  三十、原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一、原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可根据广州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受理费和调处费。”

  三十二、原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专利纠纷案件的受理费和调处费应由请求人预交。处理专利纠纷的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费用;调解专利纠纷达成协议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分担,未达成协议的,费用应当由请求人承担。”

  三十三、删去原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保护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和调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区、县级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第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 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遵循一案不再理原则。



第二章 专利纠纷的管辖和受理

  第六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权行为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下列专利纠纷: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被请求人所在地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被请求人所在地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所在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使用发明行为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五)其他需要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专利纠纷。

  第七条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属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案范围和管辖;

  (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九条 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

  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处理或者调解的事项、事实和理由、证据;

  (三)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书后,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处理专利纠纷工作的进行。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

  第十二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处理专利纠纷请求后,应当指定承办人,案情复杂的可根据需要组成合议专家组进行合议。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纠纷当事人的亲属;

  (二)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纠纷的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封存或者暂扣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等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

  办案人员在现场调查处理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

  第十五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可以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设备等物品。

  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者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担保。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物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毁灭与案件有关的帐册、合同、图纸、资料,或者擅自启封、转移被封存物品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也可以接受其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的委托。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市知识产权稽查队调查取证、勘验、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资料、账册、设备等物品。

  第十八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口头审理。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主动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员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参加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调查、审理终结,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处理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三)处理结果及处理费用的承担;

  (四)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进行著录事项变更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著录事项变更。

  第二十一条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之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对同一专利权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请求处理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或者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提出调解请求。

  第二十三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专利纠纷请求后,应当将调解请求书副本及时送达被请求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第二十四条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请求,及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主动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未能达成协议处理。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不受理调解请求。

  第二十五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达成协议的,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

  (三)协议的内容和费用的承担。

  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第二十七条 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予以结案,并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过程中,如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可根据广州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受理费和调处费。

  第三十条 专利纠纷案件的受理费和调处费应由请求人预交。

  处理专利纠纷的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费用;调解专利纠纷达成协议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分担;未达成协议的,费用应当由请求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一九八八年颁布的《广州市调处专利纠纷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