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4:37  浏览:8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山东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全面完成国家和省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提高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安排我省的建设项目和我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确定的项目,均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国家和省粮食生产能力规划要求,择优选定项目区,整合各类专项资金集中投入,建成集中连片、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国家商品粮生产基地和高标准粮食生产示范区,完成粮食产能建设任务,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二章 建设规划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农机)、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统一编制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省级规划和全省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分别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千亿斤粮食项目”):

  (一)水利骨干工程。主要包括以发展和改善灌溉面积为主的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重点灌排泵站更新改造、抗旱应急和新建水源工程等。

  (二)田间工程。主要包括以完善粮田基础设施配套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为主的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工程;以田、水、路、林综合整治和完善农田基础配套设施为主的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工程。

  (三)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以提高粮食科研创新能力和基层服务水平为主的良种科研繁育体系;县级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和水利等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农业面源污染监控与治理工程。

  第六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农机、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根据批复后的省级规划,委托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单位统一编制实施期为4年的县级千亿斤粮食项目实施规划(以下简称“4年期实施规划”),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4年期实施规划要统筹协调各类项目区布局,合理配置水利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和农技服务体系等项目,明确各渠道资金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任务、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及年度实施进度安排等。

  第八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集中连片、成片区开发、先急后缓”原则确定项目区,每个项目区规模不得低于3万亩(可打破乡镇行政区域界限)。项目区要优先选择水土资源条件好、增产潜力大、交通设施有一定基础、资金配套有保证、干群积极性高、尚未实施过同类项目的区域。

  第九条 项目区内具体建设内容要根据项目区现状,在与县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规划等各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确定,避免重复建设或漏项,确保各项设施配套完善。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要委托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田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项目片区为单元编制,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单个项目为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田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水利部门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水利厅。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经批复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申报年度项目计划的依据。



第四章 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在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时,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农机、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结合当年新增粮食产能任务,整合各渠道投资,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使各类项目区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建一片成一片,避免建设任务和投资分散。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按照资金渠道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并逐级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年度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各市、县(市、区)要及时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各项目区和单项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明确项目区的建设范围、地点、规模、任务、工程量、投资预算、建设时限和粮食增产目标等。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批复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等。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要整合各渠道用于粮食生产发展的资金,集中投入,为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资金是国家、省、市、县支持粮食生产发展的专项投资,要强化投资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使用,实行专户储存、专人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按部门或行业切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工程和农技服务体系建设中央投资补助比例为80%。中央补助投资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地方配套资金为省、市、县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做好协调落实工作,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适当调减下年度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基本预备费和项目管理费,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计提和使用,从本级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稽察和审计。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以下简称“四制”),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千亿斤粮食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项目建设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文件、表册、图件、技术资料、账务资料、财产登记等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并对项目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数量、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组织实施,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验合格后申请省级验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水利等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省、市、县(市、区)配套资金是否按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

  (五)项目建设管理职能是否落实,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执行“四制”是否到位,粮食生产和项目建设情况等文件档案是否完备、是否按规定分类归档等;(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经营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

  (二)项目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三)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五)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及相应责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项目组织实施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二条 各市要做好项目建设总结和信息上报工作,建立健全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定期将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计划执行、粮食增产任务完成等情况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千亿斤粮食项目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建设单位确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平衡和组织协调作用,牵头负责规划、实施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编报、下达,组织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机)、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高产稳产粮田及农技服务体系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水利骨干工程、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和复垦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分别由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3月14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榆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保障缴纳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其他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为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应当依法进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法设定或越权审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严禁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第六条 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征收、分类管理、收缴分离、收支脱钩、综合预算的原则。

第七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规范统一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资金征收和监督工作,指导下级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监察、审计、价格、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非税收入的收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上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规定的项目、标准和预算级次征收。

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规定收取;

罚没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

其他非税收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执收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编报的收支计划,编制本级非税收入收支计划草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收支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执收单位要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计划。因征收政策或计收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减征收计划的,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已确定执收单位的,由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确定执收单位的,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执收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应当对被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被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不得再委托。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委托单位应当将受委托单位和委托内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商业银行作为非税收入的代收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非税收支年度计划草案;按照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及支出情况。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制度。 

财政部门要在推进财政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非税收入网络收缴信息管理平台,不断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对难以实行收缴分离的非税收入,经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可以直接收取现款,但应当在收款当日将所收款项汇总缴入指定账户。未经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非税收入现款。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仍按原渠道直接缴库,不再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核算。

第十八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非税收入款项的缴纳义务,按照执收单位或者财政部门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入有关款项。

第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按照比例划分的,按照有关各级收入比例划分的规定执行。凡涉及上下级比例划分的,属于省级以上的,按照中省规定执行;属于市级以下的,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未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比例划分,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允许缓收、减收或者免收非税收入的,缴纳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执收单位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按照下列方式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一)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三)政府性基金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四)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本级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有法定专门用途的,应当专款专用。

执收单位的工作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支出根据资金性质按下列方式实行分类管理:

(一)各种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用于执收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按照年初政府非税收入支出计划拨付使用;

(三)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等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应的补偿性征收成本和征收业务费外,其余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使用情况的考核和跟踪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是我市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非税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管理工作,县(区)级财政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定期核销、限量供应、票款同行”制度。

第二十七条 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票据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并公告作废。

第二十八条 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纳义务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

按照有关规定非税收入需要依法纳税的,应当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并将缴纳税款后的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

第二十九条 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下列行为:

(一)转让、出借票据;

(二)伪造、擅自印制和销毁票据;

(三)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票据。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和管理需要,对非税收入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和弄虚作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非税收入管理绩效考评机制,将非税收入征管工作列入政务督查范围,对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情况进行考核,并落实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汇缴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财政专户或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三十三条 审计、价格、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非税收入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 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工作,接受审查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或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或者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

(三)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的;

(五)滞压、截留应当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六)违反规定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七)转让、出借非税收入票据,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八)违反规定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或者因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违法征收或者收取的款项,应当限期退还缴纳义务人;无法退还的,应当收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或者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由执收单位或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处理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五)违反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1年4 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4月14日止。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总装备部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字[2001]2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八六三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要求,结合八六三计划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拨款,用于研究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培育高技术产业生长点。
第三条 八六三计划的经费管理工作,在财政部统一领导下,由科学技术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分级归口管理,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的预算安排要有利于集中资源、突出重点。
第五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实行课题制管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计划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
1.负责审批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审批入选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3.负责审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4.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汇总决算。
(二)归口部门
1.负责编制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审核入选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3.负责编制年度计划管理费预算;
4.负责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规范;
5.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
(三)课题责任人
1.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课题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4.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四)课题依托单位
1,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
4.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的支出;
5.监督课题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6.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7.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第七条 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八六三计划课题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对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课题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
对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课题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八条 成本补偿式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担课题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课题申报的统一要求向归口部门申报课题;
(二)对于归口部门评审入选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负责与课题依托单位共同按要求填写《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预算表》,编制详细的课题经费预算书,上报归口部门;
(三)归口部门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专业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对于资助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成本补偿式课题,归口部门必须委托专业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估;
(四)归口部门根据评审或评估的结果提出课题研究经费初步预算;
(五)归口部门将课题研究经费初步预算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处理异议,公告期不少于10天;
(六)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汇总后的课题研究经费预算,实行两级管理的课题,预算批复到子课题;
(七)归口部门根据国家紧急需求确定的重大课题,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或评估程序,但其经费预算的确定必须经过归口部门的部务会批准,并报财政部同意后方可执行。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但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第九条 定额补助式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担课题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课题申报的统一要求向归口部门申报课题;
(二)对于评审入选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负责与课题依托单位共同按要求填写《定额补助式资助课题预算表》;
(三)由归口部门依据评议专家组的建议和相关的财政、财务政策提出资助额度;
(四)归口部门将核定的课题资助额度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处理异议,公告期不少于10天;
(五)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汇总后的课题研究经费预算。资助额度一经核定,不能调整。
第十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包括课题研究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课题研究经费是指课题确立后,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支出。
计划管理费是指由归口部门所使用的、为管理八六三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课题遴选、评估、评审、招标、监理、监督检查、验收、计划协调、国际合作与交流、调研、会议、资料、信息管理等管理活动支出的费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一。
第十一条 课题责任人在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
(一)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从八六三计划经费获得的资助、从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从企业获得的资助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二)经费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支出。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修缮费及其他直接费用。人员费是指为直接参加课题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课题组成员的工资和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课题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由课题成员所在单位提供,在课题研究经费中不得重复开支相关人员费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二。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依托单位直接为课题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房屋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课题间接费用占课题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根据依托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二。
协作研究支出是指存在协作研究的子课题将协作研究工作委托给其依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存在协作研究的子课题的课题责任人及其依托单位应当在该子课题的研究经费预算中确定协作研究支出总额,并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分类详细列示协作研究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拨付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照有关的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某些预期可以为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课题或课题完成后给依托单位留下较多固定资产的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应当提供课题配套资金,具体比例由归口部门在审核课题预算时核定。依托单位提供的配套资金纳入课题经费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未按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的课题将终止拨款并由归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已拨款项的处理。对确需调整课题计划任务书的课题,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十五条 未完成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及计划管理费的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核定,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它研究发展活动。

  第三章 经费支出与成本核算

第十六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与其预算口径相一致。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课题预算,不得超出课题预算范围开支费用。
第十七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以课题(子课题)为对象,对所依托的课题(子课题)进行单独的成本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分立或变更核算对象。对跨年度的课题,应当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的连续一致,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当在提交的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中加以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课题要编报课题研究经费年度决算。课题成本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核算当年的实际成本。财政年度终了,用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编报课题年度决算报表,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归口部门,由归口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对自课题研究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3个月的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当年不编报决算,其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决算中编报。
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课题只在结题时编报课题研究经费总决算,不编报年度决算。
第二十条 课题结束后,课题责任人应当会同课题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抓紧清理帐目,核实拨款与支出数。正确计算课题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二十一条 课题的技术成果验收应当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课题验收时除提供技术成果报告外,应当同时提交其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并对收尾经费加以说明。课题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财务专家,并视课题不同情况确定财务专家人数。
对于资助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成本补偿式课题在中期评估和验收时应当分别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课题决算报告草案由课题责任人会同课题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课题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课题责任人及课题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将最终的课题财务决算报告以课题为单位上报归口部门。
第四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八六三计划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结束后,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除计划任务书中另有注明外),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依托单位承担。依托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其它科研课题需使用这些固定资产时,只能收取维护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特殊情况下国家有权调配这些固定资产用于其它科研课题。
第二十四条 课题因故终止,必须经归口部门批准,并由归口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课题终止后,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 八六三计划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课题责任人、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六三计划课题形成的专利权的归属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
八六三计划课题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当标注“由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八六三计划课题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八六三计划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归口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八六三计划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要客观、公正,且不得干预课题的正常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对所依托课题(子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因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客观原因发生损失时,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课题责任人提出,课题依托单位审批核销,报归口部门备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报归口部门审批核销;20万元以上的,经,归口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责任人和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取消课题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将逐步建立课题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并对课题责任人、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中介机构和评议专家的信誉度进行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暂行办法》[(93)财文字第822号]、《关于八六三计划提取科技人员奖酬金的意见》[92]国科高字第099号)、《八六三计划调整费使用办法》([94]国科高联字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负责解释。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可制定相应具体实施办法。